武本藏系上海默東公司員工,雙方簽訂有期限為2013年6月1日起的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
2015年8月18日,武本藏向主管成某發送簡訊表示其在醫院,成某回復要求武本藏次日上午回公司談接下來的工作,武本藏表示因住院無法至公司,成某於2015年8月19日回復要求武本藏按照公司流程休病假,提交休假申請,武本藏表示電腦密碼復位需要兩天,成某於2015年8月20日告知武本藏密碼,並於2015年8月27日再次發簡訊詢問武本藏休假多長時間,因武本藏未提交申請,要求武本藏將診斷證明提交。武本藏回復電腦修好後馬上提交。後武本藏於2015年8月31日通過公司的oa系統申請2015年8月18日至9月9日、2015年9月10日至9月30日期間的全薪病假。
2015年9月9日、9月11日,公司兩次向武本藏出具嚴重警告信,內容均為武本藏自2015年8月18日起存在未遵守公司相關規定提交病假證明的情況,且經公司多次通知仍未提交,武本藏的行為違反了公司的相關規章制度,情節嚴重,根據公司《員工手冊》的相關規定,給予武本藏嚴重警告,若武本藏再犯類似行為,公司保留解除勞動合同的權利,並要求武本藏次日下班前按照公司相關規定將醫院出具的病假證明遞交給直線經理。
2015年10月12日、10月21日,公司再次向武本藏出具嚴重警告信,內容為武本藏自2015年10月8日起存在未遵守公司相關規定提交休假申請及病假證明的情況,亦未與直線經理進行溝通,該行為違反了公司的相關規章制度,情節嚴重,根據公司《員工手冊》的規定,給予武本藏嚴重警告,若武本藏再犯類似行為,公司保留解除勞動合同的權利,該兩份警告信分別要求武本藏在10月13日、10月23日下班前按照公司相關規定將醫院出具的病假證明遞交給直線經理。
武本藏於2015年10月20日通過公司的oa系統申請了2015年10月8日至12月31日期間的病假,於2016年1月4日通過公司的oa系統申請了2016年1月4日至9月30日期間的病假。
2016年2月26日,公司又向武本藏出具嚴重警告信,內容為自2015年11月17日起,武本藏存在多次申請病假時未提交病假證明、未與直線經理進行任何溝通的行為,違反了公司的相關規章制度,根據公司《員工手冊》的相關規定,給予武本藏嚴重警告,若武本藏再犯類似行為,公司保留解除勞動合同的權利,並要求武本藏在2月29日下班前按照公司相關規定將醫院出具的病假證明遞交給直線經理。
2016年8月5日,公司出具解除勞動合同通知信並通過快遞的方式郵寄給武本藏,通知信內容為。
「在2015年9月至今期間內,您有以下情形:
1、累計四次未遵守公司相關規定,在休病假期間未按時提交休假申請及醫院病假證明材料,且在經多次提醒後仍未按時提交或與直線經理溝通告知的行為,並因此而受到四次「嚴重警告」。
2、在2016年7月27日醫院出具的休假證明到期後至今,仍未提交您的醫院病假證明材料。現公司依據相關政策對您的嚴重違紀行為作出立即解除勞動合同的處分決定,您的最後工作日為2016年8月5日。依據《勞動合同法》規定,公司決定自2016年8月5日依法解除與您的勞動合同。」。
武本藏申請仲裁,要求公司支付違法解除勞動關係賠償金295,917.36元,仲裁委裁決公司在裁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支付武本藏違法解除勞動關係賠償金295,917.36元。
公司不服該裁決,向法院提起訴訟。
一審法院:在公司多次要求按時提交病假單的情況下,武本藏仍未及時向公司提交病假單,屬嚴重違紀
一審法院認為,縱觀解除勞動合同通知信,公司系以武本藏未按時提交病假單,且經公司多次提醒、警告之後仍未按時提交病假單,嚴重違紀為由與武本藏解除了勞動合同。對此,武本藏表示其認為進入醫療期後無需反覆提交病假單,武本藏雖然通過公司的oa系統申請了2015年8月18日至2016年9月30日的病假,但無論員工手冊是否作出相應規定,勞動者請病假的,均應當實際發生病假並及時將醫療機構出具的病假單提交給用人單位,此為勞動者應當遵守的基本勞動紀律。
然而在公司多次向武本藏發送警告信要求其按時提交病假單的情況下,武本藏仍未及時向公司提交病假單,且病假單的期間亦不連續(缺少2015年8月18日至8月30日、2015年10月8日至10月16日、2015年11月17日至12月31日、2016年7月27日至8月3日期間的病假單),嚴重違反了勞動者應遵守的基本勞動紀律,公司認定武本藏嚴重違紀並以此為由與武本藏解除勞動合同合法有據,無需支付賠償金。
一審法院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第七十八條、《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三十九條第二項規定,判決公司無需支付武本藏違法解除勞動合同賠償金295,917.36元。
武本藏不服,提起上訴。
二審法院:你申請病假,未及時將醫療機構出具的病假單提交給公司,在公司催告下仍未及時提交,屬嚴重違紀
二審法院認為,醫療期是指企業職工因患病或非因工負傷停止工作治病休息,而用人單位不得因此解除勞動合同的時限。即醫療期內,用人單位不得以勞動者患病為由解除勞動合同。但是,在勞動合同履行期間,勞動者應當遵守勞動紀律,勞動者嚴重違反勞動紀律的,即使在醫療期內,用人單位也可以勞動者嚴重違紀為由解除勞動合同。
本案中,武本藏通過公司的oa系統申請了2015年8月18日至2016年9月30日的病假,未及時將醫療機構出具的病假單提交給公司,在公司多次向武本藏發送警告信要求其按時提交病假單的情況下,武本藏仍未及時向公司提交病假單。武本藏的上述行為,應屬嚴重違反勞動紀律,因此,公司以武本藏嚴重違紀為由解除勞動合同,合法有據,不應支付武本藏違法解除勞動合同賠償金。
二審判決如下: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申請再審:我患有重度抑鬱症,未及時交病假資料系病情所致,並非主觀故意,不存在違紀行為
武本藏申請再審稱,我患有重度抑鬱症,未及時交病假資料系病情所致,並非主觀故意,且我請病假已獲批准,不存在違紀行為。我依法可享受十八個月醫療期,公司在我法定醫療期內和已經批准的病假未滿之時,解除勞動合同違法,應當支付違法解除勞動合同賠償金及工資差額。
公司提交意見稱,武本藏嚴重違反勞動紀律,公司反覆警告提醒,仍未按規定請假且有多個時段未提交醫院開具的病假單,公司解除雙方勞動關係依法有據。原判認定事實清楚,適用法律正確,請求駁回武本藏的再審申請。
高院裁定:勞動者嚴重違反勞動紀律的,即使在醫療期內,用人單位也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上海高院經審查認為,醫療期是指企業職工因患病或非因工負傷停止工作治病休息,而用人單位不得因此解除勞動合同的時限。但是,在勞動合同履行期間,勞動者應當遵守勞動紀律,勞動者嚴重違反勞動紀律的,即使在醫療期內,用人單位也可以勞動者嚴重違紀為由解除勞動合同。
本案中,武本藏通過公司的oa系統申請2015年8月18日至2016年9月30日的病假,但未及時將醫療機構出具的病假單交給公司,在公司多次向武本藏發送警告信要求其按時提交病假單的情況下,武本藏仍未及時提交,且有多個時段缺乏醫院開具的病假單。按常理勞動者請病假的,應當及時將醫療機構出具的病假單交給用人單位,無論員工手冊是否有相應規定,此為勞動者應當遵守的基本勞動紀律。武本藏的上述行為,應屬嚴重違反勞動紀律,因此,公司以此為由解除勞動合同,依法有據,原判對武本藏要求公司支付違法解除勞動合同賠償金等訴訟請求不予支持並無不當。
綜上,高院裁定如下:駁回武本藏的再審申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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