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了保證遺囑的真實性、合法性和有效性,遺囑必須依法採用法定形式。根據我國《繼承法》第17條的規定,合法的遺囑形式有以下五種:
公證遺囑;即經國家公證機關辦理了公證的遺囑。遺囑人須親自到其戶籍所在地或主要遺產所在地的公證機關辦理,不得他人代理。同時,遺囑人必須在公證員面前書寫遺囑內容,並簽名蓋章和註明日期;如果遺贈人不識字或雖識字但無法親筆書寫的,可向公證員口述,由兩名公證員在場並作出記錄,隨後,公證員要向遺囑人宣讀記錄內容,經遺囑人確認後簽名蓋章。公證遺囑是最嚴格的,也是效力最高的遺囑形式。如果遺囑人以不同的形式立有數份內容不同或牴觸的遺囑時,以公證遺囑為準。
自書遺囑;即遺囑人生前親自手寫的遺囑。《繼承法》規定,「自書遺囑由遺囑人親筆書寫,簽名、註明年、月、日。」此外,對公民在遺書中涉及死後個人財產處分的內容,確為死者真實意思的表示,有本人簽名並註明了年、月、日,又無相反證據的,可按自書遺囑對待。
代書遺囑;即由遺囑人口述遺囑內容,他人代為書寫製成的遺囑。《繼承法》規定,「代書遺囑應當有兩個以上見證人在場見證,由其中一人代書,註明年、月、日,並由代書人、其他見證人和遺囑人簽名。」。
錄音遺囑;即以錄音磁帶記錄遺囑人處分其遺產的語言的遺囑。《繼承法》規定,「以錄音形式立的遺囑,應當有兩個以上見證人在場見證。」。
口頭遺囑;即遺囑人用口頭表述的遺囑。《繼承法》規定,「遺囑人在危急情況下,可以立口頭遺囑。口頭遺囑應當有兩個以上的見證人在場見證。危急情況解除後,遺囑人能夠用書面或錄音形式立遺囑的,所立的口頭遺囑無效。」。
另外,《繼承法》第18條規定下列人員不能作為遺囑見證人:無民事行為能力和限制行為能力人;繼承人和受遺贈人;與繼承人、受遺贈人有利害關係的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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遺囑分哪些類型,其各自有效要件是什麼[朗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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