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際貨物買賣中的商品檢驗,是指對商品的種類、品質、數量、重量、包裝、標記、產地、殘損等進行檢驗分析和公證鑑定,它是國際貿易中不可缺少的環節。根據檢驗的目的,商品檢驗有兩種類型:法定檢驗和公證檢驗。
(一)法定檢驗:即國家政府法律規定的檢驗。各國政府為了防止違法商品或有害、疫菌、劣質商品的進口貨出口,以保護消費者的利益和維護產品的信譽,在法律上都規定對進口和出口的商品要實施強制性的檢驗。在我國,一切進出口商品都必須經過檢驗。進口商品,未經檢驗的,不准安裝投產,不准銷售,不准使用;出口商品,未經檢驗和檢驗不合格的不准出口。實施法定檢驗的機構只能是法定的國家行政管理機關。
(二)公證檢驗:它不是強制性的,而是根據國際貿易的有關當事人(買方、賣方、承運人、保險人等)的合意申請,由公證檢驗機構對進出口商品的品質、重量、數量、包裝、貨載衡量、車輛、船艙、貨櫃等運輸工具的清潔、密固、冷藏效能等裝運技術條件加以檢驗。商業上的公證檢驗機構是指法律上具有公證人資格,能夠受委託進行商品檢驗並做出公證鑑定的法人。在資本主義國家,主要是由私人或同業公會、協會等開設的公證行或檢驗行。商檢證明書是指商檢機構檢驗商品後出具的,用以證明商品是否符合合同的有關規定證明文件。目前在國際貿易中常用的檢驗證明書有:檢驗證明書、品質證明書、重量證明書、獸醫證明書、植物檢疫證明書、產地檢驗證書、損殘貨物檢驗證明書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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