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月11月20日凌晨,被告人張某虹明知被告人蔣某琴飲酒,仍將其汽車鑰匙交給蔣某琴,並唆使蔣某琴酒後駕駛該車,後被告人蔣某琴駕駛該車搭載張某虹等人,沿蘇州市虎丘區竹園路由西向東行駛至金楓路路口附近時撞擊馬路中間護欄,發生單車事故。經鑑定,被告人蔣某琴血液中乙醇濃度為206mg/100ml
法院審理。
江蘇省蘇州市虎丘區人民法院作出刑事判決:被告人張某虹犯危險駕駛罪,判處拘役一個月,並處罰金人民幣二千元;被告人蔣某琴犯危險駕駛罪,判處拘役一個月,並處罰金人民幣二千元。宣判後,公訴機關未抗訴,各被告人未提出上訴,現判決已生效。
律師點評。
行為人自己沒開車,是否可以構成危險駕駛罪?根據刑法共同犯罪理論,教唆他人犯罪或者明知他人犯罪仍提供犯罪工具的,以共同犯罪論處,且幫助犯的行為定性從屬於實行犯。在司法實踐中,危險駕駛的共同犯罪可以分為以下幾種情況:
一是在飲酒過程中,行為人明知他人必須駕車出行,仍極力勸酒或脅迫、刺激其飲酒,且酒後放任其駕車的行為。
二是行為人明知他人飲酒,教唆、脅迫或者命令他人駕駛機動車的行為。
三是車輛所有人明知借車人已經醉酒且要求駕駛機動車時,仍將車輛出借給借用人的行為。
所以,日常生活中,既要做到自己開車不喝酒,喝酒不開車,也要注意不能唆使他人飲酒後開車,否則有可能觸犯刑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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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審理。
江蘇省蘇州市虎丘區人民法院作出刑事判決:被告人張某虹犯危險駕駛罪,判處拘役一個月,並處罰金人民幣二千元;被告人蔣某琴犯危險駕駛罪,判處拘役一個月,並處罰金人民幣二千元。宣判後,公訴機關未抗訴,各被告人未提出上訴,現判決已生效。
律師點評。
行為人自己沒開車,是否可以構成危險駕駛罪?根據刑法共同犯罪理論,教唆他人犯罪或者明知他人犯罪仍提供犯罪工具的,以共同犯罪論處,且幫助犯的行為定性從屬於實行犯。在司法實踐中,危險駕駛的共同犯罪可以分為以下幾種情況:
一是在飲酒過程中,行為人明知他人必須駕車出行,仍極力勸酒或脅迫、刺激其飲酒,且酒後放任其駕車的行為。
二是行為人明知他人飲酒,教唆、脅迫或者命令他人駕駛機動車的行為。
三是車輛所有人明知借車人已經醉酒且要求駕駛機動車時,仍將車輛出借給借用人的行為。
所以,日常生活中,既要做到自己開車不喝酒,喝酒不開車,也要注意不能唆使他人飲酒後開車,否則有可能觸犯刑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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