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96年9月9日下午,某村村民鄔某豢養的看門狗在同村屠戶林某的肉鋪里叼走一塊肉,林某上前用棍子將狗打跑,狗在慌忙逃跑中撞上一頭正在路上遊蕩的家豬,豬受到驚嚇而亂跑時,將在此間行走的七旬老太高某撞倒,導致高老太脛骨骨折,經過住院治療花去醫療費2000元。事後,高老太要求打狗人林某賠償,林某稱:「是因為狗偷吃肉鋪里的肉我才去打狗,撞傷你是由狗引起的,你應該去找養狗人。」養狗人則稱:「直接撞傷你的不是我的狗,而是麥某養的豬,要找就找麥某去。」養豬人麥某則認為:「我的豬被撞倒,按理說也是受害者,而且一連串事件是因為打狗人造成的。」各方相互推脫責任,糾紛不斷。高老太只好訴至法院。[問題]1.打狗人林某是否應該承擔責任?為什麼?2.本案該如何處理?
1.對於本案中打狗人林某的責任,應通過一般侵權行為中的過錯責任原則來考察。此過錯屬於主觀過錯。狗、豬相撞並傷及高老太確實是由打狗人林某的打狗行為所引起的,但這一連串的巧合顯然屬於偶然事件,沒有任何必然的因果關係。一般人無法預見到打狗會造成如此一系列後果,故打狗人林某對高老太的傷害不能預見,沒有主觀過錯,也就不應該承擔責任。2.本案應由養狗人鄔某和養豬人麥某一起承擔連帶賠償責任,賠償高老太的所有損失。其依據是:首先,本案是動物致人損害案件,而且受害人高老太主觀沒有過錯,亦非第三人的過錯造成的,即本案無法通過主觀過錯來找到責任的承擔者,故此從特殊侵權來看,本案沒有免責事由,應由動物飼養人鄔某和麥某承擔民事責任。其次,鄔某、麥某可以構成共同侵權。本案中,狗撞倒豬,豬受驚撞傷高老太,狗、豬的致害密切相關,不可分割。狗、豬的飼養人無疑應承擔共同侵權責任,而對高老太負有連帶賠償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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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對於本案中打狗人林某的責任,應通過一般侵權行為中的過錯責任原則來考察。此過錯屬於主觀過錯。狗、豬相撞並傷及高老太確實是由打狗人林某的打狗行為所引起的,但這一連串的巧合顯然屬於偶然事件,沒有任何必然的因果關係。一般人無法預見到打狗會造成如此一系列後果,故打狗人林某對高老太的傷害不能預見,沒有主觀過錯,也就不應該承擔責任。2.本案應由養狗人鄔某和養豬人麥某一起承擔連帶賠償責任,賠償高老太的所有損失。其依據是:首先,本案是動物致人損害案件,而且受害人高老太主觀沒有過錯,亦非第三人的過錯造成的,即本案無法通過主觀過錯來找到責任的承擔者,故此從特殊侵權來看,本案沒有免責事由,應由動物飼養人鄔某和麥某承擔民事責任。其次,鄔某、麥某可以構成共同侵權。本案中,狗撞倒豬,豬受驚撞傷高老太,狗、豬的致害密切相關,不可分割。狗、豬的飼養人無疑應承擔共同侵權責任,而對高老太負有連帶賠償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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