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簡介:如何界定本案是借貸關係,還是房屋買賣關係
楊某稱,2007年6月27日,雙方當事人簽訂的《商品房買賣合同》約定,a公司將其開發的座落於來賓市前衛路與東二路交叉口東南側嘉美商業中心一層的53間商品房出售給楊某。其中套內建築面積為982.28平方米,公共部分與公攤建築面積為514.69平方米,總價為340萬元,於合同簽訂當日付清。a公司應當於同年8月30日前,交付驗收合格的商品房。逾期交房超過180日,a公司按交付房價款萬分之一點五的日息,向楊某支付違約金等。合同簽訂當日,楊某即付清了340萬元購房款,並於次日到來賓市房地產管理局辦理了商品房買賣備案登記。但至今a公司未按約定交付房屋。故請求確認雙方簽訂的《商品房買賣合同》有效,判令a公司交付房屋並支付違約金372300元(計算到2009年9月1日)。由a公司承擔訴訟費用。
法院判決:應當予以支持訴訟請求
楊某主張與a公司之間存在商品房買賣關係則有雙方簽訂的《商品房買賣合同》及《商品房備案證明》等證據證實。楊某按照a公司的指示將340萬元的款項分兩筆匯入a公司債權人的賬戶中,a公司利用楊某給付的340萬元清償了相關債務,直接取得了價值340萬元的利益。在2007年6月27日雙方簽訂《商品房買賣合同》的當日,楊某付給a公司的債權人340萬元,與《商品房買賣合同》約定的價款吻合,a公司開出了同樣金額的不動產銷售發票,a公司的債權人寫下了340萬元的收款收據,這些證據形成了完整的證據鏈,證明雙方之間有房產交易行為的存在,且完成了約定對價的給付,故對楊某請求a公司交付房屋的要求予以支持。
律師說法:如何認定本案的法律關係
雙方之間是商品房買賣關係,首先,從主體看,a公司是房地產開發企業,楊某是自然人;其次,從雙方簽訂的《商品房買賣合同》中約定的內容看,a公司將53間商品房出售給楊某,合同約定很明確,其中沒有關於借款用商品房做抵押的內容;再次,從a公司開出的《銷售不動產統一發票》看,a公司是向楊某出售53間商品房,而不是用53間商品房作為借款的擔保;最後,從來賓市房產管理局出具的《商品房備案登記證明》看,雙方明確的是商品房符合預售的條件,可以進行備案登記,並無用53間商品房作為借款抵押登記的內容。以上四方面的證據都是直接證據,都證明了雙方當事人之間的關係,符合《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商品房買賣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一條關於商品房買賣合同的特徵,因而楊某起訴要求確認雙方之間是屬於商品房買賣合同關係,有事實和法律依據,應予支持。而a公司並沒有提供雙方之間簽訂的《借款合同》,其提供的其他證據都為間接證據,都無法證明雙方之間的關係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一百九十六條規定的借款合同的法律特徵。
本文來源於網絡,如有侵權,聯繫立刪。
楊某稱,2007年6月27日,雙方當事人簽訂的《商品房買賣合同》約定,a公司將其開發的座落於來賓市前衛路與東二路交叉口東南側嘉美商業中心一層的53間商品房出售給楊某。其中套內建築面積為982.28平方米,公共部分與公攤建築面積為514.69平方米,總價為340萬元,於合同簽訂當日付清。a公司應當於同年8月30日前,交付驗收合格的商品房。逾期交房超過180日,a公司按交付房價款萬分之一點五的日息,向楊某支付違約金等。合同簽訂當日,楊某即付清了340萬元購房款,並於次日到來賓市房地產管理局辦理了商品房買賣備案登記。但至今a公司未按約定交付房屋。故請求確認雙方簽訂的《商品房買賣合同》有效,判令a公司交付房屋並支付違約金372300元(計算到2009年9月1日)。由a公司承擔訴訟費用。
法院判決:應當予以支持訴訟請求
楊某主張與a公司之間存在商品房買賣關係則有雙方簽訂的《商品房買賣合同》及《商品房備案證明》等證據證實。楊某按照a公司的指示將340萬元的款項分兩筆匯入a公司債權人的賬戶中,a公司利用楊某給付的340萬元清償了相關債務,直接取得了價值340萬元的利益。在2007年6月27日雙方簽訂《商品房買賣合同》的當日,楊某付給a公司的債權人340萬元,與《商品房買賣合同》約定的價款吻合,a公司開出了同樣金額的不動產銷售發票,a公司的債權人寫下了340萬元的收款收據,這些證據形成了完整的證據鏈,證明雙方之間有房產交易行為的存在,且完成了約定對價的給付,故對楊某請求a公司交付房屋的要求予以支持。
律師說法:如何認定本案的法律關係
雙方之間是商品房買賣關係,首先,從主體看,a公司是房地產開發企業,楊某是自然人;其次,從雙方簽訂的《商品房買賣合同》中約定的內容看,a公司將53間商品房出售給楊某,合同約定很明確,其中沒有關於借款用商品房做抵押的內容;再次,從a公司開出的《銷售不動產統一發票》看,a公司是向楊某出售53間商品房,而不是用53間商品房作為借款的擔保;最後,從來賓市房產管理局出具的《商品房備案登記證明》看,雙方明確的是商品房符合預售的條件,可以進行備案登記,並無用53間商品房作為借款抵押登記的內容。以上四方面的證據都是直接證據,都證明了雙方當事人之間的關係,符合《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商品房買賣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一條關於商品房買賣合同的特徵,因而楊某起訴要求確認雙方之間是屬於商品房買賣合同關係,有事實和法律依據,應予支持。而a公司並沒有提供雙方之間簽訂的《借款合同》,其提供的其他證據都為間接證據,都無法證明雙方之間的關係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一百九十六條規定的借款合同的法律特徵。
本文來源於網絡,如有侵權,聯繫立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