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簡介:未告知轉讓房屋曾有命案,是否能解除房屋合同
姚某稱,2011年8月5日,姚某經中介所介紹以620000元的價格向王某購買平湖市當湖街道池海小區26幢2單元501室房屋1套,並簽訂房屋轉讓合同1份,同時向王某支付80000元定金。2012年8月上旬,案外人在該房屋內對兩名女子殘忍殺害並碎屍。隨後,姚某要求解除王某之間簽訂的房屋轉讓合同,並由王某返還購房款390000元,王某予以拒絕。姚某認為,王某擅自將已出賣的房屋轉租給案外人,存在過錯,且由於案外人在該房屋內實施了殘忍的殺人碎屍行為,直接導致姚某購買後將無法正常居住生活,合同的目的無法實現,故根據民法通則及合同法的相關規定,王某應當承擔房屋無法正常居住生活及房屋整體嚴重貶值的責任。故姚某起訴要求判令解除王某簽訂的房屋轉讓合同,王某返還姚某購房款390000元。
法院判決:支持解除房屋轉讓合同
由於王某的出租行為,致使房屋轉讓合同所約定的標的物,在尚未交付時,其狀況與雙方簽訂房屋轉讓合同時發生變化,致姚某無法正常居住及房屋價值發生貶損等情形,如合同繼續履行,姚某合同目的無法實現,故姚某要求解除雙方所簽訂的房屋轉讓合同的請求,本院予以支持;對於王某要求繼續履行房屋轉讓合同及要求姚某支付購房餘款的請求,本院不予支持。
律師說法:如何認定本案的風險承擔
王某認為由於姚某的遲延付款導致房屋未能及時交付,故通過出租房屋收取租金而減少損失,故爭議房屋在合同約定的支付房款、交付房屋期滿後所發生的風險應由姚某承擔。如確因姚某遲延付款的違約行為給王某造成損失,其可以在處分爭議房屋前對姚某進行催告或通過訴訟途徑解決,現王某在未告知及徵得姚某同意的情況下,擅自將爭議房屋出租他人,其處分爭議房屋的行為,必然會增加房屋發生各種風險的可能性,爭議房屋內發生兇殺事件雖為意外事件,但卻系王某出租房屋而導致的風險事件,根據王某的陳述結合雙方提供的證據,簽訂房屋轉讓合同並支付定金之後,姚某向王某之後支付的購房款均系延期支付,王某均未提出異議,系對姚某遲延付款的默認,故王某以姚某遲延付款為由,認為發生兇殺事件的風險由姚某承擔的理應不足,不予支持,王某理應承擔房屋出租後所產生的相應風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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姚某稱,2011年8月5日,姚某經中介所介紹以620000元的價格向王某購買平湖市當湖街道池海小區26幢2單元501室房屋1套,並簽訂房屋轉讓合同1份,同時向王某支付80000元定金。2012年8月上旬,案外人在該房屋內對兩名女子殘忍殺害並碎屍。隨後,姚某要求解除王某之間簽訂的房屋轉讓合同,並由王某返還購房款390000元,王某予以拒絕。姚某認為,王某擅自將已出賣的房屋轉租給案外人,存在過錯,且由於案外人在該房屋內實施了殘忍的殺人碎屍行為,直接導致姚某購買後將無法正常居住生活,合同的目的無法實現,故根據民法通則及合同法的相關規定,王某應當承擔房屋無法正常居住生活及房屋整體嚴重貶值的責任。故姚某起訴要求判令解除王某簽訂的房屋轉讓合同,王某返還姚某購房款390000元。
法院判決:支持解除房屋轉讓合同
由於王某的出租行為,致使房屋轉讓合同所約定的標的物,在尚未交付時,其狀況與雙方簽訂房屋轉讓合同時發生變化,致姚某無法正常居住及房屋價值發生貶損等情形,如合同繼續履行,姚某合同目的無法實現,故姚某要求解除雙方所簽訂的房屋轉讓合同的請求,本院予以支持;對於王某要求繼續履行房屋轉讓合同及要求姚某支付購房餘款的請求,本院不予支持。
律師說法:如何認定本案的風險承擔
王某認為由於姚某的遲延付款導致房屋未能及時交付,故通過出租房屋收取租金而減少損失,故爭議房屋在合同約定的支付房款、交付房屋期滿後所發生的風險應由姚某承擔。如確因姚某遲延付款的違約行為給王某造成損失,其可以在處分爭議房屋前對姚某進行催告或通過訴訟途徑解決,現王某在未告知及徵得姚某同意的情況下,擅自將爭議房屋出租他人,其處分爭議房屋的行為,必然會增加房屋發生各種風險的可能性,爭議房屋內發生兇殺事件雖為意外事件,但卻系王某出租房屋而導致的風險事件,根據王某的陳述結合雙方提供的證據,簽訂房屋轉讓合同並支付定金之後,姚某向王某之後支付的購房款均系延期支付,王某均未提出異議,系對姚某遲延付款的默認,故王某以姚某遲延付款為由,認為發生兇殺事件的風險由姚某承擔的理應不足,不予支持,王某理應承擔房屋出租後所產生的相應風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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