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簡介:債權人與抵押權人不一致,能否享有優先受償權
2013年1月20日,王某(出借人)與a公司(借款人)簽訂《借款合同》,同日,王某與b公司、區某又分別簽訂《保證合同》和《股權質押協議》,a公司在收到上述款項當日,分別向王某出具500萬元、500萬元、50萬元三張借條。2013年5月23日,a公司通過閆雪松賬戶匯入c公司賬戶500萬元、500萬元,計1000萬元。c公司、王某確認系歸還案涉借款本息。王某訴請a公司支付借款本金14000萬元及相應利息、逾期付款違約金、逾期利息違約金。
法院判決:支持償還借貸
依據《合同法》第二百零七條規定,借款人a公司未按照約定的期限返還借款的,應當按照《借款合同》約定支付逾期利息。但案涉《借款合同》既約定逾期借款本金的違約金,又約定逾期利息的違約金,且上述違約金均按照日5‰計算,雖然王某起訴將該違約金計算標準調整為日1‰,a公司亦認為該計算標準過高,故依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人民法院審理借貸案件的若干意見》關於民間借貸利率(包含複利)最高不得超過銀行同類貸款利率的四倍的規定,對於王某關於另行支付逾期利息違約金的訴請,不予支持。
律師說法:如何認定本案是否享有優先受償權
本案中,雖然a公司與d公司簽訂的兩份《土地抵押合同》均約定,該份《土地抵押合同》的主合同為王某與a公司簽訂的《借款合同》,但亦載明抵押權人為d公司,抵押人為a公司,抵押物為a公司所有的土地使用權;與上述《土地抵押合同》相對應的編號為壽抵他項(2013)第017號、壽抵他項(2013)第009號他項權證載明的抵押權人也均為d公司,即債權人為王某,抵押權人為d公司,抵押人為a公司,債權人與抵押權人不一致。依據《物權法》第一百七十二條關於「設定擔保物權,應當依照本法和其他法律的規定訂立擔保合同。擔保合同是主債權債務合同的從合同」的規定,抵押合同作為債權債務合同的從合同,依據抵押合同設定抵押權的目的在於擔保債權的實現,有債權才有抵押權,因此從屬性是抵押權的重要特性,體現在抵押權的成立以債權的成立為前提。《物權法》第一百九十二條關於抵押權不得與債權分離而單獨轉讓或者作為其他債權的擔保的規定,亦明確了抵押權處分上的從屬性。如上所述,本案中,王某雖為債權人,但不是抵押合同約定和他項權證載明的抵押權人;d公司雖系抵押合同約定和他項權證載明的抵押權人,對a公司卻不享有債權,故a公司、d公司簽訂《土地抵押合同》中關於該合同擔保的主合同為王某與a公司之間的《借款合同》的約定,以及據此設定抵押權不符合法律規定。故王某依據案涉《土地抵押合同》及他項權證主張其案涉土地使用權享有優先受償權法律依據不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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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年1月20日,王某(出借人)與a公司(借款人)簽訂《借款合同》,同日,王某與b公司、區某又分別簽訂《保證合同》和《股權質押協議》,a公司在收到上述款項當日,分別向王某出具500萬元、500萬元、50萬元三張借條。2013年5月23日,a公司通過閆雪松賬戶匯入c公司賬戶500萬元、500萬元,計1000萬元。c公司、王某確認系歸還案涉借款本息。王某訴請a公司支付借款本金14000萬元及相應利息、逾期付款違約金、逾期利息違約金。
法院判決:支持償還借貸
依據《合同法》第二百零七條規定,借款人a公司未按照約定的期限返還借款的,應當按照《借款合同》約定支付逾期利息。但案涉《借款合同》既約定逾期借款本金的違約金,又約定逾期利息的違約金,且上述違約金均按照日5‰計算,雖然王某起訴將該違約金計算標準調整為日1‰,a公司亦認為該計算標準過高,故依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人民法院審理借貸案件的若干意見》關於民間借貸利率(包含複利)最高不得超過銀行同類貸款利率的四倍的規定,對於王某關於另行支付逾期利息違約金的訴請,不予支持。
律師說法:如何認定本案是否享有優先受償權
本案中,雖然a公司與d公司簽訂的兩份《土地抵押合同》均約定,該份《土地抵押合同》的主合同為王某與a公司簽訂的《借款合同》,但亦載明抵押權人為d公司,抵押人為a公司,抵押物為a公司所有的土地使用權;與上述《土地抵押合同》相對應的編號為壽抵他項(2013)第017號、壽抵他項(2013)第009號他項權證載明的抵押權人也均為d公司,即債權人為王某,抵押權人為d公司,抵押人為a公司,債權人與抵押權人不一致。依據《物權法》第一百七十二條關於「設定擔保物權,應當依照本法和其他法律的規定訂立擔保合同。擔保合同是主債權債務合同的從合同」的規定,抵押合同作為債權債務合同的從合同,依據抵押合同設定抵押權的目的在於擔保債權的實現,有債權才有抵押權,因此從屬性是抵押權的重要特性,體現在抵押權的成立以債權的成立為前提。《物權法》第一百九十二條關於抵押權不得與債權分離而單獨轉讓或者作為其他債權的擔保的規定,亦明確了抵押權處分上的從屬性。如上所述,本案中,王某雖為債權人,但不是抵押合同約定和他項權證載明的抵押權人;d公司雖系抵押合同約定和他項權證載明的抵押權人,對a公司卻不享有債權,故a公司、d公司簽訂《土地抵押合同》中關於該合同擔保的主合同為王某與a公司之間的《借款合同》的約定,以及據此設定抵押權不符合法律規定。故王某依據案涉《土地抵押合同》及他項權證主張其案涉土地使用權享有優先受償權法律依據不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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