楊某去世後,留有一間房屋。為了爭奪房屋的所有權,小女兒將兩位姐姐告上法院,要求按遺囑確認房屋歸其單獨所有。但是兩位姐姐不認可遺囑的真實性,遺囑真假難定,房屋歸屬何去何從?近日,江蘇省蘇州市吳中區人民法院審結了這樣一起遺囑糾紛案件。
一份形式「完美」的遺囑。
楊某育有一兒三女,一家人共同居住在某村的房屋內。隨著時間的推移,大女兒楊甲、二女兒楊乙都相繼出嫁,戶口遷出。老伴、兒子相繼去世後,小女兒楊丙也結婚生子,隨父親楊某居住在一起,後楊某於2016年去世。
2018年5月,小女兒楊丙拿著一份遺囑,將姐姐楊甲、楊乙告上吳中法院,稱父親生前留下遺囑,將宅基地上的房屋歸其繼承,因房屋年久失修,小女兒要求認定其對房屋享有遺囑繼承權,以修繕房屋。楊甲、楊乙稱沒有見過該遺囑,遺囑上的字也不是她們父親書寫的。
該份遺囑在形式上比較「完美」,註明了年、月、日,並由代書人、其他見證人和遺囑人簽名,還主要載明了:特請徐某、蔣某作為見證人,遺囑中將上述房屋歸小女兒繼承,作為小女兒贍養義務的補償等,形式上符合代書遺囑的法定要件。
遺囑見證人竟認不出遺囑人。
楊甲、楊乙均否認該遺囑的真實性,並要求對遺囑中父親的簽名進行鑑定。但由於兩位姐姐無法提供更多的案前自然樣本,依據現有材料,鑑定機構無法判斷父親的簽名是否系其本人所簽。一時間遺囑的真假撲朔迷離。
開庭審理過程中,兩位遺囑見證人的陳述竟相互矛盾。對遺囑的簽訂過程,見證人徐某稱,遺囑系楊某口述,由另一見證人蔣某書寫,然後楊某及見證人簽字。見證人蔣某稱,遺囑是楊某事先寫好的,楊某說自己寫得不算數,讓其抄一遍,然後楊某及見證人簽字。
開庭過程中,法庭將楊某大女兒和二女兒提供的一組老年人照片(共18張),讓兩位見證人指認哪一位是立遺囑人楊某,讓人意向不到的是,兩位見證人均將編號為10號的老人指認為楊某,而楊某的照片編號為15號,編號為10號與15號所示照片容貌明顯不同。
法院判決駁回小女兒的訴訟請求。
關於該代書遺囑是否客觀真實,雙方當事人各執一詞,小女兒認為,該遺囑系其父親楊某本人簽字,且有見證人在場見證,真實有效。而大女兒和二女兒辯稱,其父有書寫能力及習慣,無需代書遺囑,且該遺囑的內容及形式存在諸多疑點,對遺囑的真實性不予認可。
法院分析認為:1、該份遺囑載明的落款日期為2013年,楊某於2016年去世,如該遺囑屬實,則於楊某生前形成,作為近親屬的大女兒和二女兒,在父親生前均未見過該份書面遺囑,且楊某亦未向大女兒和二女兒明確表達過存在上述書面遺囑。2、兩見證人均稱與楊某熟悉,但對照片進行辨認時,均指認錯誤,兩見證人是否真實參與代書遺囑以及該遺囑是否系楊某本人參與擬訂存疑。3、關於遺囑形成的細節,徐某、蔣某就涉案遺囑系根據口述還是抄寫形成,陳述並不吻合,存在明顯差異。且根據楊某的檔案資料顯示,楊某文化程度較高,如其已書寫好遺囑,而再另請人見證抄寫形成代書遺囑,不太符合常理。
基於上述涉案代書遺囑存在諸多疑點,遺囑是否為楊某確定的意思表示無法確認,法院經綜合判斷後認為,根據現有證據難以認定涉案代書遺囑的真實性,判決駁回小女兒楊丙的訴訟請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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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份形式「完美」的遺囑。
楊某育有一兒三女,一家人共同居住在某村的房屋內。隨著時間的推移,大女兒楊甲、二女兒楊乙都相繼出嫁,戶口遷出。老伴、兒子相繼去世後,小女兒楊丙也結婚生子,隨父親楊某居住在一起,後楊某於2016年去世。
2018年5月,小女兒楊丙拿著一份遺囑,將姐姐楊甲、楊乙告上吳中法院,稱父親生前留下遺囑,將宅基地上的房屋歸其繼承,因房屋年久失修,小女兒要求認定其對房屋享有遺囑繼承權,以修繕房屋。楊甲、楊乙稱沒有見過該遺囑,遺囑上的字也不是她們父親書寫的。
該份遺囑在形式上比較「完美」,註明了年、月、日,並由代書人、其他見證人和遺囑人簽名,還主要載明了:特請徐某、蔣某作為見證人,遺囑中將上述房屋歸小女兒繼承,作為小女兒贍養義務的補償等,形式上符合代書遺囑的法定要件。
遺囑見證人竟認不出遺囑人。
楊甲、楊乙均否認該遺囑的真實性,並要求對遺囑中父親的簽名進行鑑定。但由於兩位姐姐無法提供更多的案前自然樣本,依據現有材料,鑑定機構無法判斷父親的簽名是否系其本人所簽。一時間遺囑的真假撲朔迷離。
開庭審理過程中,兩位遺囑見證人的陳述竟相互矛盾。對遺囑的簽訂過程,見證人徐某稱,遺囑系楊某口述,由另一見證人蔣某書寫,然後楊某及見證人簽字。見證人蔣某稱,遺囑是楊某事先寫好的,楊某說自己寫得不算數,讓其抄一遍,然後楊某及見證人簽字。
開庭過程中,法庭將楊某大女兒和二女兒提供的一組老年人照片(共18張),讓兩位見證人指認哪一位是立遺囑人楊某,讓人意向不到的是,兩位見證人均將編號為10號的老人指認為楊某,而楊某的照片編號為15號,編號為10號與15號所示照片容貌明顯不同。
法院判決駁回小女兒的訴訟請求。
關於該代書遺囑是否客觀真實,雙方當事人各執一詞,小女兒認為,該遺囑系其父親楊某本人簽字,且有見證人在場見證,真實有效。而大女兒和二女兒辯稱,其父有書寫能力及習慣,無需代書遺囑,且該遺囑的內容及形式存在諸多疑點,對遺囑的真實性不予認可。
法院分析認為:1、該份遺囑載明的落款日期為2013年,楊某於2016年去世,如該遺囑屬實,則於楊某生前形成,作為近親屬的大女兒和二女兒,在父親生前均未見過該份書面遺囑,且楊某亦未向大女兒和二女兒明確表達過存在上述書面遺囑。2、兩見證人均稱與楊某熟悉,但對照片進行辨認時,均指認錯誤,兩見證人是否真實參與代書遺囑以及該遺囑是否系楊某本人參與擬訂存疑。3、關於遺囑形成的細節,徐某、蔣某就涉案遺囑系根據口述還是抄寫形成,陳述並不吻合,存在明顯差異。且根據楊某的檔案資料顯示,楊某文化程度較高,如其已書寫好遺囑,而再另請人見證抄寫形成代書遺囑,不太符合常理。
基於上述涉案代書遺囑存在諸多疑點,遺囑是否為楊某確定的意思表示無法確認,法院經綜合判斷後認為,根據現有證據難以認定涉案代書遺囑的真實性,判決駁回小女兒楊丙的訴訟請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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