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一份出售茶葉的合同,按賣方倉庫交貨條件買賣,數量為10,000公斤,總值為25,000美元。合同規定買方應於10月份提取貨物,賣方於10月1日已將提貨單交付給買方,買方也付清了貨款。但是,買方直到11月31日尚未提走貨物,於是賣方將貨物搬移至另一不適當的地方存放。由於茶葉與牛皮合存在同一地方,當買方於12月15日提貨時,發現有30%的茶葉已與牛皮串味而失去商銷價值。雙方因此發生爭議。在上述情況下,各方應負何種責任?為什麼?
分析:按本例的情況,買賣雙方都有違反合同的行為,各方都應各負其責。賣方應對30%的茶葉負責,而買方應對因延遲15天提貨而用去的額外費用負責。因為:1、買方未按合同規定的期限提貨,這是買方的違約行為;2、賣方對該批茶葉有實行保全貨物和防止損失的責任。《聯合國國際貨物銷售合同公約》第85條有如下規定:「如果買方推遲收取貨物,或在支付價款和交付貨物應同時履行時,買方沒有支付價款,而賣方仍擁有這些貨物或控制這些貨物的處置權,賣方必須按情況採取合理措施,以保全貨物。他有權保有這些貨物,直至買方償還他所付的合理費用為止。」按本例的情況,應屬於公約所講的「如果買方推遲收取貨物」的情況。因此,賣方有保全貨物和防止損失的責任。由於賣方對貨物未盡保全和防止損失之責,買方對已串味的茶葉有要求損害賠償的權利。3、賣方也可以主張損害賠償。買方延遲十五天收取貨物,這是買方違反合同的行為,因此十五天的倉租以及由此而發生的其他額外支出,也理應由買方負責。因此,賣方可以主張損害賠償。在本例中,雙方都有違約行為,各有各的帳,應按照合同和有關法律的規定,各負其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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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析:按本例的情況,買賣雙方都有違反合同的行為,各方都應各負其責。賣方應對30%的茶葉負責,而買方應對因延遲15天提貨而用去的額外費用負責。因為:1、買方未按合同規定的期限提貨,這是買方的違約行為;2、賣方對該批茶葉有實行保全貨物和防止損失的責任。《聯合國國際貨物銷售合同公約》第85條有如下規定:「如果買方推遲收取貨物,或在支付價款和交付貨物應同時履行時,買方沒有支付價款,而賣方仍擁有這些貨物或控制這些貨物的處置權,賣方必須按情況採取合理措施,以保全貨物。他有權保有這些貨物,直至買方償還他所付的合理費用為止。」按本例的情況,應屬於公約所講的「如果買方推遲收取貨物」的情況。因此,賣方有保全貨物和防止損失的責任。由於賣方對貨物未盡保全和防止損失之責,買方對已串味的茶葉有要求損害賠償的權利。3、賣方也可以主張損害賠償。買方延遲十五天收取貨物,這是買方違反合同的行為,因此十五天的倉租以及由此而發生的其他額外支出,也理應由買方負責。因此,賣方可以主張損害賠償。在本例中,雙方都有違約行為,各有各的帳,應按照合同和有關法律的規定,各負其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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