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公司向b公司發才出要約,要約中說:「供應50台拖拉機,100匹馬力,每台cif香港3 500美元,訂立合同後兩個月裝船,不可撤銷即期信用證付款,請電復。」 b公司收到要約後,立即電復說:「我接受你的要約,在訂立合同後立即裝船。」但a公司未作任何答覆。
問:雙方的合同是否成立? 為什麼?
分析:按本例情況,公司a與b公司之間的合同並未成立。因為:合同要成立必須是一方發出實盤,另一方作出有效接受在本例中,a公司發出的是實盤,但是b公司的接受並不是有效接受。b公司在接受通知中,改變了原發盤的條件。a公司在原發盤中,規定裝運日期是「訂立合同後兩個月裝船。」而b公司在接受通知中,把它變為「訂立合同後立即裝船。」。
由於裝船日期是實質性條件,這一改變應視為重大變更或實質性的變更。所謂「立即裝船」 或「即期裝船」 或儘速裝船按貿易慣例,一般理解為在訂立合同後兩周至四周內裝船。
因此用「立即裝船」代替「訂立合同後兩個月裝船」,是對原發盤條件的重大變更,由於裝船日期是合同的重要條件(或稱為實質性條件)之一,即使發盤人對b公司的復電沒有任何答覆,合同也是不成立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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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析:按本例情況,公司a與b公司之間的合同並未成立。因為:合同要成立必須是一方發出實盤,另一方作出有效接受在本例中,a公司發出的是實盤,但是b公司的接受並不是有效接受。b公司在接受通知中,改變了原發盤的條件。a公司在原發盤中,規定裝運日期是「訂立合同後兩個月裝船。」而b公司在接受通知中,把它變為「訂立合同後立即裝船。」。
由於裝船日期是實質性條件,這一改變應視為重大變更或實質性的變更。所謂「立即裝船」 或「即期裝船」 或儘速裝船按貿易慣例,一般理解為在訂立合同後兩周至四周內裝船。
因此用「立即裝船」代替「訂立合同後兩個月裝船」,是對原發盤條件的重大變更,由於裝船日期是合同的重要條件(或稱為實質性條件)之一,即使發盤人對b公司的復電沒有任何答覆,合同也是不成立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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