導讀:江西省進賢縣人民法院判決了一起原告鄧某訴被告趙某、錢某、孫某、江西省南昌市進賢縣某村委會、江西省南昌市進賢縣某鎮政府提供勞務者受害責任糾紛一案,判決原告鄧某的醫療費、傷殘賠償金等各項損失1096127.4元由被告趙某賠償原告鄧某84122.59元;由被告錢某賠償原告鄧某164419.11元;由被告孫某賠償原告鄧某318938.22元;由被告江西省南昌市進賢縣某鎮政府、江西省南昌市進賢縣某村委會賠償原告鄧某328838.22元。
法院經審理查明:江西省南昌市進賢縣某鎮政府因落實新農村建設需要對房屋外牆進行裝飾美化,便委託江西省南昌市進賢縣某村委會將外牆裝飾工程建設發包給趙某、趙某又將工程發包給被告錢某、錢某又將工程發包給孫某、孫某僱請胡某、原告鄧某做工,依據總工程量發工資。2017年11月3日上午,原告在工地上做工時,吊架斷裂致使原告從高架上摔下來受傷,受傷後在醫院住院治療89天,共花費醫療費124123.26元。原告的損傷經江西某司法鑑定中心鑑定為傷殘二級;需要大部分護理依賴;後續治療費用為每年12000元;取內固定治療費10000元。後經重新鑑定為傷殘五級。事故發生後,原、被告協商未果,遂向法院起訴,請求判如所請。
一審法院認為,被告趙某以包工不包料的形式以每平方米18元的價格將該工程項目轉包給被告錢某,施工主材料由被告趙某提供、被告錢某安排承擔人工施工和提供施工工具,以上兩被告之間同樣形成承攬法律關係。後被告孫某僱請原告鄧某等人施工,原告鄧某與被告孫某之間形成勞務關係。個人之間形成勞務關係,提供勞務一方因勞務自己受到損害的,根據雙方各自的過錯承擔相應的責任。庭前調解過程中,被告江西省南昌市進賢縣某鎮政府和被告江西省南昌市進賢縣某村委會明確表示同意承擔本案30%的責任,法院予以支持。另,法院認為被告趙某承擔15%的責任,被告錢某承擔15%責任,被告孫某承擔30%責任,原告鄧某承擔10%責任為妥。被告趙某墊付了77096.52元醫藥費、3200元鑑定費;被告孫某墊付了9900元醫藥費,在本案中應該一併處理。遂作出上述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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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經審理查明:江西省南昌市進賢縣某鎮政府因落實新農村建設需要對房屋外牆進行裝飾美化,便委託江西省南昌市進賢縣某村委會將外牆裝飾工程建設發包給趙某、趙某又將工程發包給被告錢某、錢某又將工程發包給孫某、孫某僱請胡某、原告鄧某做工,依據總工程量發工資。2017年11月3日上午,原告在工地上做工時,吊架斷裂致使原告從高架上摔下來受傷,受傷後在醫院住院治療89天,共花費醫療費124123.26元。原告的損傷經江西某司法鑑定中心鑑定為傷殘二級;需要大部分護理依賴;後續治療費用為每年12000元;取內固定治療費10000元。後經重新鑑定為傷殘五級。事故發生後,原、被告協商未果,遂向法院起訴,請求判如所請。
一審法院認為,被告趙某以包工不包料的形式以每平方米18元的價格將該工程項目轉包給被告錢某,施工主材料由被告趙某提供、被告錢某安排承擔人工施工和提供施工工具,以上兩被告之間同樣形成承攬法律關係。後被告孫某僱請原告鄧某等人施工,原告鄧某與被告孫某之間形成勞務關係。個人之間形成勞務關係,提供勞務一方因勞務自己受到損害的,根據雙方各自的過錯承擔相應的責任。庭前調解過程中,被告江西省南昌市進賢縣某鎮政府和被告江西省南昌市進賢縣某村委會明確表示同意承擔本案30%的責任,法院予以支持。另,法院認為被告趙某承擔15%的責任,被告錢某承擔15%責任,被告孫某承擔30%責任,原告鄧某承擔10%責任為妥。被告趙某墊付了77096.52元醫藥費、3200元鑑定費;被告孫某墊付了9900元醫藥費,在本案中應該一併處理。遂作出上述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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