情簡介:2001年、2002年、2003年,浙江少年兒童出版社分別與台灣新友書局和德國egmont出版社簽訂《授權出版合約書》三份,雙方在合同中約定了出版發行的作品、地域範圍、時間範圍、版本形式、印數、版稅的支付等內容,合同約定出版社享有在全球範圍內出版發行中文版《冒險小虎隊》系列叢書的專有出版權。《冒險小虎隊》系列叢書的作者是奧地利作家托馬斯·布熱齊納。2003年11月,出版社提起訴訟,要求博凡公司停止侵害專有出版權的行為、賠禮道歉並賠償經濟損失。
一審法院認為出版社享有專有出版權,並部分支持原告出版社的訴訟請求。
原被告均提出上訴,最後在二審法院主持下雙方本著平等、自願、發展的原則,共同維護智慧財產權的目的,互讓互諒,握手言和。
本律師作為博凡公司一、二審的委託代理人,參與了案件的全過程。
本案的焦點是專有出版權與著作權的利益牽連性以及訴權行使等問題。
一、專有出版權的法律性質及其範圍。
專有出版權是指圖書出版者在一定期間、一定範圍內享有的獨占的複製、發行作品的權利。我國著作權法第三十條規定:「圖書出版者對著作權人交付出版的作品,按照合同約定享有的專有出版權受法律保護,他人不得出版該作品。」專有出版權並非出版者享有的一項法定權利,它僅僅是出版者從著作權人處依合同繼受取得的權利。相應的,著作權人和出版者之間的利益分配也依合同約定進行。
專有出版權的合同權利性質決定了出版者與著作權人之間的權利義務關係需要通過合同、也只能通過合同進行約定,合同以外的權利均由著作權人保留行使。因而出版權授予出版社並非必須是專有的,雙方可以自由選擇是否為專有出版權。
二、專有出版權和著作權的利益牽連性及訴權行使。
本律師認為著作權人通過讓渡一定期限的出版權獲得相應的稿酬,出版者通過發行作品實現一定的利潤。對專有出版權的保護就是對權利人因支付對價取得的競爭優勢的保護,以保障其經濟利益的實現,所以未經其許可的出版行為僅僅損害了專有出版權人的經濟利益。賠償請求只應由專有出版權人主張,著作權人不宜直接向侵權人主張侵權責任。否則將導致雙重賠償。
依據我國著作權法的規定,專有出版權是出版單位依據合同取得的在合同有效期內及在合同約定的地域範圍內以同種文字的原版、修訂版出版圖書的專有權利。專有權利是一種獨自掌握和占有的權利。這種獨占是一種排他的權利,此種權利是智慧財產權體系中一項普通的民事權利。著作權法中的專有出版權屬於作者的著作權中以印刷出版方式複製及發行作品的權利,由於我國出版管理的限制,該權利只能由著作權人以合同方式授予出版社,著作權人在授權後合同有效期內即喪失了該項權利。著作權人將其作品交付出版社出版發行並以合同的方式授予出版社專有出版權,著作權人自身在合同期內便不再享有以出版印刷的方式對作品複製、發行的權利。因此,著作權人不可再以印刷方式複製、發行其作品的權利享有訴權。
三、具體到本案,出版社由於是與無關的第三方簽訂的授權出版合約書,沒有證據可以證明出版社已經得到著作權人的授權。因此,出版社既無權提起訴訟,同樣無權以調解方式獲得任何收益,否則,其實質就為不當得利。「美國沃爾特·迪尼斯公司訴北京出版社、北京少年兒童出版社、新華書店總店北京發行社、大世界出版有限公司侵犯版權糾紛案」的判決書對該問題作出了詳盡的詮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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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審法院認為出版社享有專有出版權,並部分支持原告出版社的訴訟請求。
原被告均提出上訴,最後在二審法院主持下雙方本著平等、自願、發展的原則,共同維護智慧財產權的目的,互讓互諒,握手言和。
本律師作為博凡公司一、二審的委託代理人,參與了案件的全過程。
本案的焦點是專有出版權與著作權的利益牽連性以及訴權行使等問題。
一、專有出版權的法律性質及其範圍。
專有出版權是指圖書出版者在一定期間、一定範圍內享有的獨占的複製、發行作品的權利。我國著作權法第三十條規定:「圖書出版者對著作權人交付出版的作品,按照合同約定享有的專有出版權受法律保護,他人不得出版該作品。」專有出版權並非出版者享有的一項法定權利,它僅僅是出版者從著作權人處依合同繼受取得的權利。相應的,著作權人和出版者之間的利益分配也依合同約定進行。
專有出版權的合同權利性質決定了出版者與著作權人之間的權利義務關係需要通過合同、也只能通過合同進行約定,合同以外的權利均由著作權人保留行使。因而出版權授予出版社並非必須是專有的,雙方可以自由選擇是否為專有出版權。
二、專有出版權和著作權的利益牽連性及訴權行使。
本律師認為著作權人通過讓渡一定期限的出版權獲得相應的稿酬,出版者通過發行作品實現一定的利潤。對專有出版權的保護就是對權利人因支付對價取得的競爭優勢的保護,以保障其經濟利益的實現,所以未經其許可的出版行為僅僅損害了專有出版權人的經濟利益。賠償請求只應由專有出版權人主張,著作權人不宜直接向侵權人主張侵權責任。否則將導致雙重賠償。
依據我國著作權法的規定,專有出版權是出版單位依據合同取得的在合同有效期內及在合同約定的地域範圍內以同種文字的原版、修訂版出版圖書的專有權利。專有權利是一種獨自掌握和占有的權利。這種獨占是一種排他的權利,此種權利是智慧財產權體系中一項普通的民事權利。著作權法中的專有出版權屬於作者的著作權中以印刷出版方式複製及發行作品的權利,由於我國出版管理的限制,該權利只能由著作權人以合同方式授予出版社,著作權人在授權後合同有效期內即喪失了該項權利。著作權人將其作品交付出版社出版發行並以合同的方式授予出版社專有出版權,著作權人自身在合同期內便不再享有以出版印刷的方式對作品複製、發行的權利。因此,著作權人不可再以印刷方式複製、發行其作品的權利享有訴權。
三、具體到本案,出版社由於是與無關的第三方簽訂的授權出版合約書,沒有證據可以證明出版社已經得到著作權人的授權。因此,出版社既無權提起訴訟,同樣無權以調解方式獲得任何收益,否則,其實質就為不當得利。「美國沃爾特·迪尼斯公司訴北京出版社、北京少年兒童出版社、新華書店總店北京發行社、大世界出版有限公司侵犯版權糾紛案」的判決書對該問題作出了詳盡的詮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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