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大典型二手房糾紛案例。
一、房內命案被隱瞞,購買兇宅惹爭端。
案情簡介:吳女士購買了套二手房,誰知入住不久後即得知該幢房屋內曾經發生過命案。吳女士遂與賣主交涉要求解除雙方的買賣合同,遭賣主拒絕後吳女士將其告上了法院,經法院調解,賣主支付給吳女士五萬元的補償款。
律師提醒:按照我國的民俗,所售房屋內發生命案一事將足以影響購房人是否購買該房屋,然即使賣主在出售時刻意隱瞞事實並將房屋售出,買主一旦知道此事,仍會與賣主產生爭議,同時賣主的行為也涉嫌欺詐,可能導致其與買主簽訂的合同無效。
二:為避稅費不過戶,政策有變起衝突。
案情簡介:李女士與王先生簽訂了二手房買賣合同,雙方約定兩年後再辦理過戶手續。誰知不久後國家有關政策發生變化,若兩年後過戶,李女士作為賣主是得不償失,李女士遂要求王先生立即辦理過戶,不料王先生因李女士未答應其降價的要求而堅持兩年後再過戶,為此二人發生了衝突並鬧到法院,最終雙方達成了調解協議,辦理了產權過戶手續。
律師提醒:在二手房買賣中,對於有關稅費的交納,國家及地方有關政策法規通常已作規定,但買賣雙方往往還會對此作特別約定以試圖規避稅費。然一旦有關政策發生變化,這些約定不僅無法起到規避稅費的作用,還會成為買賣雙方爭議的導火索。
三:戶籍政策要了解,否則買房難落戶。
案情簡介:外地來京的王先生經過努力小有積蓄,準備購房後將全家戶口從外地遷入北京。為此,王先生在合同中約定,賣主在簽約後立即辦理戶口遷移手續,後賣主將自家戶口從該房中遷出,然而當王先生到戶籍管理部門準備辦理落戶手續時卻被告知,一年前賣主一家已辦理了外地來京的落戶手續,按規定現在不得再辦理落戶手續,王先生極其惱怒,遂要求賣主賠償其損失,並將賣主告上了法院。近日,法院判決賣主承擔違約責任,但王先生落戶北京的願望一時仍難以實現。
律師提醒:根據有關規定,在我市購買二手房落戶的條件包括成套二手房面積要在60平方米以上;每套房屋五年內只能享受一次購房落戶政策;買主應在原戶主戶口遷出後方可辦理落戶手續。以上條件若不具備,就難以辦妥戶口遷入手續。
四:「霸王條款」不合法,中介起訴被駁回。
案情簡介:楊小姐與某中介公司簽訂了一份協議,約定由中介公司作為居間人將一套房屋介紹給楊小姐。協議還約定,若買賣合同未能簽訂,楊小姐應向中介公司支付違約金,此後由於種種原因買賣合同並沒有簽成,中介公司遂訴至法院要求楊小姐按約定支付違約金,但法院最終駁回了中介公司的訴訟請求。
律師提醒:根據我國《合同法》規定,居間人未促成合同成立的,僅可要求委託人支付從事居間活動支出的必要費用。因此中介公司向楊小姐主張違約金的請求沒有法律依據。
五:買房誤信黑中介,房財兩空無人賠。
案情簡介:徐先生在一所「房屋信息諮詢中心」王主任的介紹下與一賣主簽訂了二手房買賣合同,按約定徐先生支付了首付款。誰知不久後王主任即不知去向,而賣主同時也消失的無影無蹤,徐先生髮覺他已上當受騙,無奈之下只得報警。
律師提醒:目前二手房中介市場良莠不齊,很多所謂的「中介公司」其實並沒有相應的資質,而是僅僅掛著「信息諮詢中心」的牌子以號稱介紹低價房源吸引客戶,但實際上其並沒有什麼房源,也無法履行與購房者簽訂的合同,與其簽約的結果通常就是上當受騙,因此在選擇二手房中介時最好還是選擇那些正規的中介公司?
六:房屋權利有瑕疵,買房願望險落空。
案情簡介:武先生購買了一套房屋,然而入住後不久,賣主妻子就要求解除賣主與武先生簽訂的合同,理由是該房系其夫妻共同財產,她對賣房一無所知,因此賣主與武先生簽訂的合同無效。後法院審理查明,賣主妻子理應明知賣主將房屋出售一事,最終法院駁回了賣主妻子的訴訟請求。
律師提醒:根據我國《婚姻法》規定,夫妻一方未經另一方同意,不得擅自處分夫妻共同財產。因此在購買二手房時,購房人應注意賣主是否已婚,該房屋是否屬於夫妻共同財產。
七:沒有通知租賃人,出售房屋起波折。
案情簡介:張先生有套房屋一直出租,最近打算將其出售。經介紹張先生找到了一位買主,雙方簽訂了合同,張先生遂通知承租人租賃期滿後不再續約,誰知承租人表示他也有意購買該房,而張先生未通知他就和第三人簽約無效,聲稱要向法院起訴。最終經律師斡旋,張先生與承租人達成了調解協議,張先生返還其三個月的租金,承租人放棄優先購買權。
律師提醒:根據我國《合同法》規定,出租人出賣租賃房屋的,應當在出賣之前的合理期限內通知承租人,因此若有意出售的房屋先前已經出租,則應在出售前通知承租人,以免橫生波折。
八:合同約定不明確,買方毀約引糾紛。
案情簡介:楊女士與劉先生簽訂了一份二手房買賣合同,將自己的一套房屋賣給劉先生,雙方約定楊女士辦理銀行解押手續時劉先生支付首付款。不料在簽約後劉先生通知楊女士想解除合同,楊女士遂沒收了劉先生支付的定金。然不久後她收到了劉先生的律師函,函中稱劉先生已準備好首付款,但楊女士卻沒有去銀行辦理解押手續,因此是楊女士違約要求楊女士返還定金,而後劉先生向法院起訴,現法院一審判決駁回劉先生的訴訟請求。
律師提醒:在二手房買賣中常會涉及買賣雙方各自所要履行的義務,諸如買方支付首付款,賣方辦理銀行解押手續,買方付清房款,賣方辦理產權過戶手續等,在合同中應明確各自義務履行的先後順序,以便出現糾紛時確定責任。
九:買賣未通知物業,出現問題難維修。
案情簡介:吳先生購買了一套二手商品房,誰知入住後發現屋頂漏水,吳先生與物業聯繫要求維修,結果被告知在原房主未到場的情況下物業不願進行維修,吳先生與原房主聯繫,卻得知其已出國。吳先生只得聘請律師與物業公司進行交涉後方就維修問題達成一致。
律師提醒:若購買的二手房原系商品房,在合同中應約定賣主須將有關房產轉移情況告知開發商及小區物業,以便房屋出現問題時聯繫維修。
十:房屋情況未約定,惡意交房吃官司。
案情簡介:張小姐購買了一套二手房,誰知收房時卻發門窗均不翼而飛。在與賣主聯繫後得知門窗是賣主拿走的,賣主稱按約定他只將房屋交付給張小姐即可。張小姐將賣主告上法院,法院經審理認為賣主的做法違背誠實信用原則,屬於對合同的惡意履行,判決其賠償損失。
律師提醒:在二手房中介買賣合同中,對於房屋的格局、裝修以及與房屋配套使用的附屬設施等情況應約定清楚,以免在合同履行過程中發生糾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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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房內命案被隱瞞,購買兇宅惹爭端。
案情簡介:吳女士購買了套二手房,誰知入住不久後即得知該幢房屋內曾經發生過命案。吳女士遂與賣主交涉要求解除雙方的買賣合同,遭賣主拒絕後吳女士將其告上了法院,經法院調解,賣主支付給吳女士五萬元的補償款。
律師提醒:按照我國的民俗,所售房屋內發生命案一事將足以影響購房人是否購買該房屋,然即使賣主在出售時刻意隱瞞事實並將房屋售出,買主一旦知道此事,仍會與賣主產生爭議,同時賣主的行為也涉嫌欺詐,可能導致其與買主簽訂的合同無效。
二:為避稅費不過戶,政策有變起衝突。
案情簡介:李女士與王先生簽訂了二手房買賣合同,雙方約定兩年後再辦理過戶手續。誰知不久後國家有關政策發生變化,若兩年後過戶,李女士作為賣主是得不償失,李女士遂要求王先生立即辦理過戶,不料王先生因李女士未答應其降價的要求而堅持兩年後再過戶,為此二人發生了衝突並鬧到法院,最終雙方達成了調解協議,辦理了產權過戶手續。
律師提醒:在二手房買賣中,對於有關稅費的交納,國家及地方有關政策法規通常已作規定,但買賣雙方往往還會對此作特別約定以試圖規避稅費。然一旦有關政策發生變化,這些約定不僅無法起到規避稅費的作用,還會成為買賣雙方爭議的導火索。
三:戶籍政策要了解,否則買房難落戶。
案情簡介:外地來京的王先生經過努力小有積蓄,準備購房後將全家戶口從外地遷入北京。為此,王先生在合同中約定,賣主在簽約後立即辦理戶口遷移手續,後賣主將自家戶口從該房中遷出,然而當王先生到戶籍管理部門準備辦理落戶手續時卻被告知,一年前賣主一家已辦理了外地來京的落戶手續,按規定現在不得再辦理落戶手續,王先生極其惱怒,遂要求賣主賠償其損失,並將賣主告上了法院。近日,法院判決賣主承擔違約責任,但王先生落戶北京的願望一時仍難以實現。
律師提醒:根據有關規定,在我市購買二手房落戶的條件包括成套二手房面積要在60平方米以上;每套房屋五年內只能享受一次購房落戶政策;買主應在原戶主戶口遷出後方可辦理落戶手續。以上條件若不具備,就難以辦妥戶口遷入手續。
四:「霸王條款」不合法,中介起訴被駁回。
案情簡介:楊小姐與某中介公司簽訂了一份協議,約定由中介公司作為居間人將一套房屋介紹給楊小姐。協議還約定,若買賣合同未能簽訂,楊小姐應向中介公司支付違約金,此後由於種種原因買賣合同並沒有簽成,中介公司遂訴至法院要求楊小姐按約定支付違約金,但法院最終駁回了中介公司的訴訟請求。
律師提醒:根據我國《合同法》規定,居間人未促成合同成立的,僅可要求委託人支付從事居間活動支出的必要費用。因此中介公司向楊小姐主張違約金的請求沒有法律依據。
五:買房誤信黑中介,房財兩空無人賠。
案情簡介:徐先生在一所「房屋信息諮詢中心」王主任的介紹下與一賣主簽訂了二手房買賣合同,按約定徐先生支付了首付款。誰知不久後王主任即不知去向,而賣主同時也消失的無影無蹤,徐先生髮覺他已上當受騙,無奈之下只得報警。
律師提醒:目前二手房中介市場良莠不齊,很多所謂的「中介公司」其實並沒有相應的資質,而是僅僅掛著「信息諮詢中心」的牌子以號稱介紹低價房源吸引客戶,但實際上其並沒有什麼房源,也無法履行與購房者簽訂的合同,與其簽約的結果通常就是上當受騙,因此在選擇二手房中介時最好還是選擇那些正規的中介公司?
六:房屋權利有瑕疵,買房願望險落空。
案情簡介:武先生購買了一套房屋,然而入住後不久,賣主妻子就要求解除賣主與武先生簽訂的合同,理由是該房系其夫妻共同財產,她對賣房一無所知,因此賣主與武先生簽訂的合同無效。後法院審理查明,賣主妻子理應明知賣主將房屋出售一事,最終法院駁回了賣主妻子的訴訟請求。
律師提醒:根據我國《婚姻法》規定,夫妻一方未經另一方同意,不得擅自處分夫妻共同財產。因此在購買二手房時,購房人應注意賣主是否已婚,該房屋是否屬於夫妻共同財產。
七:沒有通知租賃人,出售房屋起波折。
案情簡介:張先生有套房屋一直出租,最近打算將其出售。經介紹張先生找到了一位買主,雙方簽訂了合同,張先生遂通知承租人租賃期滿後不再續約,誰知承租人表示他也有意購買該房,而張先生未通知他就和第三人簽約無效,聲稱要向法院起訴。最終經律師斡旋,張先生與承租人達成了調解協議,張先生返還其三個月的租金,承租人放棄優先購買權。
律師提醒:根據我國《合同法》規定,出租人出賣租賃房屋的,應當在出賣之前的合理期限內通知承租人,因此若有意出售的房屋先前已經出租,則應在出售前通知承租人,以免橫生波折。
八:合同約定不明確,買方毀約引糾紛。
案情簡介:楊女士與劉先生簽訂了一份二手房買賣合同,將自己的一套房屋賣給劉先生,雙方約定楊女士辦理銀行解押手續時劉先生支付首付款。不料在簽約後劉先生通知楊女士想解除合同,楊女士遂沒收了劉先生支付的定金。然不久後她收到了劉先生的律師函,函中稱劉先生已準備好首付款,但楊女士卻沒有去銀行辦理解押手續,因此是楊女士違約要求楊女士返還定金,而後劉先生向法院起訴,現法院一審判決駁回劉先生的訴訟請求。
律師提醒:在二手房買賣中常會涉及買賣雙方各自所要履行的義務,諸如買方支付首付款,賣方辦理銀行解押手續,買方付清房款,賣方辦理產權過戶手續等,在合同中應明確各自義務履行的先後順序,以便出現糾紛時確定責任。
九:買賣未通知物業,出現問題難維修。
案情簡介:吳先生購買了一套二手商品房,誰知入住後發現屋頂漏水,吳先生與物業聯繫要求維修,結果被告知在原房主未到場的情況下物業不願進行維修,吳先生與原房主聯繫,卻得知其已出國。吳先生只得聘請律師與物業公司進行交涉後方就維修問題達成一致。
律師提醒:若購買的二手房原系商品房,在合同中應約定賣主須將有關房產轉移情況告知開發商及小區物業,以便房屋出現問題時聯繫維修。
十:房屋情況未約定,惡意交房吃官司。
案情簡介:張小姐購買了一套二手房,誰知收房時卻發門窗均不翼而飛。在與賣主聯繫後得知門窗是賣主拿走的,賣主稱按約定他只將房屋交付給張小姐即可。張小姐將賣主告上法院,法院經審理認為賣主的做法違背誠實信用原則,屬於對合同的惡意履行,判決其賠償損失。
律師提醒:在二手房中介買賣合同中,對於房屋的格局、裝修以及與房屋配套使用的附屬設施等情況應約定清楚,以免在合同履行過程中發生糾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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