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某知名高校女大學生向某在與企業簽訂勞動合同時,被禁止與公司其他員工談戀愛、結婚,否則,予以開除。
首先,婚姻自由作為憲法規定的公民基本權利之一,任何組織或個人都不得干涉,企業自然不享有上述權力。在企業勞動人事管理實踐中,很多企業出於內部管理的需要,往往會在勞動合同中約定一些比如企業可以根據需要變動員工的職位、嚴禁辦公室戀愛、不容許結婚和懷孕等不合法的條款。而這樣的條款不僅不具有法律上的效力,反而會承擔法律風險。依據《勞動合同法》的規定,勞動合同排除勞動者權利或違反法律、行政法規強制性規定的條款無效或部分無效。
無效勞動合同不僅不被法律承認,訂立無效勞動合同的企業還應承擔以下法律後果:勞動合同自始無效。儘管勞動關係自實際用工之日起建立,但是勞動合同約定的條款沒有法律上的效力。企業應當支付勞動者相應的工資。勞動合同認為無效後,一般可以參照本企業同期、同工種、同崗位的工資標準支付勞動報酬。企業應當賠償勞動者損失,由於企業的原因訂立的無效合同,給勞動者造成損害的,應當賠償勞動者因合同無效所造成的經濟損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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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業禁止員工之間戀愛,是否違法[朗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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