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員工被辭退能否要經濟補償
非因員工原因,公司辭退勞動者的,應當提前30天通知職工本人,並給予經濟補償。包含下列情況:
1、勞動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醫療期滿後不能從事原工作,也不能從事由用人單位另行安排的工作或者不符合國家和本市從事有關行業、工種崗位規定,用人單位無法另行安排工作的。
2、勞動者不能勝任工作,經過培訓或者調整工作崗位,仍不能勝任工作的。
3、勞動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原勞動合同無法履行,經當事人協商不能就變更勞動合同達成協議的。
計算標準是指企業正常生產情況下勞動者解除合同前12個月的月平均工資。勞動者的月平均工資低於企業月平均工資的,按企業月平均工資的標準支付。
二、未簽合同被辭退是否有補償
根據《勞動法》的規定,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建立勞動關係應當訂立勞動合同,應當訂立書面勞動合同而未訂立,但勞動者按照用人單位要求履行了勞動義務的,當事人的勞動關係成立。如果是用人單位的原因不與員工簽訂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需向勞動者支付雙倍工資。
據此,單位不與勞動者簽訂勞動合同已是違法,而未簽勞動合同形成的事實勞動關係同樣也是受法律保護的。
而對事實勞動關係的終止,相關法律法規也有明確規定,即勞動者一方可以隨時提出終止,而用人單位提出終止勞動關係的,應當提前30天通知勞動者。因此,單位如果辭退員工,則應當支付你1個月工資作為代替通知的義務。
此外,勞動部在2005年發布的《關於確立勞動關係有關事項的通知》中明確,用人單位提出終止勞動關係的,應當按照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年限每滿一年支付一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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員工被辭退能否要經濟補償,未簽合同被辭退是否有補償[朗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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