經濟適用房是我們接觸的比較房子,那麼經濟適用房一般可以買賣嗎?中間的過程中有哪些坑呢?想必有很多網友都是非常想知道的,讓我們一起來看看吧。
經濟適用房可以買賣嗎?
1、但是我們要防止一些坑。首先就是經濟適用房按規定沒有5年是不可以交易的。其次就是經濟適用房在滿5年之後,它還需要去補繳土地出讓金轉為商品房後才可以交易。最後比較重要的是,在沒有滿5年的情況下,經濟適用房的買賣合同是無效的,不受法律保護。
2、對此,在購買經濟適用房的時候,我們一定要注意5年之約。即房子的物權變動的時間,也就是過戶時間必須在五年後。
3、因此,我們在簽署《房屋買賣合同》的時候一定要記得備註:滿足過戶條件後幾個工作日內,業主必須配合過戶,如不履行需要支付多少比例的違約金。
綜上所述,這就是經濟適用房的買賣方式,所以我們在實際操作中一定要多加註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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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濟適用房可以買賣嗎[朗讀]
一、兩種不同情況的經濟適用房買賣
1、尚未住滿5年的經濟適用房。
對於尚未住滿5年的經濟適用房,由於政策規定則不允許按市場價格出售。因此,確需出售此類經濟適用房的業主,只能以不高於購買時的單價出售,並且只能出售給符合經濟適用住房購買條件的家庭或由**相關部門收購。以原購房價出售已購經濟適用房的,出售人需提供原住房買賣合同、住房轉讓合同等證件。若出售家庭符合條件可再購買經濟適用住房。
2、已經住滿5年的經濟適用房。
對於已經住滿5年的經濟適用房,業主現在可以依照目前市場價格進行出售,但出售後業主需按房屋成交額的10%補交綜合地價款。按市場價格出售已購經濟適用住房的,需憑契稅完稅憑證、房屋所有權證、住房轉讓合同等證件到房屋所在地國土資源和房屋管理局辦理交易、產權過戶手續即可。
二、相關政策對經濟適用房買賣的規定
1、經濟適用住房購房人擁有有限產權。經濟適用住房自合同備案之日(未備案的以購房家庭辦理產權登記之日)起,不滿5年不得上市交易或完善產權。5年內購房家庭因特殊原因確需轉讓經濟適用住房的(離婚析產和法院判決除外),由市住房保障機構按經濟適用住房原出售價格回購。
2、經濟適用住房上市交易或完善產權時應按照不低於計征單價(實際成交價高於計征單價的,按實際成交價)與該經濟適用住房原購房價格差價的60%繳納增值收益,用於補交土地收益等相關價款。計征單價以成都市城鄉房產管理局公布的屆時成都市中心城區享有優惠政策普通商品住房標準中,同一環域範圍土地上的普通商品住房平均交易價格下浮10%為基準計算。
3、已享受政策性住房的低收入家庭購買經濟適用住房的,該經濟適用住房上市交易或完善產權時,其已享受的政策性住房建築面積部分,應全額上繳計征單價與該經濟適用住房原購房價格的差額。
4、曾作為經濟適用住房產權人或共有人,離婚析產後不再擁有經濟適用住房產權,再婚組成家庭後可與新組成的家庭成員符合經濟適用住房申請條件的,可共同申請經濟適用住房。但該經濟適用住房上市交易或完善產權時,其原享受的經濟適用住房人均建築面積部分應全額上繳計征單價與該經濟適用住房原購房價格的差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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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尚未住滿5年的經濟適用房。
對於尚未住滿5年的經濟適用房,由於政策規定則不允許按市場價格出售。因此,確需出售此類經濟適用房的業主,只能以不高於購買時的單價出售,並且只能出售給符合經濟適用住房購買條件的家庭或由**相關部門收購。以原購房價出售已購經濟適用房的,出售人需提供原住房買賣合同、住房轉讓合同等證件。若出售家庭符合條件可再購買經濟適用住房。
2、已經住滿5年的經濟適用房。
對於已經住滿5年的經濟適用房,業主現在可以依照目前市場價格進行出售,但出售後業主需按房屋成交額的10%補交綜合地價款。按市場價格出售已購經濟適用住房的,需憑契稅完稅憑證、房屋所有權證、住房轉讓合同等證件到房屋所在地國土資源和房屋管理局辦理交易、產權過戶手續即可。
二、相關政策對經濟適用房買賣的規定
1、經濟適用住房購房人擁有有限產權。經濟適用住房自合同備案之日(未備案的以購房家庭辦理產權登記之日)起,不滿5年不得上市交易或完善產權。5年內購房家庭因特殊原因確需轉讓經濟適用住房的(離婚析產和法院判決除外),由市住房保障機構按經濟適用住房原出售價格回購。
2、經濟適用住房上市交易或完善產權時應按照不低於計征單價(實際成交價高於計征單價的,按實際成交價)與該經濟適用住房原購房價格差價的60%繳納增值收益,用於補交土地收益等相關價款。計征單價以成都市城鄉房產管理局公布的屆時成都市中心城區享有優惠政策普通商品住房標準中,同一環域範圍土地上的普通商品住房平均交易價格下浮10%為基準計算。
3、已享受政策性住房的低收入家庭購買經濟適用住房的,該經濟適用住房上市交易或完善產權時,其已享受的政策性住房建築面積部分,應全額上繳計征單價與該經濟適用住房原購房價格的差額。
4、曾作為經濟適用住房產權人或共有人,離婚析產後不再擁有經濟適用住房產權,再婚組成家庭後可與新組成的家庭成員符合經濟適用住房申請條件的,可共同申請經濟適用住房。但該經濟適用住房上市交易或完善產權時,其原享受的經濟適用住房人均建築面積部分應全額上繳計征單價與該經濟適用住房原購房價格的差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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