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女)與劉某(男)1981年結婚,1982年生有一子劉甲,1997年生有一女劉乙,1998年李某與劉某因感情不合導致離婚,約定劉甲、劉乙隨李某共同生活,2001年劉甲已工作。2002年李某與周某(男)結婚,劉甲、劉乙隨李某和周某共同生活了3年。在一次意外中周某死亡,周某個人留有房子一幢,轎車一輛,銀行定期存款20萬元,股票資金賬戶8325元。
[析案] 本案中,李某對周某的遺產享有繼承權沒有爭議,繼子劉甲、繼女劉乙對繼父周某的遺產是否享有繼承權則存有爭議。筆者認為,繼子劉甲對繼父周某的遺產不享有繼承權,而繼女劉乙對繼父周某的遺產享有繼承權。《繼承法》第10條規定:與繼父母有扶養關係的繼子女對繼父母的遺產享有繼承權,繼父母對與有扶養關係的繼子女有繼承權。只要繼父母與繼子女形成了事實上的撫養關係,就形成了法律上擬制的直系血親關係。繼父母與繼子女之間產生權利、義務的基礎在於他們之間是否形成撫養關係,筆者認為應從以下三個方面考慮:繼父母與繼子女具有較長時間的共同相處和生活。較長時間一般為3年以上;繼父母、繼子女之間應具有良好的關係。彼此之間應該和睦相處、關係融洽、沒有大的矛盾衝突;有具體的撫育行為。該行為包括提供其必要的生活、教育、醫療等費用,對其生活上關心、情感上照顧、思想上教育等。上述三個條件應同時具備,才能構成事實上的撫養關係。
就本案而言,在李某與周某合法婚姻關係成立時,劉甲已成年並有工作,雖然劉甲隨周某共同生活了3年,但周某沒有對劉甲履行撫養義務,即周某與劉甲之間沒有形成事實上的扶養關係,不能適用《婚姻法》上的父母子女關係。根據《繼承法》規定,繼子劉甲對繼父周某的遺產不享有繼承權。而劉乙在李某與周某結婚時未成年,其隨繼父周某共同生活了3年,形成了事實上的扶養關係,具有法律上擬制的直系血親關係,故繼女劉乙對繼父周某的遺產享有繼承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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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析案] 本案中,李某對周某的遺產享有繼承權沒有爭議,繼子劉甲、繼女劉乙對繼父周某的遺產是否享有繼承權則存有爭議。筆者認為,繼子劉甲對繼父周某的遺產不享有繼承權,而繼女劉乙對繼父周某的遺產享有繼承權。《繼承法》第10條規定:與繼父母有扶養關係的繼子女對繼父母的遺產享有繼承權,繼父母對與有扶養關係的繼子女有繼承權。只要繼父母與繼子女形成了事實上的撫養關係,就形成了法律上擬制的直系血親關係。繼父母與繼子女之間產生權利、義務的基礎在於他們之間是否形成撫養關係,筆者認為應從以下三個方面考慮:繼父母與繼子女具有較長時間的共同相處和生活。較長時間一般為3年以上;繼父母、繼子女之間應具有良好的關係。彼此之間應該和睦相處、關係融洽、沒有大的矛盾衝突;有具體的撫育行為。該行為包括提供其必要的生活、教育、醫療等費用,對其生活上關心、情感上照顧、思想上教育等。上述三個條件應同時具備,才能構成事實上的撫養關係。
就本案而言,在李某與周某合法婚姻關係成立時,劉甲已成年並有工作,雖然劉甲隨周某共同生活了3年,但周某沒有對劉甲履行撫養義務,即周某與劉甲之間沒有形成事實上的扶養關係,不能適用《婚姻法》上的父母子女關係。根據《繼承法》規定,繼子劉甲對繼父周某的遺產不享有繼承權。而劉乙在李某與周某結婚時未成年,其隨繼父周某共同生活了3年,形成了事實上的扶養關係,具有法律上擬制的直系血親關係,故繼女劉乙對繼父周某的遺產享有繼承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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