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由於公共場所未盡安全保障義務而受到傷害,由公共場所管理人承擔侵權責任。
林女士周末去商場看電影,在檢票時候頭頂的小吊燈不慎掉落,砸到了林女士,林女士被砸出輕微腦震盪。這種情況應當由誰承擔責任呢?
侵權責任法第37條規定:「賓館、商場、銀行、車站、娛樂場所等公共場所的管理人或者群眾性活動的組織者,未盡到安全保障義務,造成他人損害的,應當承擔侵權責任。因第三人的行為造成他人損害的,由第三人承擔侵權責任;管理人或者組織者未盡到安全保障義務的,承擔相應的補充責任。」。
林女士的情況屬於電影院未盡到安全保障義務,沒有及時修繕場所,造成對林女士的傷害,所以應當由電影院的管理人承擔。
二、在公共場所受到傷害,有侵權人的應當由侵權人承擔責任。
張女士在一家餐廳吃飯時候,隔壁桌的客人不小心把剛燒開的水撒在了張女士身上,張女士在餐廳被燙傷那麼這種情況該由誰承擔責任呢?
侵權責任法第37條規定:「賓館、商場、銀行、車站、娛樂場所等公共場所的管理人或者群眾性活動的組織者,未盡到安全保障義務,造成他人損害的,應當承擔侵權責任。因第三人的行為造成他人損害的,由第三人承擔侵權責任;管理人或者組織者未盡到安全保障義務的,承擔相應的補充責任。」。
張女士的情況應當由隔壁桌的客人承擔侵權責任。根據法律規定因第三人的行為造成他人損害,應當由第三人承擔責任。
三、直接侵權人不明確的,應當由管理人負責。
王女士在動物園參觀時,由於喂食小動物的人太多,王女士不小心被擠下台階,手臂被摔骨折了,花費不小數目的醫療費。但是,由於當時人數太多,不能確定到底是誰將王女士推下台階的,這種情況應當由何人承擔責任。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6條規定:「從事住宿、餐飲、娛樂等經營活動或者其他社會活動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組織,未盡合理限度範圍內的安全保障義務致使他人遭受人身損害,賠償權利人請求其承擔相應賠償責任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因第三人侵權導致損害結果發生的,由實施侵權行為的第三人承擔賠償責任。安全保障義務人有過錯的,應當在其能夠防止或者制止損害的範圍內承擔相應的補充賠償責任。安全保障義務人承擔責任後,可以向第三人追償。賠償權利人起訴安全保障義務人的,應當將第三人作為共同被告,但第三人不能確定的除外。」。
那麼王女士的情況,根據法律規定,不能確定侵權第三人的,應當起訴安全保障義務人,也就是動物園的管理人。
四、直接侵權人無力賠償,管理者須補充賠償。
劉女士帶著自己5歲的兒子在人民廣場玩耍,劉女士對自己的孩子小心看照,無奈意外還是來臨了,劉女士的兒子被一名1滑著輪滑在人民廣場玩的12歲男孩小胡撞倒在地。劉女士的兒子腦袋不小心撞倒石頭上,經搶救無效而死亡。經了解,小胡的父親很早就去世了,家裡僅有一個殘疾的母親,無法足額賠償劉女士的損害。這種情況下,應當由何人賠償。
根據前述侵權責任法的相關規定,廣場管理者須承擔賠償責任。侵權責任法第32條規定:「無民事行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造成他人損害的,由監護人承擔侵權責任。監護人盡到監護責任的,可以減輕其侵權責任。有財產的無民事行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造成他人損害的,從本人財產中支付賠償費用。不足部分,由監護人賠償。」。
所以本案所涉的賠償順序是:小胡個人財產、小胡母親財產,不足部分由廣場管理者根據其過錯程度分擔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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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女士周末去商場看電影,在檢票時候頭頂的小吊燈不慎掉落,砸到了林女士,林女士被砸出輕微腦震盪。這種情況應當由誰承擔責任呢?
侵權責任法第37條規定:「賓館、商場、銀行、車站、娛樂場所等公共場所的管理人或者群眾性活動的組織者,未盡到安全保障義務,造成他人損害的,應當承擔侵權責任。因第三人的行為造成他人損害的,由第三人承擔侵權責任;管理人或者組織者未盡到安全保障義務的,承擔相應的補充責任。」。
林女士的情況屬於電影院未盡到安全保障義務,沒有及時修繕場所,造成對林女士的傷害,所以應當由電影院的管理人承擔。
二、在公共場所受到傷害,有侵權人的應當由侵權人承擔責任。
張女士在一家餐廳吃飯時候,隔壁桌的客人不小心把剛燒開的水撒在了張女士身上,張女士在餐廳被燙傷那麼這種情況該由誰承擔責任呢?
侵權責任法第37條規定:「賓館、商場、銀行、車站、娛樂場所等公共場所的管理人或者群眾性活動的組織者,未盡到安全保障義務,造成他人損害的,應當承擔侵權責任。因第三人的行為造成他人損害的,由第三人承擔侵權責任;管理人或者組織者未盡到安全保障義務的,承擔相應的補充責任。」。
張女士的情況應當由隔壁桌的客人承擔侵權責任。根據法律規定因第三人的行為造成他人損害,應當由第三人承擔責任。
三、直接侵權人不明確的,應當由管理人負責。
王女士在動物園參觀時,由於喂食小動物的人太多,王女士不小心被擠下台階,手臂被摔骨折了,花費不小數目的醫療費。但是,由於當時人數太多,不能確定到底是誰將王女士推下台階的,這種情況應當由何人承擔責任。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6條規定:「從事住宿、餐飲、娛樂等經營活動或者其他社會活動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組織,未盡合理限度範圍內的安全保障義務致使他人遭受人身損害,賠償權利人請求其承擔相應賠償責任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因第三人侵權導致損害結果發生的,由實施侵權行為的第三人承擔賠償責任。安全保障義務人有過錯的,應當在其能夠防止或者制止損害的範圍內承擔相應的補充賠償責任。安全保障義務人承擔責任後,可以向第三人追償。賠償權利人起訴安全保障義務人的,應當將第三人作為共同被告,但第三人不能確定的除外。」。
那麼王女士的情況,根據法律規定,不能確定侵權第三人的,應當起訴安全保障義務人,也就是動物園的管理人。
四、直接侵權人無力賠償,管理者須補充賠償。
劉女士帶著自己5歲的兒子在人民廣場玩耍,劉女士對自己的孩子小心看照,無奈意外還是來臨了,劉女士的兒子被一名1滑著輪滑在人民廣場玩的12歲男孩小胡撞倒在地。劉女士的兒子腦袋不小心撞倒石頭上,經搶救無效而死亡。經了解,小胡的父親很早就去世了,家裡僅有一個殘疾的母親,無法足額賠償劉女士的損害。這種情況下,應當由何人賠償。
根據前述侵權責任法的相關規定,廣場管理者須承擔賠償責任。侵權責任法第32條規定:「無民事行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造成他人損害的,由監護人承擔侵權責任。監護人盡到監護責任的,可以減輕其侵權責任。有財產的無民事行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造成他人損害的,從本人財產中支付賠償費用。不足部分,由監護人賠償。」。
所以本案所涉的賠償順序是:小胡個人財產、小胡母親財產,不足部分由廣場管理者根據其過錯程度分擔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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