導讀:兩年前丈夫陳某外出捕魚意外翻船,下落不明至今未歸。為解除與陳某的婚姻關係,廖某隻好通過法律程序宣告丈夫陳某死亡。近日,江西省新干縣人民法院經審理和查明事實後,依法判決宣告陳某死亡。
廖某訴稱,其與陳某系夫妻。2017年1月9日晚上8點左右,案外人王某無證駕船在贛江捕魚作業過程中,因夜間視線不佳,操作不當,碰撞到不明物體,導致船舶失去控制,往下游漂流觸碰到一采砂船,造成漁船側翻,王某死亡,一同在船上的陳某失蹤。事故發生後,廖某及村幹部多次組織在贛江打撈,一直未果。陳某失蹤至今下落不明已滿兩年,故向法院申請宣告陳某死亡。
法院經審理查明,陳某與廖某系夫妻。2017年1月9日,陳某與王某在贛江捕魚時,駕駛的漁船與采砂船相撞,導致陳某下落不明。事發後,經陳某家屬及村幹部多次組織打撈,一直沒有打撈到屍體,經有關機關證明陳某已無生存可能。法院遂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八十五條之規定,於2019年1月29日在《人民法院報》刊登尋找陳某的公告。法定公告期為三個月,但公告期已滿,陳某仍下落不明。法院認為,陳某因意外事件下落不明至今已滿兩年,且經有關部門證明已無生存可能。據此,該院依照相關法律規定,判決宣告陳某死亡。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八十四條第一款規定:公民下落不明滿四年,或者因意外事故下落不明滿二年,或者因意外事故下落不明,經有關機關證明該公民不可能生存,利害關係人申請宣告其死亡的,向下落不明人住所地基層人民法院提出。根據法律規定,人民法院受理宣告死亡案件後,應當發出尋找下落不明人的公告,公告期間屆滿,人民法院應當根據被宣告死亡的事實是否得到確認,作出宣告死亡的判決或者駁回申請的判決。被宣告死亡的人的婚姻關係,自死亡宣告之日起消滅。死亡宣告被撤銷的,婚姻關係自撤銷死亡宣告之日起自行恢復,但是其配偶再婚或者向婚姻登記機關書面聲明不願意恢復的除外。本案中,廖某要求與陳某解除婚姻關係,但陳某下落不明,雙方無法協議或者訴訟離婚,故廖某依法申請宣告陳某死亡。
廖某訴稱,其與陳某系夫妻。2017年1月9日晚上8點左右,案外人王某無證駕船在贛江捕魚作業過程中,因夜間視線不佳,操作不當,碰撞到不明物體,導致船舶失去控制,往下游漂流觸碰到一采砂船,造成漁船側翻,王某死亡,一同在船上的陳某失蹤。事故發生後,廖某及村幹部多次組織在贛江打撈,一直未果。陳某失蹤至今下落不明已滿兩年,故向法院申請宣告陳某死亡。
法院經審理查明,陳某與廖某系夫妻。2017年1月9日,陳某與王某在贛江捕魚時,駕駛的漁船與采砂船相撞,導致陳某下落不明。事發後,經陳某家屬及村幹部多次組織打撈,一直沒有打撈到屍體,經有關機關證明陳某已無生存可能。法院遂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八十五條之規定,於2019年1月29日在《人民法院報》刊登尋找陳某的公告。法定公告期為三個月,但公告期已滿,陳某仍下落不明。法院認為,陳某因意外事件下落不明至今已滿兩年,且經有關部門證明已無生存可能。據此,該院依照相關法律規定,判決宣告陳某死亡。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八十四條第一款規定:公民下落不明滿四年,或者因意外事故下落不明滿二年,或者因意外事故下落不明,經有關機關證明該公民不可能生存,利害關係人申請宣告其死亡的,向下落不明人住所地基層人民法院提出。根據法律規定,人民法院受理宣告死亡案件後,應當發出尋找下落不明人的公告,公告期間屆滿,人民法院應當根據被宣告死亡的事實是否得到確認,作出宣告死亡的判決或者駁回申請的判決。被宣告死亡的人的婚姻關係,自死亡宣告之日起消滅。死亡宣告被撤銷的,婚姻關係自撤銷死亡宣告之日起自行恢復,但是其配偶再婚或者向婚姻登記機關書面聲明不願意恢復的除外。本案中,廖某要求與陳某解除婚姻關係,但陳某下落不明,雙方無法協議或者訴訟離婚,故廖某依法申請宣告陳某死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