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倆婚後購買了一套房屋,小產證上載明男方的財產份額為70%,女方的財產份額為30%;現夫妻倆面臨離婚,該房屋如何分割。
分析:此案的癥結是如何區分夫妻共同財產制和夫妻財產約定製。《婚姻法》第十九條規定了夫妻財產約定製,並規定了約定應當採用書面形式。如果沒有約定或約定不明的,適用夫妻共有財產制。把握夫妻財產約定製,法律規定必須採用書面形式,且該書面形式是明確的、惟一的。而本案中產權證上記載的產權份額說明男女方對夫妻這一特定的財產即該房屋已經事先有約定。因為之所以產證上會明確房屋的份額,房產交易中心是依據辦產證時夫妻雙方的書面約定來加以註明的。如果夫妻婚後購房,產權證的權利人記載在男方一人名下,如事先沒有明確、惟一的書面約定,該財產還是夫妻雙方的共同財產,離婚分割時,原則上應當平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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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後購房財產份額不等[朗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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