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鄉鎮服裝廠聘用的職工中80%為女性,為了企業生產的正常進行,1996年,經與部分職工協商,並徵求了半數職工的意見,制定了該廠的有關勞動規章。該規章規定,本廠職工帶薪產假為60天,雙胞胎假期延長十天。同年10月6日,女工周紅產下一對雙胞胎,國慶節開始一直休假。產後身體恢復較慢,到該廠規定的產假期滿也沒有上班,為此,該廠從12月10日起停發了周某的工資。周某不服,向當地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
試分析:
(1)該廠規章是否合法?為什麼?
(2)仲裁委員會應如何裁決。
(1)該廠制定的勞動規章不合法。(2分)《勞動法》第62條規定:「女職工生育享受不少於90天的產假。」(2分)《女職工勞動保護》第8條規定:「女職工多胞胎生育的,每多生育一個嬰兒,增加產假15天。」(1分)企業勞動規章不得與法律、法規和行政規章相衝突,該企業制定的勞動規章中的特殊產假制度是不合理、不合法的。(1分)雖然該規章的制定徵求了過半數職工的意見,但是不能因此使企業規章違背國家法律、法規和行政規章。(1分)。
(2)仲裁委員會的裁決應當包括以下內容:由該服裝廠補發周紅被停發的工資:周紅享有國家規定產假期限,即90天。因周紅生育雙胞胎,產假應當增加15天。(3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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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動法案例41[朗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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