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92年1月20日,中國商標事務所代理美國伊士曼·柯達公司向福建省石獅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投訴。
要求查處石獅市感光器材有限公司侵犯其「柯達」註冊商標專用權的行為。石獅市工商局當日即查貨石獅市感光器材有限公司來料加工假冒「柯達」商標彩色膠捲成品。
此案中涉及到個人的經營活動是否應由企業法人來承擔民事責任的問題。我國《民法通則》第43條規定:「企業法人對它的法定代表人和其他工作人員的經營活動,承擔民事責任。」同時,此案的當事人之一石獅市感光器材有限公司非法加工假冒他人註冊商標的商品,屬於《商標法》第38條第(1)項所涉及的行為,構成了侵犯註冊商標專用權的行為。工商機關根據《商標法》及《商標法實施細則》、《商標印製管理辦法》對當事人進行處罰,定性準確,適用法律恰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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侵犯 柯達 註冊商標案[朗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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