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
申請人(債務人):田守貴。
被申請人(債權人):葛本忠。
申請人田守貴因向被申請人葛本忠履行債務,被葛本忠拒絕,於1993年10月23日向山東省昌樂縣人民法院提出債務提存申請,訴稱:1992年5月,我校教工大會決定集資建宿舍,葛本忠要求我替他申請一套住房,並向我提供建房集資款10500元。5月13日,我向學校提出住房申請,向校方辦理了交款手續。同月下旬,學校發布《教工大會決議》,規定:「新樓集資範圍只限於本校現有職工自己居住,不能給他人以各種藉口集資住房。」據此,我當即向葛本忠提出,不再為其申請住房,葛本忠未表示同意;我又多次向葛本忠表示向其返還所提供的款項,其拒絕接受。到1993年8月7日,葛本忠只接受了我返還的2000元現金。8月9日,我領了所申請的住房鑰匙並搬進居住。10月7日,我再次向葛本忠要求向其返還餘款8500元,並願承擔其870.98元的利息損失。但葛本忠提出無理要求,拒不接受我的債務履行,故此向法院申請債務提存。
被申請人葛本忠在申辯中稱:我給田守貴10500元集資款,要求他為我申請一套住房,結果未辦成,反倒讓他住上了房子。我要求他還清集資款,但他必須借給我現金10500元使用一年,否則,拒絕接受其債務履行。
「審查與執行」。
對田守貴提出的債務提存申請,昌樂縣人民法院認為:債務提存是在債務履行過程中遭到拒絕或無法向債權人履行債務時,為解除債權債務關係懸而不決的狀態,防止債的紛爭和擱置的一項有效手段。提存制度的適用,有利於民事法律關係的穩定。故決定受理其提存申請。
昌樂縣人民法院經審查查明,申請人田守貴與被申請人葛本忠同系縣實驗中學的職工。1992年5月,該校教工大會決定集資建教工宿舍,葛本忠即向校方申請住房一套,同時與田守貴私下協商,請求田守貴以田的名義再向校方申請一套住房,由葛本忠居住使用。為此,葛本忠向田守貴提供了集資建房款10500元。田守貴於5月13日向校方遞交了住房申請並辦理了交款手續。同月下旬,校方發布《教工大會決議》,其中規定:「本校職工只能以本人名義申請住房自住,不得以任何理由為他人申請住房。」隨後,田守貴欲撤回申請,遭到葛本忠反對。1993年7月,教工宿舍完工,葛本忠依本人申請獲得住房一套,已經居住使用。同年8 月7日,田守貴歸還葛本忠集資款2000元。8月9日,田守貴的申請獲得校方批准,當即領取了鑰匙搬進居住。10月7日,田守貴向葛本忠主動表示,向其歸還集資款8500元,並願補償其利息損失870.98元。葛本忠對此不同意,並向田守貴提出「除歸還我8500元外,再借給我10500元使用一年」的附加條件。田守貴因向葛本忠履行債務遭到拒絕,而向法院申請債務提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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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請人(債務人):田守貴。
被申請人(債權人):葛本忠。
申請人田守貴因向被申請人葛本忠履行債務,被葛本忠拒絕,於1993年10月23日向山東省昌樂縣人民法院提出債務提存申請,訴稱:1992年5月,我校教工大會決定集資建宿舍,葛本忠要求我替他申請一套住房,並向我提供建房集資款10500元。5月13日,我向學校提出住房申請,向校方辦理了交款手續。同月下旬,學校發布《教工大會決議》,規定:「新樓集資範圍只限於本校現有職工自己居住,不能給他人以各種藉口集資住房。」據此,我當即向葛本忠提出,不再為其申請住房,葛本忠未表示同意;我又多次向葛本忠表示向其返還所提供的款項,其拒絕接受。到1993年8月7日,葛本忠只接受了我返還的2000元現金。8月9日,我領了所申請的住房鑰匙並搬進居住。10月7日,我再次向葛本忠要求向其返還餘款8500元,並願承擔其870.98元的利息損失。但葛本忠提出無理要求,拒不接受我的債務履行,故此向法院申請債務提存。
被申請人葛本忠在申辯中稱:我給田守貴10500元集資款,要求他為我申請一套住房,結果未辦成,反倒讓他住上了房子。我要求他還清集資款,但他必須借給我現金10500元使用一年,否則,拒絕接受其債務履行。
「審查與執行」。
對田守貴提出的債務提存申請,昌樂縣人民法院認為:債務提存是在債務履行過程中遭到拒絕或無法向債權人履行債務時,為解除債權債務關係懸而不決的狀態,防止債的紛爭和擱置的一項有效手段。提存制度的適用,有利於民事法律關係的穩定。故決定受理其提存申請。
昌樂縣人民法院經審查查明,申請人田守貴與被申請人葛本忠同系縣實驗中學的職工。1992年5月,該校教工大會決定集資建教工宿舍,葛本忠即向校方申請住房一套,同時與田守貴私下協商,請求田守貴以田的名義再向校方申請一套住房,由葛本忠居住使用。為此,葛本忠向田守貴提供了集資建房款10500元。田守貴於5月13日向校方遞交了住房申請並辦理了交款手續。同月下旬,校方發布《教工大會決議》,其中規定:「本校職工只能以本人名義申請住房自住,不得以任何理由為他人申請住房。」隨後,田守貴欲撤回申請,遭到葛本忠反對。1993年7月,教工宿舍完工,葛本忠依本人申請獲得住房一套,已經居住使用。同年8 月7日,田守貴歸還葛本忠集資款2000元。8月9日,田守貴的申請獲得校方批准,當即領取了鑰匙搬進居住。10月7日,田守貴向葛本忠主動表示,向其歸還集資款8500元,並願補償其利息損失870.98元。葛本忠對此不同意,並向田守貴提出「除歸還我8500元外,再借給我10500元使用一年」的附加條件。田守貴因向葛本忠履行債務遭到拒絕,而向法院申請債務提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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