除向人民法院起訴,還有別的辦法解決行政糾紛嗎?
行政訴訟是解決行政糾紛的重要途徑之一,除此之外,當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合法權益受到行政機關和行政機關工作人員具體行政行為侵害時,對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提供的另一條救濟的手段就是行政複議。行政複議是指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認為行政機關和行政機關工作人員的具體行政行為侵犯其合法權益,按照法定的程序和條件向作出該具體行政行為的上一級行政機關或者法律、法規規定的行政機關提出申請,受理申請的行政機關對該具體行政行為進行複查,並作出複議決定的活動。《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複議法》對行政複議的範圍、行政複議機構和管轄、行政複議參加人、行政複議程序等問題作了規定,該法於1999年10月1日起施行。
除了行政複議之外,依據憲法第四十一條的規定,公民對任何國家機關和國家機關工作人員的違法失職行為,有向有關國家機關提出申訴、控告或者檢舉的權利。因此,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認為行政機關或者行政機關工作人員的具體行政行為違法或者失職,還可以向行政監察機關、審計機關、黨的紀律檢查部門、人民檢察院等機關提出控告或檢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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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訴訟是解決行政糾紛的重要途徑之一,除此之外,當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合法權益受到行政機關和行政機關工作人員具體行政行為侵害時,對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提供的另一條救濟的手段就是行政複議。行政複議是指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認為行政機關和行政機關工作人員的具體行政行為侵犯其合法權益,按照法定的程序和條件向作出該具體行政行為的上一級行政機關或者法律、法規規定的行政機關提出申請,受理申請的行政機關對該具體行政行為進行複查,並作出複議決定的活動。《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複議法》對行政複議的範圍、行政複議機構和管轄、行政複議參加人、行政複議程序等問題作了規定,該法於1999年10月1日起施行。
除了行政複議之外,依據憲法第四十一條的規定,公民對任何國家機關和國家機關工作人員的違法失職行為,有向有關國家機關提出申訴、控告或者檢舉的權利。因此,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認為行政機關或者行政機關工作人員的具體行政行為違法或者失職,還可以向行政監察機關、審計機關、黨的紀律檢查部門、人民檢察院等機關提出控告或檢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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