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
李某經過劉某的住宅附近時,被劉某飼養的烈性犬突然竄出咬傷。事發後,李某被送往醫院救治,花費醫療費5000元。李某出院後要求劉某賠償其各項損失,劉某以狗一直被鎖鏈拴住,且附近牆上寫有「小心有狗」的警示字樣為由,拒絕對李某的賠償。
【分歧】。
本案中,對於劉某是否要對李某進行賠償存在兩種意見:
第一種意見認為:劉某無需對李某的損失進行賠償。李某在本案中存在重大過錯,受害人的過錯為法定的免責條件,李某應為其過錯自行承擔損失。在本案中,劉某將飼養的烈性犬用鐵鏈拴住,已經盡到了善良之人的管束義務,且劉某在附近牆上寫有「小心有狗」的警示字樣,對李某盡到的應盡的安全提醒注意義務。李某在受到提醒後,沒有任何的小心防範,導致被咬傷,其自身存在故意放任該種結果的發生,存在重大的過錯。
第二種意見認為:劉某應當承擔烈性犬造成李某的全部損失。
【管析】。
筆者同意第二種意見,主要理由如下:
雖然劉某為防止烈性犬傷人而將其拴住,並在他家附近牆上寫有「小心有狗」的提示,但是我國侵權責任法對於飼養的動物造成他人損害的情形,規定了較為詳細、嚴格的侵權責任。一旦侵害發生,動物飼養人或者管理人應當承擔侵權責任,除非有證據能夠證明損害是因被侵權人故意或者重大過失造成的,才可以減輕、免除相應責任。
劉某作為動物飼養人,雖然採取了部分防範措施,但卻無法減輕其侵權責任。李某正常的路過劉某家門口,既沒有進入劉某家住宅,也沒有對劉某飼養的烈性犬進行挑逗等行為,卻被烈性犬咬傷,李某不存在故意或者重大過失的情形,對此劉某應當承擔烈性犬造成李某的全部損失。
綜上所述,動物飼養人和管理人一定要時刻加強對動物的養護和管理,並採取嚴格的安全措施,否則一旦發生侵害事件,動物飼養人或者管理人終要承擔侵權責任。
(作者單位:江西省樂安縣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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飼養動物造成他人損害 應否承擔責任[朗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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