實踐中單獨處置擔保財產會降低其他破產財產價值,可能存在幾種情況。例如,擔保財產僅為某一整體財產如寫字樓、商場的部分樓層,單獨處置擔保財產可能難以實現整體財產的價值最大化。或者是擔保財產與其他破產財產之間具有一定程度的專屬用途關係,單獨處置會使其他財產價值顯著降低。或者由於其他物理原因,使擔保財產與其他破產財產客觀上難以分離,或存在依賴和庇護關係,分別處置將降低其他破產財產的價值。如果財產價值的變動與分別處置還是合併處置無關,而是由其他因素決定的,就不能再以此主張合併處置。如有的人以分別處置會增加所謂拆裝、運輸等費用為由阻止擔保債權人行使權利,如果這些費用是處置財產時必然會發生的正常費用,無論單獨還是共同處置均會發生,則此種理由是不能成立的。在實踐中,作為抵押物的廠房和土地使用權等不動產財產,與債務人其他動產財產如一般性生產設備尤其是生產原料和半成品、成品等財產,通常是不存在無法單獨處置或單獨處置擔保財產會降低其他破產財產價值的情況,所以《破產會議紀要》才會作出上述原則性規定。
本文來源於網絡,如有侵權請聯繫刪除。
- 法律問答
- 答案列表
論破產清算程序中擔保債權人優先受償權的個別行使 三[朗讀]
加入收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