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簡介:業主委員會簽訂的物業服務合同,業主拒付物業費
2011年3月10日,物業公司與三水一生家園業主委員會簽訂《物業管理委託合同》一份,其中明確物業管理費收費標準為:多層每月0.70元/平方米。合同期限為2011年4月1日至2014年3月31日止。合同經雙方簽字、蓋章。劉某系三水一生家園7幢3單元402室業主,房屋建築面積為127.99平方米劉某尚未向物業公司交納2011年4月1日至2012年6月30日的物業管理費1343.90元。故物業公司起訴請求判令:劉某支付原告物業管理費1343.90元。
法院判決:劉某應當支付物業費
法院認為,物業公司要求被告支付物業服務費的訴訟請求符合法律規定,本院予以支持。被告經本院合法傳喚,無正當理由未到庭,視為對原告所主張的事實及訴訟請求自行放棄抗辯的權利。據此,判決如下:劉某在本判決生效後十日內支付物業公司物業服務費人民幣1343.90元。如果劉某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的,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二十九條之規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案件受理費50元,減半收取25元,由劉某負擔。
律師說法:業主委員會簽訂的物業服務合同,對業主具有約束力
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物權法》第七十八條「業主大會或者業主委員會的決定。對業主具有約束力。」和第八十一條:「業主可以自行管理建築物及其附屬設施,也可以委託物業服務企業或者其他管理人管理。」以及《物業管理條例》第七條第(五)項業主在物業管理活動中,履行下列義務:(五)按時交納物業服務費用的規定可知,物業公司與三水一生家園業主委員會代表全體業主簽訂的物業管理合同,內容不違反有關法律的規定,應對包括劉某在內的三水一生家園全體業主有效。物業管理合同簽訂後,物業公司提供了物業管理服務,作為三水一生家園業主之一的兩被告應當交納相應的物業服務費。故物業公司要求兩被告支付物業服務費的訴訟請求符合法律規定,應當予以支持。
以上就是關於「業主委員會簽訂的物業服務合同,業主拒付物業費」的案例介紹,在這裡要提醒大家業主大會或者業主委員會的決定,對業主具有約束力,業主接受物業服務後,應當依約定支付物業費。如果出現糾紛,最好諮詢專業律師,以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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