醫療糾紛訴訟時效如何計算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民法通則意見》第168條的規定:人身損害賠償的訴訟時效期間,傷害明顯的,從受害之日起算;傷害當時未曾發現的,後經檢查確診並能證明是由侵害引起的,從傷勢確診之日起算。醫療損害行為侵害身體權的,行為一經實施,當事人就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權利被侵害,訴訟時效期間可以開始起算。醫療損害行為侵害生命權的,從受害人死亡之日起計算訴訟時效期間。醫療損害行為侵害健康權的,傷害明顯的,從傷害之日起計算訴訟時效期間;傷害在侵害之時不能發生的,經檢查確診傷害的,從確診之日起算訴訟時效期間;傷害造成勞動能力喪失的,在確診勞動能力喪失的程度時起算訴訟時效期間。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第136條規定:身體受到傷害要求賠償的,醫療糾紛案件的訴訟時效期間應當為一年,從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權利被侵害時起計算,從權利被侵害之日起超過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護。醫療糾紛案件訴訟時效經常發生爭議,因為如何判斷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是困難的也是難以舉證的。對此,司法實踐的判定標準通常是以有證據表明權利人知道自己的權利被侵害的日期,或者根據一般規律推定權利人知道自己的權利被侵害的日期。對於既無證據證明,又不能按一般規律推定權利人知道自己權利被侵害的,則訴訟時效從發現侵害事實的實際時間起算。
醫療糾紛案件的訴訟時效起算時間大體有四種起算點:侵權損害發生之時、能證明知道侵權損害發生的相關證據形成之時、侵權損害事實被實際發現之時和醫療事故被法定機構認定之時。
訴訟時效已經過了還能勝訴嗎
在處理醫療糾紛過程中,應當首先審查自己的訴訟時效,對於已經超過訴訟時效的醫療糾紛案件,患者及其家屬已經喪失了醫療訴訟的「勝訴權」。如果患者及其家屬仍然執意通過訴訟解決的,在法院受理案件後,審查訴訟後將以超過法定的訴訟時效為由,裁定駁回起訴。如果患者及其家屬對該裁定不服上訴上級法院的,上級法院在受理案件後,會再次審查訴訟時效,將以判決的形式駁回起訴;當患者及其家屬要求申訴或者再次立案的,人民法院將不再受理。也就是說,對於超過訴訟時效的案件,法院還是給予立案的,但是,不會進入實質的訴訟程序,根本不存在可以勝訴的可能性,所以叫做喪失了「勝訴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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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據最高人民法院《民法通則意見》第168條的規定:人身損害賠償的訴訟時效期間,傷害明顯的,從受害之日起算;傷害當時未曾發現的,後經檢查確診並能證明是由侵害引起的,從傷勢確診之日起算。醫療損害行為侵害身體權的,行為一經實施,當事人就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權利被侵害,訴訟時效期間可以開始起算。醫療損害行為侵害生命權的,從受害人死亡之日起計算訴訟時效期間。醫療損害行為侵害健康權的,傷害明顯的,從傷害之日起計算訴訟時效期間;傷害在侵害之時不能發生的,經檢查確診傷害的,從確診之日起算訴訟時效期間;傷害造成勞動能力喪失的,在確診勞動能力喪失的程度時起算訴訟時效期間。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第136條規定:身體受到傷害要求賠償的,醫療糾紛案件的訴訟時效期間應當為一年,從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權利被侵害時起計算,從權利被侵害之日起超過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護。醫療糾紛案件訴訟時效經常發生爭議,因為如何判斷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是困難的也是難以舉證的。對此,司法實踐的判定標準通常是以有證據表明權利人知道自己的權利被侵害的日期,或者根據一般規律推定權利人知道自己的權利被侵害的日期。對於既無證據證明,又不能按一般規律推定權利人知道自己權利被侵害的,則訴訟時效從發現侵害事實的實際時間起算。
醫療糾紛案件的訴訟時效起算時間大體有四種起算點:侵權損害發生之時、能證明知道侵權損害發生的相關證據形成之時、侵權損害事實被實際發現之時和醫療事故被法定機構認定之時。
訴訟時效已經過了還能勝訴嗎
在處理醫療糾紛過程中,應當首先審查自己的訴訟時效,對於已經超過訴訟時效的醫療糾紛案件,患者及其家屬已經喪失了醫療訴訟的「勝訴權」。如果患者及其家屬仍然執意通過訴訟解決的,在法院受理案件後,審查訴訟後將以超過法定的訴訟時效為由,裁定駁回起訴。如果患者及其家屬對該裁定不服上訴上級法院的,上級法院在受理案件後,會再次審查訴訟時效,將以判決的形式駁回起訴;當患者及其家屬要求申訴或者再次立案的,人民法院將不再受理。也就是說,對於超過訴訟時效的案件,法院還是給予立案的,但是,不會進入實質的訴訟程序,根本不存在可以勝訴的可能性,所以叫做喪失了「勝訴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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