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簡介:分居後男方欲要回彩禮。
2016年2月,林某與汪某甲經人介紹相識。同年3月23日,雙方舉行訂婚儀式,林某與其舅舅吳某,媒人張某、陳某一同到被告家中,由林某舅舅吳某將禮金人民幣(以下幣種均為人民幣)137,830元交給被告汪某乙(汪某甲之父),原告將金項鍊、金戒指等金飾品交給被告汪某甲,被告也向原告贈送金飾品。之後,雙方開始同居生活。2017年1月2日,原告與被告汪某甲按農村習俗舉行結婚典禮,但一直未到婚姻登記機關辦理結婚登記手續。在結婚典禮上,雙方當事人收到的見面禮50,000元由被告汪某甲保管。後雙方發生矛盾,被告汪某甲於2015年七八月離開原告,雙方開始分居。原告林某訴至法院,要求被告汪某甲、汪某乙返還彩禮。
法院判決:應當返還彩禮。
法院認為,男女雙方按照民間習俗訂立婚約,男方給付女方一定金額的彩禮,最終目的是為了締結婚姻關係。根據《婚姻法解釋二》第10條的規定:「當事人請求返還按照習俗給付的彩禮的,如果查明屬於以下情形,人民法院應當予以支持:(一)雙方未辦理結婚登記手續的;(二)雙方辦理結婚登記手續但確未共同生活的;(三)婚前給付並導致給付人生活困難的。在本案中,林某主張訂婚時給付了汪某甲、汪某乙禮金137,830元,並提供了媒人張某、陳某以及訂婚當天同往汪某甲、汪某乙家中的林某親屬吳某的證言。從證人證言的內容來看,證人均陳述林某有給付汪某甲、汪某乙禮金,證人作為訂婚儀式的見證人,所作的證言具有一定的可信度;且林某給付的禮金數額亦符合當地婚俗習慣。酌定汪某甲、汪某乙返還林某禮金9萬元。
律師說法:沒有辦理婚姻登記,分居後能否要回彩禮。
根據婚約風俗習慣,訂婚時男方通常會給付女方一定的財物作為彩禮,由於婚約所具有的民間習俗的特性,在婚約財產糾紛案件中,媒人和相關證人的證言是最常見、最普遍的證據。在本案中,林某主張訂婚時給付了汪某甲、汪某乙禮金137,830元,並提供了媒人張某、陳某以及訂婚當天同往汪某甲、汪某乙家中的林某親屬吳某的證言。從證人證言的內容來看,證人均陳述林某有給付汪某甲、汪某乙禮金,證人作為訂婚儀式的見證人,所作的證言具有一定的可信度;且林某給付的禮金數額亦符合當地婚俗習慣,據此可以認定林某給付汪某甲、汪某乙禮金137,830元的事實,所以汪某甲、汪某乙應當返還林某禮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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