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獲利,羅某、易某利用工作之便,在企業盜竊黃銅塊、銅排、電纜線,數額分別為28890元、24890元,劉某、張某幫助二人掩飾、隱瞞犯罪所得數額分別為18000元、10890元……最終,四人落入法網,被判刑及罰款。
案情簡介。
2017年3月至6月,被告人羅某在宜昌市某鋼鐵公司上班期間,將該公司零碎的黃銅塊、電纜線等物品秘密攜帶回家中藏匿,後電話聯繫被告人劉某到家中收購,劉某明知系盜竊的物品仍以4000元價格收購後轉賣牟利。
2017年6月中旬,被告人羅某、易某在該鋼鐵公司上夜班期間,發現公司分揀車間一廢棄的電爐內存放有拆卸的電纜線和銅排,二被告人遂商議共同盜竊該物品。
同年6月至8月,二被告人多次將電爐內的銅排和電纜線取出並切割成小塊(段),將其中一部分物品運出後藏匿於羅某家中,分兩次銷售給被告人劉某。劉某明知系盜竊物品,仍兩次開車到羅某家中以14000元價格予以收購,後轉賣牟利。
另一部分物品,二被告人平分後,各自分多次秘密攜帶出該公司,後分別運至宜昌市伍家崗區被告人張某經營的廢舊回收店銷售,張某明知系盜竊物品,仍予以收購併轉賣牟利。經宜昌市物價局價格認證中心認定,被盜電纜線、銅排價值共計10890元。
法院判決。
猇亭法院經審理後認為,被告人羅某、易某以非法占有為目的,利用工作便利秘密竊取公司財物,數額較大,羅某、易某明的行為均已構成盜竊罪;被告人劉某、張某勇明知系盜竊所得財物而予以收購,劉某、張某勇的行為均已構成掩飾、隱瞞犯罪所得罪。
公訴機關指控的事實和罪名成立。
易某在公安機關排查時,主動如實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實,有自首情節,依法從輕處罰;羅某、易某歸案後其家屬代其積極退贓,四被告人均當庭自願認罪,依法均具有從輕處罰情節。
法院判決,被告人羅某、易某犯盜竊罪,分別判處有期徒刑一年五個月(緩刑二年)、一年(緩刑一年六個月),各並處罰金人民幣4000元;被告人劉某、張某犯掩飾、隱瞞犯罪所得罪,分別判處有期徒刑七個月(緩刑一年)、六個月(緩刑一年),分別並處罰金人民幣3000元、2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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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簡介。
2017年3月至6月,被告人羅某在宜昌市某鋼鐵公司上班期間,將該公司零碎的黃銅塊、電纜線等物品秘密攜帶回家中藏匿,後電話聯繫被告人劉某到家中收購,劉某明知系盜竊的物品仍以4000元價格收購後轉賣牟利。
2017年6月中旬,被告人羅某、易某在該鋼鐵公司上夜班期間,發現公司分揀車間一廢棄的電爐內存放有拆卸的電纜線和銅排,二被告人遂商議共同盜竊該物品。
同年6月至8月,二被告人多次將電爐內的銅排和電纜線取出並切割成小塊(段),將其中一部分物品運出後藏匿於羅某家中,分兩次銷售給被告人劉某。劉某明知系盜竊物品,仍兩次開車到羅某家中以14000元價格予以收購,後轉賣牟利。
另一部分物品,二被告人平分後,各自分多次秘密攜帶出該公司,後分別運至宜昌市伍家崗區被告人張某經營的廢舊回收店銷售,張某明知系盜竊物品,仍予以收購併轉賣牟利。經宜昌市物價局價格認證中心認定,被盜電纜線、銅排價值共計10890元。
法院判決。
猇亭法院經審理後認為,被告人羅某、易某以非法占有為目的,利用工作便利秘密竊取公司財物,數額較大,羅某、易某明的行為均已構成盜竊罪;被告人劉某、張某勇明知系盜竊所得財物而予以收購,劉某、張某勇的行為均已構成掩飾、隱瞞犯罪所得罪。
公訴機關指控的事實和罪名成立。
易某在公安機關排查時,主動如實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實,有自首情節,依法從輕處罰;羅某、易某歸案後其家屬代其積極退贓,四被告人均當庭自願認罪,依法均具有從輕處罰情節。
法院判決,被告人羅某、易某犯盜竊罪,分別判處有期徒刑一年五個月(緩刑二年)、一年(緩刑一年六個月),各並處罰金人民幣4000元;被告人劉某、張某犯掩飾、隱瞞犯罪所得罪,分別判處有期徒刑七個月(緩刑一年)、六個月(緩刑一年),分別並處罰金人民幣3000元、2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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