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我與去年買了一套房子,約定的是2009年1月21日交房。當時從地段戶型以及價格來說,該房子都算非常不錯,於是我很快就依照售樓小姐的要求,匆忙與開發商簽訂了正式的《商品房買賣合同》,但沒來得及翻閱裡面的內容。
而時至今日,我們再去現場看,發現樓盤居然都還沒封頂,同時其他承諾的配套設施也都根本沒有蹤影,我於是回家翻出合同考慮起違約追責的問題。
可當我翻開合同後,我才發現一個令人氣憤的問題,在第七條房屋交接的款項上,開發商的格式合同寫著:買方逾期收房,將按總房價的日千分之五計算違約金,而賣方逾期交房,則只按總房價萬分之一計算違約金。(法制周報新聞熱線:0731-4802117)同時我還看到其他很多地方都設置得很不公平。配套設施開發商約定的是交房後兩年內建成;外牆廣告收益歸開發商等。
我拿著這份合同去找到售樓小姐,要求他們給予解釋和變更。售樓小姐王某居然說又不是逼我簽的,合同第一條就寫著:雙方經自由、平等協商,慎重考慮簽訂本協議,後面還有我的簽字。現在反悔就是毀約。
我聽了十分惱火,聽朋友介紹如果合同有失公平和存在欺詐,是可以撤銷該合同的。
一、這種而被哄騙簽字的情形,是否能針對合同中的不公平內容而主張撤銷
(一)《合同法》第五條開宗明義規定了:當事人應當遵循公平原則確定各方的權利和義務。公平原則就是要求合同主體本著公正的觀念從事合同活動,其中首要的就是合同的締結應公平。簽訂合同時未能有效設置對己有利的保護條款,也未能有效排除對己過重的責任限制。而草率簽字後的效力確實又直接證明著自己是「慎重」考慮後的合同認可。因此一旦事後出現糾紛,當事人是非常被動的。
(二)合同締結以公平誠信為基礎。
《合同法》第五條開宗明義規定了:當事人應當遵循公平原則確定各方的權利和義務。公平原則就是要求合同主體本著公正的觀念從事合同活動,其中首要的就是合同的締結應公平。本案當事人因為自身無合同有效審核的技能和意識,再加上締結合同時售樓人員的營銷蠱催,難免會出現權利放棄行使的不利情形。因此匆忙之中的簽字,雖有白紙黑字「雙方經自由、平等協商,慎重考慮簽訂本協議」的描述在前,但實質上還是有失公平。此外開發商提供出格式合同,不但沒有將權利義務不對等明確提醒當事人,反而一味催促當事人迅速簽字,從形式來看確實也有違合同誠信原則。
二、合同顯失公平需有效舉證
《民法通則》若干問題意見第七十二條規定了:一方當事人利用優勢或者利用對方沒有經驗,致使雙方的權利義務明顯違反公平、等價有償原則的,可以認定為顯失公平。但是這種狀態是否存在,並能達到能讓法院採信的程序,這都需要當事人有效地提供證據去佐證。類如自身無經驗的具體體現、對方利用優勢而進行誘哄表現等。(法制周報新聞熱線:0731-4802117)只有達到了證明力充分的程度,當事人依據《合同法》第五十四條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變更或者撤銷該合同才可能得到最終支持。但整體來看,當事人舉證最大的阻礙還是文字的表述已固定,雖然之前確實未詳讀內容,但一般還是不影響其證據效力。
三、合同部分無效不等於整體無效
《合同法》第五十六條規定:無效的合同或者被撤銷的合同自始沒有法律約束力。合同部分無效,不影響其他部分效力的,其他部分仍然有效。由此可見,當事人若以部分條款設置的不公平來主張權利,倒是有一定的勝訴可能;但若因此想借力而推翻整個合同要求退房,如果不存在根本上的欺詐、顯失公平,基本上是無希望的。畢竟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護。對當事人也具有嚴密的法律約束力。當事人應當按照約定履行自己的義務,不得擅自變更或者解除合同。如果濫用權利或者主張權利過度,反而容易觸成自身的違約。
而時至今日,我們再去現場看,發現樓盤居然都還沒封頂,同時其他承諾的配套設施也都根本沒有蹤影,我於是回家翻出合同考慮起違約追責的問題。
可當我翻開合同後,我才發現一個令人氣憤的問題,在第七條房屋交接的款項上,開發商的格式合同寫著:買方逾期收房,將按總房價的日千分之五計算違約金,而賣方逾期交房,則只按總房價萬分之一計算違約金。(法制周報新聞熱線:0731-4802117)同時我還看到其他很多地方都設置得很不公平。配套設施開發商約定的是交房後兩年內建成;外牆廣告收益歸開發商等。
我拿著這份合同去找到售樓小姐,要求他們給予解釋和變更。售樓小姐王某居然說又不是逼我簽的,合同第一條就寫著:雙方經自由、平等協商,慎重考慮簽訂本協議,後面還有我的簽字。現在反悔就是毀約。
我聽了十分惱火,聽朋友介紹如果合同有失公平和存在欺詐,是可以撤銷該合同的。
一、這種而被哄騙簽字的情形,是否能針對合同中的不公平內容而主張撤銷
(一)《合同法》第五條開宗明義規定了:當事人應當遵循公平原則確定各方的權利和義務。公平原則就是要求合同主體本著公正的觀念從事合同活動,其中首要的就是合同的締結應公平。簽訂合同時未能有效設置對己有利的保護條款,也未能有效排除對己過重的責任限制。而草率簽字後的效力確實又直接證明著自己是「慎重」考慮後的合同認可。因此一旦事後出現糾紛,當事人是非常被動的。
(二)合同締結以公平誠信為基礎。
《合同法》第五條開宗明義規定了:當事人應當遵循公平原則確定各方的權利和義務。公平原則就是要求合同主體本著公正的觀念從事合同活動,其中首要的就是合同的締結應公平。本案當事人因為自身無合同有效審核的技能和意識,再加上締結合同時售樓人員的營銷蠱催,難免會出現權利放棄行使的不利情形。因此匆忙之中的簽字,雖有白紙黑字「雙方經自由、平等協商,慎重考慮簽訂本協議」的描述在前,但實質上還是有失公平。此外開發商提供出格式合同,不但沒有將權利義務不對等明確提醒當事人,反而一味催促當事人迅速簽字,從形式來看確實也有違合同誠信原則。
二、合同顯失公平需有效舉證
《民法通則》若干問題意見第七十二條規定了:一方當事人利用優勢或者利用對方沒有經驗,致使雙方的權利義務明顯違反公平、等價有償原則的,可以認定為顯失公平。但是這種狀態是否存在,並能達到能讓法院採信的程序,這都需要當事人有效地提供證據去佐證。類如自身無經驗的具體體現、對方利用優勢而進行誘哄表現等。(法制周報新聞熱線:0731-4802117)只有達到了證明力充分的程度,當事人依據《合同法》第五十四條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變更或者撤銷該合同才可能得到最終支持。但整體來看,當事人舉證最大的阻礙還是文字的表述已固定,雖然之前確實未詳讀內容,但一般還是不影響其證據效力。
三、合同部分無效不等於整體無效
《合同法》第五十六條規定:無效的合同或者被撤銷的合同自始沒有法律約束力。合同部分無效,不影響其他部分效力的,其他部分仍然有效。由此可見,當事人若以部分條款設置的不公平來主張權利,倒是有一定的勝訴可能;但若因此想借力而推翻整個合同要求退房,如果不存在根本上的欺詐、顯失公平,基本上是無希望的。畢竟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護。對當事人也具有嚴密的法律約束力。當事人應當按照約定履行自己的義務,不得擅自變更或者解除合同。如果濫用權利或者主張權利過度,反而容易觸成自身的違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