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案情】
被告人李丙龍,男,1991年8月生,個體工商戶。
被告人李丙龍為牟取非法利益,預謀以修改大型網際網路網站域名解析指向的方法,劫持網際網路流量訪問相關賭博網站,獲取境外賭博網站廣告推廣流量提成。2014年10月20日,李丙龍冒充某知名網站工作人員,採取偽造該網站公司營業執照等方式,騙取該網站註冊服務提供商信任,獲取網站域名解析服務管理權限。10月21日,李丙龍通過其在域名解析服務網站平台註冊的賬號,利用該平台相關功能自動生成了該知名網站二級子域名部分dns(域名系統)解析列表,修改該網站子域名的ip指向,使其連接至自己租用境外虛擬伺服器建立的賭博網站廣告發布頁面。當日19時許,李丙龍對該網站域名解析伺服器指向的修改生效,致使該網站不能正常運行。23時許,該知名網站經技術排查恢復了網站正常運行。11月25日,李丙龍被公安機關抓獲。至案發時,李丙龍未及獲利。
經司法鑑定,該知名網站共有559萬有效用戶,其中郵箱系統有36萬有效用戶。按日均電腦客戶端訪問量計算,10月7日至10月20日郵箱系統日均訪問量達12.3萬。李丙龍的行為造成該知名網站10月21日19時至23時長達四小時左右無法正常發揮其服務功能,案發當日僅郵件系統電腦客戶端訪問量就從12.3萬減少至4.43萬。
【訴訟過程和結果】
本案由上海市徐匯區人民檢察院於2015年4月9日以被告人李丙龍犯破壞計算機信息系統罪向上海市徐匯區人民法院提起公訴。11月4日,徐匯區人民法院作出判決,認定李丙龍的行為構成破壞計算機信息系統罪。根據《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於辦理危害計算機信息系統安全刑事案件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四條規定,李丙龍的行為符合「造成為五萬以上用戶提供服務的計算機信息系統不能正常運行累計一小時以上」「後果特別嚴重」的情形。結合量刑情節,判處李丙龍有期徒刑五年。一審宣判後,被告人李丙龍提出上訴,經上海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終審裁定,維持原判。
【要旨】
以修改域名解析伺服器指向的方式劫持域名,造成計算機信息系統不能正常運行,是破壞計算機信息系統的行為。
【指導意義】
修改域名解析伺服器指向,強制用戶偏離目標網站或網頁進入指定網站或網頁,是典型的域名劫持行為。行為人使用惡意代碼修改目標網站域名解析伺服器,目標網站域名被惡意解析到其他ip地址,無法正常發揮網站服務功能,這種行為實質是對計算機信息系統功能的修改、干擾,符合刑法第二百八十六條第一款「對計算機信息系統功能進行刪除、修改、增加、干擾」的規定。根據《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於辦理危害計算機信息系統安全刑事案件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四條的規定,造成為一萬以上用戶提供服務的計算機信息系統不能正常運行累計一小時以上的,屬於「後果嚴重」,應以破壞計算機信息系統罪論處;造成為五萬以上用戶提供服務的計算機信息系統不能正常運行累計一小時以上的,屬於「後果特別嚴重」。
認定遭受破壞的計算機信息系統服務用戶數,可以根據計算機信息系統的功能和使用特點,結合網站註冊用戶、瀏覽用戶等具體情況,作出客觀判斷。
被告人李丙龍,男,1991年8月生,個體工商戶。
被告人李丙龍為牟取非法利益,預謀以修改大型網際網路網站域名解析指向的方法,劫持網際網路流量訪問相關賭博網站,獲取境外賭博網站廣告推廣流量提成。2014年10月20日,李丙龍冒充某知名網站工作人員,採取偽造該網站公司營業執照等方式,騙取該網站註冊服務提供商信任,獲取網站域名解析服務管理權限。10月21日,李丙龍通過其在域名解析服務網站平台註冊的賬號,利用該平台相關功能自動生成了該知名網站二級子域名部分dns(域名系統)解析列表,修改該網站子域名的ip指向,使其連接至自己租用境外虛擬伺服器建立的賭博網站廣告發布頁面。當日19時許,李丙龍對該網站域名解析伺服器指向的修改生效,致使該網站不能正常運行。23時許,該知名網站經技術排查恢復了網站正常運行。11月25日,李丙龍被公安機關抓獲。至案發時,李丙龍未及獲利。
經司法鑑定,該知名網站共有559萬有效用戶,其中郵箱系統有36萬有效用戶。按日均電腦客戶端訪問量計算,10月7日至10月20日郵箱系統日均訪問量達12.3萬。李丙龍的行為造成該知名網站10月21日19時至23時長達四小時左右無法正常發揮其服務功能,案發當日僅郵件系統電腦客戶端訪問量就從12.3萬減少至4.43萬。
【訴訟過程和結果】
本案由上海市徐匯區人民檢察院於2015年4月9日以被告人李丙龍犯破壞計算機信息系統罪向上海市徐匯區人民法院提起公訴。11月4日,徐匯區人民法院作出判決,認定李丙龍的行為構成破壞計算機信息系統罪。根據《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於辦理危害計算機信息系統安全刑事案件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四條規定,李丙龍的行為符合「造成為五萬以上用戶提供服務的計算機信息系統不能正常運行累計一小時以上」「後果特別嚴重」的情形。結合量刑情節,判處李丙龍有期徒刑五年。一審宣判後,被告人李丙龍提出上訴,經上海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終審裁定,維持原判。
【要旨】
以修改域名解析伺服器指向的方式劫持域名,造成計算機信息系統不能正常運行,是破壞計算機信息系統的行為。
【指導意義】
修改域名解析伺服器指向,強制用戶偏離目標網站或網頁進入指定網站或網頁,是典型的域名劫持行為。行為人使用惡意代碼修改目標網站域名解析伺服器,目標網站域名被惡意解析到其他ip地址,無法正常發揮網站服務功能,這種行為實質是對計算機信息系統功能的修改、干擾,符合刑法第二百八十六條第一款「對計算機信息系統功能進行刪除、修改、增加、干擾」的規定。根據《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於辦理危害計算機信息系統安全刑事案件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四條的規定,造成為一萬以上用戶提供服務的計算機信息系統不能正常運行累計一小時以上的,屬於「後果嚴重」,應以破壞計算機信息系統罪論處;造成為五萬以上用戶提供服務的計算機信息系統不能正常運行累計一小時以上的,屬於「後果特別嚴重」。
認定遭受破壞的計算機信息系統服務用戶數,可以根據計算機信息系統的功能和使用特點,結合網站註冊用戶、瀏覽用戶等具體情況,作出客觀判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