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年5月22日,記者在朝陽區法院採訪一起快遞員人身傷害案。
「雙十一」購物狂歡節前後,引人注目的除了刷新紀錄的電商交易額,還有頻頻爆倉的快遞數量。近年來,我國快遞行業不斷刷新著快遞業務量,2018年上半年,全國快遞業務量完成220.8億件,同比增長27.5%;快遞業務收入完成2745億元,同比增長25.8%。快遞在給我們的生活帶來諸多便利的同時,也引發了一些社會及法律問題。以北京市朝陽區人民法院為例,2014年受理的涉快遞案件共477件,2016年收案激增至1236件,2017年收案913件。朝陽區法院法官結合具體相關案例對涉「快遞」法律風險進行分析,提醒消費者要增強法律意識,及時規避風險。
快遞丟了,如何賠償?
暢先生經營一家手機店,其通過快遞方式向客戶郵寄交付手機。在一單快遞顯示簽收後,卻遭到客戶投訴,原來是客戶反映未收到快遞。經調查,快遞公司將郵件遺失,隨後暢先生起訴到法院,要求快遞公司賠償手機價款1.5萬元。石女士也遭遇了丟件事件,朋友郵寄給她的iphone手機在未簽收的情況下顯示已經簽收,幾經查找無果。經法院審理查明,暢先生因未保價,根據其所簽訂的快遞服務合同,快遞公司在七倍運費限額內賠償其損失,暢先生最終獲賠154元。而石女士的朋友在郵寄快遞時,花費30元進行保價,保價價值為6000元,最終石女士獲賠保價價值6000元。
據統計,2017年,朝陽區法院受理的涉及快遞丟失、損毀的案件共298件,包括財產損害賠償責任糾紛、郵寄服務合同糾紛、服務合同糾紛、買賣合同糾紛等幾類案由。
■法官釋法
客戶選擇快遞公司郵寄貨物,實際上與快遞公司簽訂了貨運服務合同,根據雙方所簽訂的合同,快遞公司應當履行安全送達貨物的義務。我國合同法第三百一十一條規定:「承運人對運輸過程中貨物的毀損、滅失承擔損害賠償責任,但承運人證明貨物的毀損、滅失是因不可抗力、貨物本身的自然性質或者合理損耗以及託運人、收貨人的過錯造成的,不承擔損害賠償責任。」因此當出現快遞物品丟失、損毀、內件短少時,除了法定的免責情形之外,快遞公司應當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
賠償數額又該如何確定呢?《快遞暫行條例》第二十七條規定,快件延誤、丟失、損毀或者內件短少的,對保價的快件,應當按照經營快遞業務的企業與寄件人約定的保價規則確定賠償責任;對未保價的快件,依照民事法律的有關規定確定賠償責任。我們在填寫快遞單時,通常默認已經與快遞公司簽訂了《國內快遞服務協議》,其中有保價條款,約定了保價賠償數額及未保價賠償標準,保價商品賠償的原則為保價價值範圍內進行賠償,未保價商品則為快遞費的五倍至八倍為限。由此可見,選擇保價能夠在一定程度上能夠彌補寄件人的損失。
誰泄露了我的個人信息?
張女士最近被一些貸款簡訊、售樓電話打擾得不勝其煩。生活中,詐騙簡訊也是無孔不入,讓人防不勝防,我們的個人信息到底通過什麼途徑泄露出去的呢?法院在審理一起侵犯公民個人信息案件時發現,某快遞公司的收派員和倉庫管理員利用職務便利,從快遞單中嗅出商機,將大量快遞單直接出售,或以拍照的方式出售給他人,共計獲利9.08萬元,構成侵犯公民個人信息罪?
看似不起眼的快遞單,因上面記載著收件人、寄件人的姓名、聯繫方式、地址等,已經被不法分子瞄上,並通過銷售大量快遞單信息以牟取非法利益。據統計,朝陽區法院2017年審結侵犯公民個人信息罪案件6件,其中就有1件因快遞單泄露個人信息的案件。從統計結果看,泄露公民個人信息的來源除快遞底單之外,還包括網際網路公司、酒店、外賣等來源,多為掌握個人信息的員工利用職務之便將個人信息出售獲利。
■法官釋法
為應對快遞信息泄露這一問題,《快遞暫行條例》專門設置快遞安全一章,其中第三十四條規定經營快遞業務的企業及其從業人員應當保護用戶信息,不得出售、泄露或者非法提供快遞服務過程中知悉的用戶信息。泄露個人信息已經入刑,根據我國刑法第二百五十三條規定,違反國家有關規定,向他人出售或者提供公民個人信息,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或者單處罰金;情節特別嚴重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在2017年最高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檢察院聯合發布的《關於辦理侵犯公民個人信息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進一步對侵犯公民個人信息罪、非法購買和收受公民個人信息的定罪量刑標準以及相關法律適用問題進行了系統的規定。
與快遞派送車輛發生交通事故,該向誰索賠。
甲快遞公司快遞員孔某駕駛無號牌電動三輪車(上標記甲快遞公司字樣)與行人李某發生交通事故,造成李某受傷,經交通部門認定孔某承擔本次事故的全部責任。李某訴至法院,請求甲快遞公司賠償醫療費、誤工費、傷殘賠償金等費用。甲快遞公司以其未與孔某簽訂勞動合同為由,拒絕承擔賠償責任。經法院審理認定,孔某系在執行工作任務過程中發生的交通事故,應由用人單位甲快遞公司承擔侵權賠償責任,故最終判令由甲快遞公司賠償李某各項費用。
2015年起,隨著外賣送餐及快遞行業的蓬勃發展,外賣員、快遞員在派送中造成的交通事故呈直線上升趨勢。目前,絕大多數派送由快遞員駕駛電動自行車或電動三輪車進行,此類車輛安全指數較低,且通常無牌照亦未投保保險,一旦發生交通事故,無法通過保險直接理賠,此類案件多數訴至法院。
■法官釋法
我國侵權責任法第三十四條第一款規定:「用人單位的工作人員因執行工作任務造成他人損害的,由用人單位承擔侵權責任。」快遞員工作環境的特殊性是快遞車輛事故頻發的主要原因,那麼快遞員在派送快遞的過程中發生交通事故,是否屬於 「執行工作任務」的行為通常是案件爭議焦點所在。由於快遞員流動性大、部分快遞公司管理不規範等原因,實踐中經常發生未簽訂勞動合同的情況。但是統一車輛標識、統一工裝等對外標示均構成快遞員屬於快遞公司職員的普遍共識,可以據此認定雙方存在勞動關係。因此快遞公司應對快遞員在執行工作任務時發生的損害承擔侵權責任。
快遞員打人,責任如何承擔。
王女士網購的商品由某快遞公司承運,在未設定代收點也未實際簽收的情況下顯示成功簽收。王女士向快遞公司投訴快遞員,快遞員與王女士因投訴問題發生爭執,並至王女士住所與王女士發生肢體衝突,致使其多處受傷。王女士訴至法院,要求快遞員及快遞公司承擔醫療費等各項損失。
經法院審理認為,快遞員毆打王女士並非公司授權其的工作內容,其出手傷人的行為並非職務行為,對此快遞公司不存在共同過錯,因此快遞公司不承擔賠償責任,由快遞員承擔賠償責任。
■法官釋法
我國侵權責任法第十六條規定,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損害的,應當賠償醫療費、護理費、交通費等為治療和康復支出的合理費用,以及因誤工減少的收入。第二十六條規定,被侵權人對損害的發生也有過錯的,可以減輕侵權人的責任。關於此類案件的責任承擔主體,應當以是否為職務行為來確定。快遞員在收發快遞過程中,與消費者發生衝突,導致人身損害的,一般因缺少與工作內容的內在或外在聯繫,不能被認定為職務行為,而屬於快遞員的個人行為。如果消費者對糾紛的發生有過錯的,則可以減輕快遞員的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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購物狂歡後 來冷靜地聊聊快遞[朗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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