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雙方已經到了談婚論嫁的時候,免不了要涉及到彩禮問題。而且現在社會攀比彩禮金額的情況也越來越嚴重。但是,也有結婚以後又離婚了的情況,那麼彩禮錢該怎麼辦呢?如果結婚三天就離婚了,能要求彩禮退還嗎?
一、返還彩禮的情況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婚姻法》解釋(二)中的規定,只有符合以下情況,人民法院才支持返還彩禮:
1、雙方未辦理結婚登記手續的。
2、雙方辦理結婚登記手續但確未共同生活的。
3、婚前給付並導致給付人生活困難的。
如果不符合這三種情況,法院不支持返還彩禮。
二、給彩禮導致生活困難的情況
根據《婚姻法解釋》第10條第3款限定,裁判返還聘禮應當以給付人因給付聘禮導致生活困難為前提。生活困難,指依靠個人財產和離婚時分得的財產不能維持當地基本生活水準,這種困難是一種絕對困難。確實生活困難應當考慮以下因素:
1、給付人為締結婚姻,全家共有舉債,招致家庭背欠債務較多。
2、家庭人員無固定收入。
3、家庭人員中重大疾病。
4、其他突發事件招致家庭生活困難。
5、按照舉證職責分配原則,給付人對自己生活困難的事由負有舉證職責。
三、彩禮退回的額度認定
1、兩方未解決結婚登記手續的,通常應當全部返還。
2、兩方解決結婚登記手續但未共有生活的,通常應當全部返還。
3、根據給付人的困難程度,酌定返還額度。
4、根據結婚時間長短確定返還額度。結婚時間應以事實上共有生活時間為準則。事實上共有生活2年內提議離婚的,聘禮可在半數以上酌定返還額度;事實上共有生活兩年內提議離婚的,可在半數以上酌定返還額度;超出兩年的通常不予返還。
5、根據導致感情破碎的犯錯職責確定返還額度。由於給付人的犯錯導致夫妻感情破碎的,通常不予返還。確係因為給付聘禮導致絕對生活困難的,可酌情在半數以下酌定數額;因接受人的犯錯導致夫妻感情破碎的,可相應酌定增加返還的數額。
只有當雙方未辦理結婚登記手續的、雙方辦理結婚登記手續但確未共同生活的、婚前給付並導致給付人生活困難,這三種情況才能退還彩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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返還彩禮的情況[朗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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