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前處理道路交通事故案件中釋明權的適用。
在現時期的司法實踐中,隨著《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以下簡稱道交法)及其配套法規、規定的實施,道路交通事故損害賠償案件大幅度上升,在經歷了連續三年的「井噴」態勢後,預計仍然會維持高發勢頭,面對眾多不幸的當事人,如何保證有理有據的當事人打得贏官司,筆者認為加大釋明力度非常重要。對於缺乏訴訟經驗、不懂法律,事實主張不充分、不明確,或者訴訟請求不準確、不清楚的案件當事人,應當通過釋明探尋當事人的本意,幫助其作出詳細、清楚、正確的聲明,保證訴訟能力不同的當事人實現程序上的平等對抗,避免因為訴訟能力的不對等造成實質上的不對等,真正實現法律效果和社會效果的有機統一。
釋明是大陸法系民事訴訟中的一項重要制度,原系法院為救濟當事人在舉證和質證過程中存在的能力上的不足或缺陷,通過發問、指導等方式以澄清或落實當事人所主張的某些事實,引導和協助當事人對案件事實和主要證據進行積極、有效的辨論,以保證對抗制下的訴訟公正。在我國審判實踐中,法官雖然處於居中裁判者的地位,但應在法律許可的範圍內給予當事人以救濟,以保證各方在公平的平台上進行訴訟,保證訴訟的正常進行。只有這樣才能真正體現司法為民的宗旨,弘揚公正與效率的世紀主題,為建設和諧社會發揮應有的作用。
釋明作為民事訴訟活動中的一項制度,適用於民事訴訟活動的整個過程,在民事訴訟的不同階段發揮著不同的作用,釋明的內容也各有側重。
民事訴訟的目的是查明案件事實,依法保護當事人的合法權益,這就要求當事人的訴訟請求明確,證據確實充分。而現階段當事人的素質、法律意識還難以滿足上述要求,特別是在舉證上,多數當事人仍然缺乏舉證的風險意識,有的甚至根本不會舉證。在此種情況下,法官適度行使釋明權,使當事人明確訴訟請求,提供或補充證據,有利於查明案件事實,使當事人不光從形式上得到公正對待,更從實體上得到公正裁判,從而有利於和諧社會的建設。立案階段,釋明應圍繞訴訟的成立展開。在此階段,法官對原告的起訴,針對是否為適格的當事人,機動車連環相撞情況下賠償主體的確定,多人傷亡交通事故中的保險金的劃分,案件的主管和管轄,案件所涉及的基本事實理由、訴訟請求和證據財產保全及整個訴訟須知等問題,通過告知、詢問、說明等方式進行釋明,對當事人訴訟請求所涉及的賠償項目和標準依法釋明。有些當事人沒有請代理人參加訴訟,對於賠償項目和每年度的賠償標準不了解,大多在訴狀中提出一個籠統的數字,有的遺漏了,有的又要求過高。這時候,法官不應簡單地根據處分原則算作當事人放棄權利,這樣容易造成當事人就遺漏的項目另行起訴,徒增訟累,造成有限司法資源的浪費,而是要根據雙方責任的大小和當事人的損害程度,謹慎向當事人釋明賠償項目、範圍和標準,讓當事人作出符合真意的訴訟請求。
審前準備階段,釋明應主要圍繞證據交換、固定爭議焦點、促進調解等活動展開,通過告知、詢問或說明的方式進行釋明。對於訴訟能力差,或缺乏訴訟經驗,也沒有委託代理人的當事人,他們往往不能充分地闡述自己的主張,也不能提供充分的證據,有效地反駁對方的請求,因此使自己處於一種十分不利的地位上。在此情況下,法官行使釋明權,啟發、提醒當事人明確自己的主張、提示提供補充與案件有關的證據,把不適當的主張、請求予以排除、更正,從而使雙方當事人的訴訟權利都能平等地得到保護,使當事人平等原則得以實現。在這一過程中,法官必須始終處在中立地位上,當庭公開、公正地行使釋明權,不搞「暗箱」操作,這又使程序中立原則和程序公開原則得以實現。法官公正、中立地行使釋明權,保障了當事人雙方享受訴訟權利,從而使當事人能充分地參與訴訟,又使程序參與原則得以實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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