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年1月,袁某某在重慶某汽車銷售有限責任公司購買新車,並與其在2018年1月19日簽訂《汽車銷售合同》,合同約定:「袁某某向重慶某汽車銷售有限責任公司購買長城風駿5黑色皮卡車一輛;購車款8.88萬元。」合同簽訂後,袁某某向公司交付首付款、車輛購置稅、保險費等費用共計4.19萬元,另6.2萬元以銀行貸款的方式支付。
同年1月30日公司將合同約定的車輛交付袁某某,袁某某於當日將車開到汽車裝飾店加裝霧燈,拆下保險槓後,發現該保險槓不是原車裝配,防撞鋼樑彎曲,車燈破損並粘玻璃膠,該車輛系事故車。
袁某某和公司協商賠償事宜無果後,起訴至重慶市南川區人民法院,請求判令:解除原、被告簽訂的《汽車銷售合同》;由被告返還原告購車款及相關費用共計10.39萬元;由被告支付原告三倍賠償款共計31.17萬元。
同年5月,南川法院判決被告重慶某汽車銷售有限責任公司向原告賠償三倍汽車銷售價即26.64萬元。該汽車銷售公司不服一審判決,上訴至重慶三中院,二審維持原判。
法院認為,關於原告請求被告返還購車款及相關費用共計10.39萬元的主張,因原告向被告實際交付的購車款及費用共計4.19萬元,另6.2萬元以銀行貸款的方式支付,但銀行未向被告劃款,因此,被告應當返還原告的價款為4.19萬元。
關於原告請求被告三倍賠償的請求,因被告未能舉證證明其在該案中沒有欺詐行為,其交付事故車輛的事實屬實,因此,被告應當承擔舉證不能的不利後果,即應當承擔賠償責任。但按照法律規定,原告請求被告三倍賠償的應當是車價款,即8.88萬元×3=26.64萬元,不包括代辦代收的車輛購置稅、保險費等費用。因此,原告請求被告賠償超過26.64萬元的主張,其理由不能成立,法院不予採納。
內容源於網絡,如有侵權聯繫刪除。
- 法律問答
- 答案列表
新車實為事故車輛,起訴獲償三倍車價[朗讀]
加入收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