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簡介】。
松滋市某村村民周某現年87歲,共生育有一女四子,其丈夫及四兒子(排行老四)已去世。周某自丈夫去世後一直與二兒子生活在一起。周某平時身體硬朗,耳聰目明,生活尚能自理,但與二兒媳一向相處不和。今年新冠肺炎疫情爆發後,周某二兒子因居家隔離無法外出務工,收入銳減,導致家庭口角不斷,矛盾升級。
2月,二兒子夫婦將周某的鋪蓋捲起丟出門外,並將其趕出家門。經轄區派出所民警上門對二兒子夫婦進行教育後,二兒子夫婦才同意周某進家居住,但矛盾仍未解決。村幹部得知這一情況後,在疫情期間分別到周某子女家裡了解情況,並要求其迅速解決老人的贍養問題。但周某的子女們均各自推諉,都說有難處無法贍養老人,村幹部多次上門調解未果。
周某於今年3月申請鎮人民調解委員會對其與子女的家庭糾紛進行調解。
【調解過程】。
鎮調委會受理後,迅速組成專班開展調解工作。調解員首先對周某的居住環境及其子女的生活條件進行實地走訪和調查了解。經調查,周某的四個子女生活條件在本村均算中等偏上。子女們的住房都是近幾年新建的,經濟收入也能保證吃穿不愁,贍養周某都沒有實質上的困難。隨後,調解員走訪了周某各子女。經過多次的交流溝通後,了解到周某的贍養問題牽扯到兄弟姐妹之間,母子之間,妯娌之間方方面面的分歧。周某一直都是困擾這個大家庭的矛盾焦點,要從根本上解決問題還需理清事情脈絡,對症施「調」。於是,調委會根據掌握的情況,制定了詳細的方案和調解方法,並分析歸納了化解這一矛盾的3個癥結點:1.界定周某住房產權歸屬。房屋產權究竟是二兒子的還是周某的?如果房屋是周某所有的,理所當然周某有權居住在自己的房子裡。2.確定周某日常生活所需費用。按該市農村人口年均消費水平計算,約為每年11633元,除去周某享受的高齡補貼後,餘下缺口部分由每個子女按每月200元標準支付給周某。3.明確子女贍養老人的責任和義務。
經核實,周某現居住房屋雖然宅基地使用權人為二兒子,但在二兒子建房前有兩間房是周某及其丈夫所有。因後來村裡高壓線改造時將周某的房屋拆遷,按政策建房時,周某與二兒子宅基地住房一併重建。所以周某與二兒子居住在一起,所住兩間房屋是周某的。此外,周某的大女兒稱自己已出嫁,按農村習俗,當時分家時明確排行老二和老五的兩個弟弟分得周某夫婦的財產和田地,附帶條件是二兒子贍養母親,老五贍養父親,直到父母死亡。周某的大女兒表示,平時孝敬母親周某是可以做到的,但現在因家庭糾紛要她來承擔每月的贍養費是不可能的。周某的三兒子則認為,關於養老問題在分家時已商量清楚,加上三兒媳身患癌症,以前都說不用他家負擔,現在又來扯上他,肯定不同意。周某的小兒子老五自稱現在家庭情況也特殊,去年被檢查出患了重症,現在家庭生活困難自身難保,況且他已經履行完對父親的贍養義務了,不應再承擔對母親的義務,主張按之前的協議由二兒子贍養母親。
針對本案情況,調解員採取「背對背」溝通的方法,通過「各個擊破法」、「案例引導法」等,結合村裡鄉鄰一些對待老人的正反典型事例,加上本地方言俗語如「屋檐的水滴舊窩」等方式,開展法律宣傳、道德評價和情理說服工作。經過情理疏導,周某的幾位子女均認清了自己的責任,也認識到各自的問題。周某的大女兒通過學習法律,認識到自己即便出嫁也有贍養義務,不能推諉責任。大女兒表明今後願意在生活費和母親身故等事情上承擔義務。對周某的二兒媳,調解員們並未一上來就採取批評教育的方式,而是採用「拉家常」的方式拉近與她的距離,仔細傾聽她對事情原委的講述,並通過案例講說側面提醒。二兒媳表示,深知「家醜不可外揚」,但作為已到花甲之年的子女們也有苦衷。周某一生性格要強,本以為年紀大了會緩和些,哪知周某仍然經常與她吵罵。今年由於疫情無法正常外出務工,婆媳之間朝夕相處,吵罵成了家常便飯。一氣之下才將周某趕出了家門。經過了調解員的溝通,二兒子和二媳婦表示之前的行為的確過激不妥。
在總結梳理案情後,調委會運用「庭審析解」模式,讓周某和其四個子女「面對面」坐在一起。駐村律師到調解現場為周某提供法律諮詢,四個子女選定兩名他們認為公道可信的村組幹部為調解員,鎮調解委員會組建調解「庭」進行調解。調委會調解員以情理、情感為主線,引導周某的子女們回憶周某養育五個子女的艱辛,對周某有不周到的地方時,更應包容、原諒和理解。子女們在親情的氛圍中反思,講述他們也想得到母親的愛,但母親平時的話實在太傷人。調解「庭」上當事人盡情傾訴,畢竟是「血濃於水」,在調解員的疏導下,大家都將心結打開了。二兒子當即表示願意繼續贍養周某。現場調解歷時6個小時,既化解了矛盾,又增近了親情。
【調解結果】。
雙方自願達成以下協議:
1.周某隨二兒子居住生活,二兒媳今後對老人生活給予照顧關愛,不得再發生言語衝突和過激行為。
2.周某的大女兒、二兒子、三兒子每人每月給付周某贍養費200元。因老五身體狀況,老人免除老五的每月給付贍養費義務,但老五在力所能及的情況下每月去照顧和探望老人,老人生病時也應及時盡責。
3.周某死亡後,安葬費用由大女兒、二兒子、三兒子共同承擔。
調解協議簽訂完畢後,村幹部協助周某的子女將其所居住的水電重新分配,讓老人與其二兒子一家生活區界線明晰化,使得矛盾最小化。
【案例點評】。
本案調解的農村贍養糾紛,是當前基層調解中較常見的類型。往往案情比較複雜,有些還涉及到一些陳規陋習,當事人情緒易激憤,矛盾尖銳。贍養糾紛的調解工作更注重親情的喚醒和回歸,應當做到更有耐心、更加細心、更有誠心。耐心聽當事人傾訴,了解事情真相,做好情通理順的問題,找准矛盾焦點,有的放矢,贍養糾紛往往牽扯到其他家庭矛盾糾紛,要將重點放在贍養糾紛的解決上,並可以此為切入點,解決其他矛盾。要注重發揮法治宣傳和道德教化的作用,並做到「調解一案,教育一片」。注重溝通技巧,對當事人多進行心理情感疏導,動之以情,曉之以理,也讓父母子女之間多學習交流技巧,溝通方法。如本案中,子女對老人要多些尊重、多些關心;老年人在與子女交流時,也應該多些關愛,少些霸氣,以一種正常的心態與兒孫相處,適度關心、適度放手等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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松滋市周某與子女婚姻家庭糾紛調解案[朗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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