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常見的合同風險有哪些
買賣合同是商品生產和交換在法律上的典型表現形式。常見欺詐手段主要有:
1、偽劣產品替代履行法在簽訂買賣合同時,欺詐方出示真實的質量較高的樣品,而在履行時卻代以質量低劣的偽次品。
2、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欺詐法當事人一方在自身無履約能力或雖有一定履約能力的情況下,自訂立合同起,就根本沒有履行合同的誠意,而是想通過欺詐手段使對方履行合同。在騙取對方履行合同之後,非法占有對方履行的錢或產品,而自己卻不再履行合同,使對方造成重大損失。
3、偽造產品的質量鑑定證明或標誌法供方本無產品或產品質量不合格,但為騙取貨款,引誘對方簽訂合同,偽造產品的質量鑑定證明或標誌,合對方看過之後信以為真而訂立合同,在對方作出履行之後,供方則不再對等做出履行,溜之大吉。
4、假冒註冊商標商品誘簽合同法一方當事人為了誘使對方簽訂合同,騙取錢財,將自己的偽劣產品假冒為註冊商標商品,對方由於信任註冊商標商品而與之簽訂合同,在履行合同之後,才發現上當受騙。
5、專利產品謊稱法當事人一方(供方)謊稱自己的產品為專利產品或名優產品,利用對方信息不靈,交通閉塞,缺乏經驗,對「專利」或「名優」產品的神秘感或信任感而使其陷入錯誤的認識。供方在對方意思表示不真實的情況下,與其簽訂合同,以推銷自己的偽劣產品。
6六、盜用其他單位名稱法一方當事人通過非法途徑盜取其他單位的公章或合同專用章或空白合同書,在對方當事人不知自己為無權訂約人的情況下,為了獲取非法利益,而與對方當事人簽訂買賣合同,獲取對方當事人履行的錢或物。
7、假單位欺騙詐法所謂假單位,又稱「皮包公司」,是指根本不存在或未經合法註冊的單位。這樣的單位沒有註冊資金、沒有固定的場所,沒有經營管理設施,甚至連從業人員都有是虛假的。社會上極個別不法分子往往就是利用私刻公章或合同專用章,騙取營業執照成立所謂的「假單位」,然後冒充某單位董事長或業務經理的名義與被欺詐方簽訂合同,待對方做出履行或預付款項後,攜帶錢財逃之夭夭。
8、虛假價格欺詐法供方使需方在陷入錯誤認識的情況下與之訂立合同,從中獲取不法利益。這種欺詐手法一般是通過所謂的「大削價」、「大甩賣」、「大清倉」活動實現的。
9、長線大魚欺詐法所謂長線大魚,即「放長線釣大魚」。這種欺詐手段的特徵:一是欺詐方在實施欺詐行為之前已先與被欺詐方簽訂履行了幾份小額合同,付小額定金,且履約積極、順利,製造本身履約能力強、重合同守信譽的假象,騙取對方信任。然後謊稱因生產生活需要,簽訂大額買賣合同,騙取大量貨物或錢款。二是欺詐方對被欺詐方非常了解,而被欺詐方對欺詐方的了解一裔是假象。待上當受騙後,方知欺詐方原來所說純屬謊言。三是在實施欺詐行為之後,欺詐方往往逃避或隱藏起來。
10、買賣雙重欺詐法這是一種古老傳統且較難識別的欺詐手法。其特徵:一是欺詐方先後以賣方和買方兩種身份出現。即欺詐方先派人以賣方或銷方的身份出現,意欲出賣某種商品,使受欺騙詐方產生有人出賣某種商品且價格較低的現象。然後欺詐方再多次派人以買方或求購方的身份出現,使被欺詐方又產生有多人要買這種商品且價格較高的假象。二是受欺詐方是一些開業不久,但又賺錢心切的企業。由於缺乏簽約交易經驗,這些新企業很容易上當受騙。三是欺詐方在與受欺詐方簽訂完某種買賣合同,受欺詐方付清貸款後,就攜款逃走。
二、如何防範合同風險
(一)加強對買賣合同的管理在單位(企業)內部加強對買賣合同或其他經濟合同的管理,就能幫助單位(企業)按照合同科學安排各項相關工作,及時解決合同簽訂和履行中存在的問題,防範不法分子利用合同進行欺詐。所謂管理包括:1、設置必要的買賣合同管理機構,有主要領導挂帥,有專職的合同管理員。其主要任務是負責檢查、監督和指導、審核各類合同的簽訂、履行,參與每份買賣合同的可行性研究,審批對外簽訂的重大買賣合同等。2、制訂科學完善的買賣合同管理制度。包括:各類相關人員和部門的工作責任制度,簽約審查制度,監督檢查制度,考核歸檔制度等。3、其他買賣合同的管理工作還包括買賣合同示範文本的管理,合同專用章的管理等。
(二)簽訂買賣合同前的反欺詐這期間反欺詐的審查是對簽訂買賣合同的主體的審查。主要應該做好四個方面的審查:從公民和法人兩方面審查對方有無民事行為能力,審查對方的信譽,審查對方的履約能力,以及對合同承辦人的資格審查。
(三)簽訂買賣合同時的反欺詐這一階段反欺詐的主要任務是對合同的形式,合同的主要條款、合同的簽字蓋章、合同的擔保及有關手續的審查。
(四)履行買賣合同中的供方反欺詐供方在履行買賣合同中反欺詐的主要任務就是確保供方能在交付貨物轉移貨物的所有權之後順利獲取需方支付的價款。一般情況下,都有是由供方先交付貨物,需方在驗收貨物之後才支付貨款。供方在履行買賣合同中反欺詐應注意以下問題:
1、採取托收承付結算方式的,需方拒付貨款,應當按照人民銀行結算辦法的拒付規定輸。如果需方無理拒付貨款,供方可申請對方開戶銀行進行說服。經銀行說服無效,銀行強制扣款。
2、在交貨時,根據合同約定供方要求需方提供擔保。需方不提供擔保的,供方拒絕交付貨物。因為供方一旦交付貨物,就失去了對貨物控制的權利。
3、申請仲裁或向法院起訴。當事人在買賣合同中約定申請仲裁的,供方不得先向人民法院起訴,而必須先申請仲裁。當事人在買賣合同中約定向人民法院起訴的,供方可在供方所在地法院,需方所在地法院、標的物所在地法院、合同簽訂地法院、合同履行地法院之中選擇一個法院,提起訴訟。
(五)履行買賣合同中的需方反欺詐需方在履行合同中反欺詐的主要任務就是確保取得依照合同約定供方交付的貨物。其應注意的問題:
1、根據合同規定,在供方先行交付貨物,需方然後才支付貨款的情況下,如果供方不先行交付貨物,需方就不必支付貨款。如果供方遲延交貨,需方可根據合同規定,要求供方承擔違約責任。如果供方拒絕交付貨物,則根據不履行規則要求供方承擔違約責任。
2、根據合同規定,在需方支付貨物價款之後,供方才履行交貨義務的情況下,如果供方在簽訂合同後履行合同前,其財產狀況惡化,有可能在將來需方支付貨款之後仍不能交付貨物,需方有權要求供方先行交貨或提供擔保,否則,需方拒絕履行自己支付貨款的義務。如果供方提供擔保,則需方就須先行支付貨款。供方提供擔保後在貨物的交付期限屆滿仍不能履行交貨義務的,需方可就供方提供的擔保執行,要求供方承擔違約責任。需方還可以基於情勢變更規則要求解除雙方的買賣合同。
3、根據合同規定,在供方先行交付貨物而後需方才支付貨款的情況下,如果供方提供的貨物質量有缺陷,需方應視不同情況採取相應措施,以維護其合法權益。如:同意利用,降低貨物價格;交付替代貨物;拒收或退貨,並要求承擔違約責任,等等。4、如果供方本無履約能力或根本不準備履約,以欺詐手法誘引需方簽訂買賣合同,從而騙取定金或預付款的,需方要及時向人民法院起訴,並適時申請財產保全。供方騙款後出逃的,需方要及時向公安機關報案,收集提供供方進行欺詐的線索和證據。5、無論在哪一種情況下,供方不履行或不適當履行,遲延履行或拒絕履行,需方都可以根據實際情況與供方協商,要求供方承擔違約責任。如協商不成,需方可以根據雙方在買賣合同中的約定,或申請仲裁,或向人民法院起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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買賣合同是商品生產和交換在法律上的典型表現形式。常見欺詐手段主要有:
1、偽劣產品替代履行法在簽訂買賣合同時,欺詐方出示真實的質量較高的樣品,而在履行時卻代以質量低劣的偽次品。
2、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欺詐法當事人一方在自身無履約能力或雖有一定履約能力的情況下,自訂立合同起,就根本沒有履行合同的誠意,而是想通過欺詐手段使對方履行合同。在騙取對方履行合同之後,非法占有對方履行的錢或產品,而自己卻不再履行合同,使對方造成重大損失。
3、偽造產品的質量鑑定證明或標誌法供方本無產品或產品質量不合格,但為騙取貨款,引誘對方簽訂合同,偽造產品的質量鑑定證明或標誌,合對方看過之後信以為真而訂立合同,在對方作出履行之後,供方則不再對等做出履行,溜之大吉。
4、假冒註冊商標商品誘簽合同法一方當事人為了誘使對方簽訂合同,騙取錢財,將自己的偽劣產品假冒為註冊商標商品,對方由於信任註冊商標商品而與之簽訂合同,在履行合同之後,才發現上當受騙。
5、專利產品謊稱法當事人一方(供方)謊稱自己的產品為專利產品或名優產品,利用對方信息不靈,交通閉塞,缺乏經驗,對「專利」或「名優」產品的神秘感或信任感而使其陷入錯誤的認識。供方在對方意思表示不真實的情況下,與其簽訂合同,以推銷自己的偽劣產品。
6六、盜用其他單位名稱法一方當事人通過非法途徑盜取其他單位的公章或合同專用章或空白合同書,在對方當事人不知自己為無權訂約人的情況下,為了獲取非法利益,而與對方當事人簽訂買賣合同,獲取對方當事人履行的錢或物。
7、假單位欺騙詐法所謂假單位,又稱「皮包公司」,是指根本不存在或未經合法註冊的單位。這樣的單位沒有註冊資金、沒有固定的場所,沒有經營管理設施,甚至連從業人員都有是虛假的。社會上極個別不法分子往往就是利用私刻公章或合同專用章,騙取營業執照成立所謂的「假單位」,然後冒充某單位董事長或業務經理的名義與被欺詐方簽訂合同,待對方做出履行或預付款項後,攜帶錢財逃之夭夭。
8、虛假價格欺詐法供方使需方在陷入錯誤認識的情況下與之訂立合同,從中獲取不法利益。這種欺詐手法一般是通過所謂的「大削價」、「大甩賣」、「大清倉」活動實現的。
9、長線大魚欺詐法所謂長線大魚,即「放長線釣大魚」。這種欺詐手段的特徵:一是欺詐方在實施欺詐行為之前已先與被欺詐方簽訂履行了幾份小額合同,付小額定金,且履約積極、順利,製造本身履約能力強、重合同守信譽的假象,騙取對方信任。然後謊稱因生產生活需要,簽訂大額買賣合同,騙取大量貨物或錢款。二是欺詐方對被欺詐方非常了解,而被欺詐方對欺詐方的了解一裔是假象。待上當受騙後,方知欺詐方原來所說純屬謊言。三是在實施欺詐行為之後,欺詐方往往逃避或隱藏起來。
10、買賣雙重欺詐法這是一種古老傳統且較難識別的欺詐手法。其特徵:一是欺詐方先後以賣方和買方兩種身份出現。即欺詐方先派人以賣方或銷方的身份出現,意欲出賣某種商品,使受欺騙詐方產生有人出賣某種商品且價格較低的現象。然後欺詐方再多次派人以買方或求購方的身份出現,使被欺詐方又產生有多人要買這種商品且價格較高的假象。二是受欺詐方是一些開業不久,但又賺錢心切的企業。由於缺乏簽約交易經驗,這些新企業很容易上當受騙。三是欺詐方在與受欺詐方簽訂完某種買賣合同,受欺詐方付清貸款後,就攜款逃走。
二、如何防範合同風險
(一)加強對買賣合同的管理在單位(企業)內部加強對買賣合同或其他經濟合同的管理,就能幫助單位(企業)按照合同科學安排各項相關工作,及時解決合同簽訂和履行中存在的問題,防範不法分子利用合同進行欺詐。所謂管理包括:1、設置必要的買賣合同管理機構,有主要領導挂帥,有專職的合同管理員。其主要任務是負責檢查、監督和指導、審核各類合同的簽訂、履行,參與每份買賣合同的可行性研究,審批對外簽訂的重大買賣合同等。2、制訂科學完善的買賣合同管理制度。包括:各類相關人員和部門的工作責任制度,簽約審查制度,監督檢查制度,考核歸檔制度等。3、其他買賣合同的管理工作還包括買賣合同示範文本的管理,合同專用章的管理等。
(二)簽訂買賣合同前的反欺詐這期間反欺詐的審查是對簽訂買賣合同的主體的審查。主要應該做好四個方面的審查:從公民和法人兩方面審查對方有無民事行為能力,審查對方的信譽,審查對方的履約能力,以及對合同承辦人的資格審查。
(三)簽訂買賣合同時的反欺詐這一階段反欺詐的主要任務是對合同的形式,合同的主要條款、合同的簽字蓋章、合同的擔保及有關手續的審查。
(四)履行買賣合同中的供方反欺詐供方在履行買賣合同中反欺詐的主要任務就是確保供方能在交付貨物轉移貨物的所有權之後順利獲取需方支付的價款。一般情況下,都有是由供方先交付貨物,需方在驗收貨物之後才支付貨款。供方在履行買賣合同中反欺詐應注意以下問題:
1、採取托收承付結算方式的,需方拒付貨款,應當按照人民銀行結算辦法的拒付規定輸。如果需方無理拒付貨款,供方可申請對方開戶銀行進行說服。經銀行說服無效,銀行強制扣款。
2、在交貨時,根據合同約定供方要求需方提供擔保。需方不提供擔保的,供方拒絕交付貨物。因為供方一旦交付貨物,就失去了對貨物控制的權利。
3、申請仲裁或向法院起訴。當事人在買賣合同中約定申請仲裁的,供方不得先向人民法院起訴,而必須先申請仲裁。當事人在買賣合同中約定向人民法院起訴的,供方可在供方所在地法院,需方所在地法院、標的物所在地法院、合同簽訂地法院、合同履行地法院之中選擇一個法院,提起訴訟。
(五)履行買賣合同中的需方反欺詐需方在履行合同中反欺詐的主要任務就是確保取得依照合同約定供方交付的貨物。其應注意的問題:
1、根據合同規定,在供方先行交付貨物,需方然後才支付貨款的情況下,如果供方不先行交付貨物,需方就不必支付貨款。如果供方遲延交貨,需方可根據合同規定,要求供方承擔違約責任。如果供方拒絕交付貨物,則根據不履行規則要求供方承擔違約責任。
2、根據合同規定,在需方支付貨物價款之後,供方才履行交貨義務的情況下,如果供方在簽訂合同後履行合同前,其財產狀況惡化,有可能在將來需方支付貨款之後仍不能交付貨物,需方有權要求供方先行交貨或提供擔保,否則,需方拒絕履行自己支付貨款的義務。如果供方提供擔保,則需方就須先行支付貨款。供方提供擔保後在貨物的交付期限屆滿仍不能履行交貨義務的,需方可就供方提供的擔保執行,要求供方承擔違約責任。需方還可以基於情勢變更規則要求解除雙方的買賣合同。
3、根據合同規定,在供方先行交付貨物而後需方才支付貨款的情況下,如果供方提供的貨物質量有缺陷,需方應視不同情況採取相應措施,以維護其合法權益。如:同意利用,降低貨物價格;交付替代貨物;拒收或退貨,並要求承擔違約責任,等等。4、如果供方本無履約能力或根本不準備履約,以欺詐手法誘引需方簽訂買賣合同,從而騙取定金或預付款的,需方要及時向人民法院起訴,並適時申請財產保全。供方騙款後出逃的,需方要及時向公安機關報案,收集提供供方進行欺詐的線索和證據。5、無論在哪一種情況下,供方不履行或不適當履行,遲延履行或拒絕履行,需方都可以根據實際情況與供方協商,要求供方承擔違約責任。如協商不成,需方可以根據雙方在買賣合同中的約定,或申請仲裁,或向人民法院起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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