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92年5月5日,甲音像公司與小說《受戒》的作者訂立了影視改編權、拍攝權轉讓合同,期限3年。1994年12月30日,甲音像公司與作者又續訂了合同,把合同期限又延長了3年,截止日期為1998年3月15日。1992年10月,乙電影學院文學系學生a某為完成課程作業,將小說《受戒》改編成電影劇本,並上交電影學院。電影學院經審核,選定該劇本用於應屆學生畢業作品的拍攝。電影學院曾就拍攝《受戒》一事通過電話徵求作者意見。作者表示改編權、拍攝權已轉讓給甲音像公司。甲音像公司未表示同意電影學院拍攝此片。1993年4月,電影學院出資50萬元,組織該院八九級學生聯合攝製電影《受戒》,當年7月完成後期製作。該片全長30分鐘,使用16毫米膠片拍攝,片頭標明「根據x x同名小說改編」,片民標明「某電影學院出品」。電影學院曾於當年暑期前後在該院小劇場放映該片兩次,用於教學觀摩,觀眾系該院教師及學生。1994年11月,電影學院經有關部門批准,組團攜《受戒》等片參加法國郎格魯瓦學生電影節。在電影節上,《受戒》一片共放映兩次,觀眾主要為參加電影節的各國學生及教師,不排除有當地群眾。電影節組委會曾對外公開銷售過少量門票。某音像公司得到上述情況後,即訴至法院。
法律問題:(1)學生a某為完成課程作業,是否有權將小說《受戒》改編成電影劇本?為什麼?
(2)什麼是著作權的合理使用制度?
(3)電影學院使用小說《受戒》拍攝電影及持該片參加國際電影節的行為是否為合理使用?為什麼?
答:(1)學生為完成課程作業,有權將小說改編成電影劇本。屬於著作權合理使用的範圍:為個人學習、研究或欣賞,使用他人已經發表的作品。不屬於侵權行為。(2)著作權的合理使用制度是指在法律規定的條件下可以不經著作權人許可無償使用享有著作權的作品。一般是非商業使用;使用作品的方式必須符合法律的規定;尊重作者的精神權利和其他財產權利;原則上只適用於已經發表的作品。(3)甲音像公司享有該小說的改編權和拍攝權,電影學院使用小說拍攝電影並參加國際電影節的行為不屬於著作權的合理使用的範圍和方式,且未經過甲公司的同意,屬於侵權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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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著作權的合理使用制度2[朗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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