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沒約定利息視為無息借款嗎
雖然按照公平原則,應當保護出借人對借款的收益權。但是按照誠實信用原則,既然借貸雙方對於利息問題在借款合同中沒有約定,那麼這種個人借款在一定程度上具有無償借貸的性質。雖然不利於保護出借人的權益,但是更強調了公平的原則。基於這一點,建議出借人在簽借條、借據等借款合同時一定要把利息明確約定其中。
出借人不得將利息計入本金謀取複利。合同法雖然沒有對複利問題應否保護作出明確具體的規定,但從其確認的借款合同的基本原則、規則看,是不承認複利的。因此,對於該法實施後的民間借貸糾紛案件,仍應按照有關司法解釋的要求處理,對複利不予確認和保護。
按照合同約定期限歸還借款是借款人的主要義務,如果借款人在合同期滿不能歸還借款,則應當承擔違約責任。對於違約責任的形式,我國《合同法》相關規定,合同約定有違約金的,按照合同規定支付違約金,合同中沒有約定違約金的,應當按照約定或者國家有關規定支付逾期利息。
二、民間借貸要注意哪些問題
民間借貸是指公民之間、公民與金融機構或其它組織機構之間發生的借款關係。近年來,隨著生活水平的提高,人們手中的錢越來越多,相互間借貸用於買房、買車、做買賣等情形也越來越常見。但隨著社會誠信度的相對下降,以及我國在民間借貸立法上的缺失,民間借貸糾紛呈現出較快的上升趨勢。所以,在民間借貸中公民應注意以下問題:
(一)借條是主要的證據形式。
證據向來都是決定訴訟勝敗的關鍵。民間借貸糾紛主要的證據就是借條,在訴訟中,除非一方能證明該借條是通過不合法方式取得,否則持借條一方的還款主張得到法官支持的可能性很大。因此,在借款時應儘量讓借款人出具借條。
當借條不慎遺失或未寫借條,而對方以此否認借貸關係時,要注意採取有效辦法以取得證明借貸關係的憑據。鑒於目前電子證據已得到法律的認可並在實踐中廣泛應用,將電話錄音或簡訊作為證據不失為一個好辦法,可在一定程度上替代借條的作用,如果對方在通話或簡訊中有「現在沒錢,以後再還」或「就是不還」等表示,就基本證實了借貸關係的存在。
(二)審查借款用途。
出借人在借款時應注意審查借款的用途,因為根據法律規定,並不是所有的債權都能夠得到法律的保護,也不是所有的借款合同都有法律效力。例如惡意串通損害國家、集體或他人的借款合同無效,違反法律規定,損害社會公共利益,以合法形式掩蓋非法目的等借款合同也無效。再如,明知對方借款用於賭博、嫖娼、走私等違法犯罪活動仍出借,那麼非但該債權得不到法律的保護,出借人還有可能被牽連到犯罪當中。
另外,為了維護市場秩序,法律還規定,自然人與非金融機構企業的借貸有下列情形的應屬無效:企業以借貸名義向職工、社會非法集資的,企業以借貸名義向社會公眾發放貸款的等等,以避免非金融機構非法集資融資,保護自然人的合法權益。因此,出借人應儘量要求借款人在借條上寫清借款的用途,以便於借款人將借款用於不法活動時,出借人仍能很好的保護自己的合法權益。
(三)要在訴訟時效內主張債權。
根據借款形式的不同,借款合同有不同的訴訟時效。借條中沒有註明還款期限的,訴訟時效適用20年的最長期限,即自借款之日起20年內債權都能得到法律保護,期間出借人主張的,訴訟時效中斷,適用普通訴訟時效(兩年)的規定。註明還款期限的,訴訟時效為自約定的還款期限之日起兩年。期間出借人主張債權可導致訴訟時效的中斷,並從最後主張之日起重新計算。
因此,超過雙方約定期限借款人仍未歸還的,出借人應及時催收,提醒借款人在約定期限內儘快還款。如借款人存在不講信用、賴賬情形的,出借人還應保存催收證據,如通過電話錄音或簡訊等方式將證據固定下來,及時向法院提起訴訟。起訴時應提供借款人的詳細住址,以便送達傳票,借款人有意逃避、難以送達傳票的,可以採取公告的方式送達。
在法院審理並判決後,如果債務人仍不履行義務的,債權人可根據生效判決書對借款人的財產申請強制執行,強制執行的費用由被執行人承擔。如果在訴訟前或訴訟中,借款人有意轉移、變賣財產的,出借人還可以申請訴前或訴訟財產保全,以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
此文章摘自網絡,如有侵權聯繫刪除。
雖然按照公平原則,應當保護出借人對借款的收益權。但是按照誠實信用原則,既然借貸雙方對於利息問題在借款合同中沒有約定,那麼這種個人借款在一定程度上具有無償借貸的性質。雖然不利於保護出借人的權益,但是更強調了公平的原則。基於這一點,建議出借人在簽借條、借據等借款合同時一定要把利息明確約定其中。
出借人不得將利息計入本金謀取複利。合同法雖然沒有對複利問題應否保護作出明確具體的規定,但從其確認的借款合同的基本原則、規則看,是不承認複利的。因此,對於該法實施後的民間借貸糾紛案件,仍應按照有關司法解釋的要求處理,對複利不予確認和保護。
按照合同約定期限歸還借款是借款人的主要義務,如果借款人在合同期滿不能歸還借款,則應當承擔違約責任。對於違約責任的形式,我國《合同法》相關規定,合同約定有違約金的,按照合同規定支付違約金,合同中沒有約定違約金的,應當按照約定或者國家有關規定支付逾期利息。
二、民間借貸要注意哪些問題
民間借貸是指公民之間、公民與金融機構或其它組織機構之間發生的借款關係。近年來,隨著生活水平的提高,人們手中的錢越來越多,相互間借貸用於買房、買車、做買賣等情形也越來越常見。但隨著社會誠信度的相對下降,以及我國在民間借貸立法上的缺失,民間借貸糾紛呈現出較快的上升趨勢。所以,在民間借貸中公民應注意以下問題:
(一)借條是主要的證據形式。
證據向來都是決定訴訟勝敗的關鍵。民間借貸糾紛主要的證據就是借條,在訴訟中,除非一方能證明該借條是通過不合法方式取得,否則持借條一方的還款主張得到法官支持的可能性很大。因此,在借款時應儘量讓借款人出具借條。
當借條不慎遺失或未寫借條,而對方以此否認借貸關係時,要注意採取有效辦法以取得證明借貸關係的憑據。鑒於目前電子證據已得到法律的認可並在實踐中廣泛應用,將電話錄音或簡訊作為證據不失為一個好辦法,可在一定程度上替代借條的作用,如果對方在通話或簡訊中有「現在沒錢,以後再還」或「就是不還」等表示,就基本證實了借貸關係的存在。
(二)審查借款用途。
出借人在借款時應注意審查借款的用途,因為根據法律規定,並不是所有的債權都能夠得到法律的保護,也不是所有的借款合同都有法律效力。例如惡意串通損害國家、集體或他人的借款合同無效,違反法律規定,損害社會公共利益,以合法形式掩蓋非法目的等借款合同也無效。再如,明知對方借款用於賭博、嫖娼、走私等違法犯罪活動仍出借,那麼非但該債權得不到法律的保護,出借人還有可能被牽連到犯罪當中。
另外,為了維護市場秩序,法律還規定,自然人與非金融機構企業的借貸有下列情形的應屬無效:企業以借貸名義向職工、社會非法集資的,企業以借貸名義向社會公眾發放貸款的等等,以避免非金融機構非法集資融資,保護自然人的合法權益。因此,出借人應儘量要求借款人在借條上寫清借款的用途,以便於借款人將借款用於不法活動時,出借人仍能很好的保護自己的合法權益。
(三)要在訴訟時效內主張債權。
根據借款形式的不同,借款合同有不同的訴訟時效。借條中沒有註明還款期限的,訴訟時效適用20年的最長期限,即自借款之日起20年內債權都能得到法律保護,期間出借人主張的,訴訟時效中斷,適用普通訴訟時效(兩年)的規定。註明還款期限的,訴訟時效為自約定的還款期限之日起兩年。期間出借人主張債權可導致訴訟時效的中斷,並從最後主張之日起重新計算。
因此,超過雙方約定期限借款人仍未歸還的,出借人應及時催收,提醒借款人在約定期限內儘快還款。如借款人存在不講信用、賴賬情形的,出借人還應保存催收證據,如通過電話錄音或簡訊等方式將證據固定下來,及時向法院提起訴訟。起訴時應提供借款人的詳細住址,以便送達傳票,借款人有意逃避、難以送達傳票的,可以採取公告的方式送達。
在法院審理並判決後,如果債務人仍不履行義務的,債權人可根據生效判決書對借款人的財產申請強制執行,強制執行的費用由被執行人承擔。如果在訴訟前或訴訟中,借款人有意轉移、變賣財產的,出借人還可以申請訴前或訴訟財產保全,以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
此文章摘自網絡,如有侵權聯繫刪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