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連環轉租的形式
對於連環轉租的形式,我們可以通過一個虛擬的案例來把握:
甲乙簽訂《房屋租賃合同》,甲將其所有的房屋租賃給乙經營,租賃期限為一年。並約定租賃期內未經甲書面同意,乙不得將房屋轉租。合同簽訂後,甲依約將房屋交付給乙,乙依約給付甲租金。
合同履行兩個月後,乙未經甲同意,與丙簽訂《房屋轉租合同》,乙將其已承租的甲所有的房屋轉租給丙,租期自合同簽訂之日起至甲乙約定的租賃期限屆滿之日止,租金亦按甲乙約定的標準計算。同時約定租賃期間未經乙同意,丙不得將房屋轉租。
後丙未經甲、乙同意,與丁口頭約定,將本案所涉房屋轉租給丁。丁對該房屋進行了裝修。甲乙約定的租賃期限屆滿後,丁仍在本案所涉房屋內經營。甲無法收產,將乙、丙、丁共同訴至法院,要求丁立即從其所有的房屋中搬出,並給付租賃期限屆滿後的房屋使用費,乙、丙承擔連帶責任。
二、連環轉租的法律責任
1、關於丙與丁之間轉租合同的效力問題。
所謂轉租,是指承租人不退出租賃合同關係,而將租賃物出租給他人使用、受益。根據我國《合同法》第二百二十四條規定,承租人將租賃物轉租他人的,必須經出租人同意,由此可以看出,我國採用的是限制主義立法模式。經出租人同意後,承租人將租賃物轉租他人的,轉租合同有效。在承租人未經出租人同意,將租賃物轉租給次承租人,對承租人與次承租人之間的租賃合同效力的認定,應該認定合同有效,但是合同如果不能履行,次承租人可以追究承租人的法律責任。
2、關於甲要求丁交付租賃房屋的問題。
公民的合法權益受法律保護。甲系本案所涉房屋的所有權人,對該房屋享有占有、使用、受益、處分的權利。甲作為出租人,有收取租金、在租賃合同約定的租賃期限屆滿後收回租賃房屋等權利。根據我國《合同法》及有關司法解釋的規定,依法成立的合同,對合同雙方當事人具有法律約束力。租賃期限屆滿,承租人應當返還租賃物。返還的租賃物應當符合按照約定或者租賃物的性質使用後的狀態。租賃房屋被轉租的,就出租人與次承租人的關係而言,次承租人的租賃權不能對抗出租人。房屋租賃合同約定的租賃期限屆滿,出租人有權要求次承租人返還租賃房屋。本案中,乙在租賃甲房屋兩個月後,將租賃房屋轉租給丙,丙在轉租後又將該房屋轉租給丁,現丁在轉租合同租賃期限屆滿後,仍在該房屋內進行經營,甲作為房屋的所有權人,有權要求房屋的占有人返還租賃房屋。
3、關於租賃期限屆滿後的房屋使用費應當由誰承擔的問題。
本案涉及到連環轉租的法律責任問題,對於二次轉租,在多數問題上都可以比照轉租處理。根據我國城鎮房屋租賃合同糾紛案件的有關司法解釋規定,房屋租賃合同履行期限屆滿,出租人請求負有騰房義務的次承租人支付逾期騰房占有使用費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本案中,丁在原房屋租賃合同及轉租合同租賃期限屆滿後,仍實際占有、使用甲所有的房屋,對丁逾期騰房給甲造成的房屋使用費損失,應當由丁承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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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於連環轉租的形式,我們可以通過一個虛擬的案例來把握:
甲乙簽訂《房屋租賃合同》,甲將其所有的房屋租賃給乙經營,租賃期限為一年。並約定租賃期內未經甲書面同意,乙不得將房屋轉租。合同簽訂後,甲依約將房屋交付給乙,乙依約給付甲租金。
合同履行兩個月後,乙未經甲同意,與丙簽訂《房屋轉租合同》,乙將其已承租的甲所有的房屋轉租給丙,租期自合同簽訂之日起至甲乙約定的租賃期限屆滿之日止,租金亦按甲乙約定的標準計算。同時約定租賃期間未經乙同意,丙不得將房屋轉租。
後丙未經甲、乙同意,與丁口頭約定,將本案所涉房屋轉租給丁。丁對該房屋進行了裝修。甲乙約定的租賃期限屆滿後,丁仍在本案所涉房屋內經營。甲無法收產,將乙、丙、丁共同訴至法院,要求丁立即從其所有的房屋中搬出,並給付租賃期限屆滿後的房屋使用費,乙、丙承擔連帶責任。
二、連環轉租的法律責任
1、關於丙與丁之間轉租合同的效力問題。
所謂轉租,是指承租人不退出租賃合同關係,而將租賃物出租給他人使用、受益。根據我國《合同法》第二百二十四條規定,承租人將租賃物轉租他人的,必須經出租人同意,由此可以看出,我國採用的是限制主義立法模式。經出租人同意後,承租人將租賃物轉租他人的,轉租合同有效。在承租人未經出租人同意,將租賃物轉租給次承租人,對承租人與次承租人之間的租賃合同效力的認定,應該認定合同有效,但是合同如果不能履行,次承租人可以追究承租人的法律責任。
2、關於甲要求丁交付租賃房屋的問題。
公民的合法權益受法律保護。甲系本案所涉房屋的所有權人,對該房屋享有占有、使用、受益、處分的權利。甲作為出租人,有收取租金、在租賃合同約定的租賃期限屆滿後收回租賃房屋等權利。根據我國《合同法》及有關司法解釋的規定,依法成立的合同,對合同雙方當事人具有法律約束力。租賃期限屆滿,承租人應當返還租賃物。返還的租賃物應當符合按照約定或者租賃物的性質使用後的狀態。租賃房屋被轉租的,就出租人與次承租人的關係而言,次承租人的租賃權不能對抗出租人。房屋租賃合同約定的租賃期限屆滿,出租人有權要求次承租人返還租賃房屋。本案中,乙在租賃甲房屋兩個月後,將租賃房屋轉租給丙,丙在轉租後又將該房屋轉租給丁,現丁在轉租合同租賃期限屆滿後,仍在該房屋內進行經營,甲作為房屋的所有權人,有權要求房屋的占有人返還租賃房屋。
3、關於租賃期限屆滿後的房屋使用費應當由誰承擔的問題。
本案涉及到連環轉租的法律責任問題,對於二次轉租,在多數問題上都可以比照轉租處理。根據我國城鎮房屋租賃合同糾紛案件的有關司法解釋規定,房屋租賃合同履行期限屆滿,出租人請求負有騰房義務的次承租人支付逾期騰房占有使用費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本案中,丁在原房屋租賃合同及轉租合同租賃期限屆滿後,仍實際占有、使用甲所有的房屋,對丁逾期騰房給甲造成的房屋使用費損失,應當由丁承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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