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簡介:丈夫酗酒女子起訴離婚
原告阿某某與被告馬某甲經自由戀愛於2005年12月16日登記結婚。2006年7月3日,生一男孩取名馬某乙。現原告以被告經常酗酒為由訴至法院,要求解除與被告之間的婚姻關係;原告訴稱,由於婚前缺乏了解,被告經常酗酒,有時還對我實施家庭暴力,婚後半年雙方感情就開始破裂,現夫妻感情完全破裂,請求解除與被告之間的婚姻關係。被告馬某甲辯稱,我與原告婚後感情很好,我也沒有經常酗酒、實施家庭暴力的行為,原告所說純屬虛構。
法院判決:准許原告阿某某與被告馬某甲離婚
法院審理後認為,感情是婚姻的基礎和生命,決定原、被告的婚姻是否解除,關鍵是看雙方的夫妻感情是否破裂。被告曾因醉酒駕駛受到過刑事處罰,可認定被告有酗酒行為。故對原告訴求解除與被告之間的婚姻關係,應予支持。
律師說法:酗酒是離婚的法定情形嗎
酗酒的人經常喝酒,以致影響到家庭或工作;還有些人因喝酒而身處險境,如醉酒駕車等。酗酒者無論是對家庭成員還是社會,都存在一定的安全威脅。
《婚姻法》第三十二條規定 有下列情形之一,調解無效的,應准予離婚:
(三)有賭博、吸毒等惡習屢教不改的;
酗酒、嫖娼等都屬於這類惡習,它不僅摧殘個人身體與精神;還禍及社會,影響安定、團結、積極向上的社會風氣。因此,夫妻一方有酗酒、嫖娼等惡習的,法院也可依此認定夫妻感情破裂而准予離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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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阿某某與被告馬某甲經自由戀愛於2005年12月16日登記結婚。2006年7月3日,生一男孩取名馬某乙。現原告以被告經常酗酒為由訴至法院,要求解除與被告之間的婚姻關係;原告訴稱,由於婚前缺乏了解,被告經常酗酒,有時還對我實施家庭暴力,婚後半年雙方感情就開始破裂,現夫妻感情完全破裂,請求解除與被告之間的婚姻關係。被告馬某甲辯稱,我與原告婚後感情很好,我也沒有經常酗酒、實施家庭暴力的行為,原告所說純屬虛構。
法院判決:准許原告阿某某與被告馬某甲離婚
法院審理後認為,感情是婚姻的基礎和生命,決定原、被告的婚姻是否解除,關鍵是看雙方的夫妻感情是否破裂。被告曾因醉酒駕駛受到過刑事處罰,可認定被告有酗酒行為。故對原告訴求解除與被告之間的婚姻關係,應予支持。
律師說法:酗酒是離婚的法定情形嗎
酗酒的人經常喝酒,以致影響到家庭或工作;還有些人因喝酒而身處險境,如醉酒駕車等。酗酒者無論是對家庭成員還是社會,都存在一定的安全威脅。
《婚姻法》第三十二條規定 有下列情形之一,調解無效的,應准予離婚:
(三)有賭博、吸毒等惡習屢教不改的;
酗酒、嫖娼等都屬於這類惡習,它不僅摧殘個人身體與精神;還禍及社會,影響安定、團結、積極向上的社會風氣。因此,夫妻一方有酗酒、嫖娼等惡習的,法院也可依此認定夫妻感情破裂而准予離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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