很多父母將子女的名字寫在了產權證上,或者直接是以孩子的名義買房,在面臨離婚時,孩子只能歸父母一方直接撫養,而另一方難免覺得孩子還小,孩子的份額就相當於白白送給了另一方。因此,在孩子產權份額上,經常會產生爭議。比如,房子是我出錢購買的,雖然房產證上是孩子的名字,但是孩子並沒有出資,所以實際上房子應該屬於夫妻共同財產,離婚時應該可以分割。很多人都會有這種想法,但是根據我國婚姻法及物權法的規定,產權人一般以產權證的登記為準,因此,即使孩子沒有出資,父母出資以孩子名義買房,並登記在房產證上的,視為對孩子的贈與,所以孩子是該房產的所有人。夫妻雙方離婚時,不能侵犯孩子對房子的產權權益。
當然,以成年子女名義買房的,也視為對子女的贈與。如果成年子女同意將房產過戶給父母,父母通過離婚進行財產分割也是可以的。
因此,在以孩子名義買房時,一定要慎重考慮,尤其是以未成年子女買房的,更要慎重考慮。避免出現那種孩子沒了,房子沒了,老婆也沒了的結局。
此文章摘自網絡,如有侵權聯繫刪除。
當然,以成年子女名義買房的,也視為對子女的贈與。如果成年子女同意將房產過戶給父母,父母通過離婚進行財產分割也是可以的。
因此,在以孩子名義買房時,一定要慎重考慮,尤其是以未成年子女買房的,更要慎重考慮。避免出現那種孩子沒了,房子沒了,老婆也沒了的結局。
此文章摘自網絡,如有侵權聯繫刪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