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簡介:丈夫婚外同居給他人買房
原告馮玉林與第三人馮光平系夫妻關係,被告司馬少霞與第三人馮光平曾系情人關係,同居過一段時間,現已分手。在同居期間,第三人馮光平於2013年3月出資325000元購買了位於南通市港閘區曙光新村13幢103室房屋一套,該房屋登記在被告司馬少霞名下。原告認為,第三人為被告出資的325000元是原告與第三人的夫妻共同財產,被告與第三人的行為侵犯了原告的合法財產權益。現要求確認第三人為被告出資325000元用於購房的處分行為無效;被告返還購房款325000元。被告辯稱,涉案房產是被告與第三人一起做生意時用被告應得的錢購買的,並非第三人為被告出資購買的。錢和房子都是被告自己所有的,原告的主張沒有依據,請求駁回原告的訴訟請求。
法院判決:第三人馮光平贈與被告司馬少霞162500元的贈與行為無效,被告司馬少霞於本判決生效後十日內一次性返還原告馮玉林人民幣162500元。
法院審理後認為,本案中,第三人在與原告夫妻關係存續期間,與被告婚外同居,並將其財產用於被告購房的行為,是基於婚外同居行為而產生的金錢給付行為,這種行為帶有明顯的交易性質,以繼續保持不正當的婚外關係為明示或默示條件,雙方的婚外同居行為、贈與行為均明顯違反公序良俗原則,損害了無過錯配偶的合法利益,更有損社會公共利益,因此該贈與行為應當認定為無效。
被告與第三人就共同所得財產沒有約定如何分割,應當推定由雙方均分,對訟爭的325000元各享有一半的權益,即162500元(325000÷2)。第三人馮光平經營所得的財產屬於夫妻共同財產,原告也是該162500元的共同所有人,第三人馮光平擅自將自己所有的162500元贈與給被告司馬少霞的行為既違反公序良俗原則,也損害了原告馮玉林的合法利益,當屬無效。因第三人在本案中未主張權利,且同意原告的訴訟請求,故被告司馬少霞應當將該款返還原告馮玉林。
律師說法:婚外同居財產歸誰所有
同居關係不是法定的婚姻關係,如果是二人共同勞動所得,只能按共同共有處理。
《關於人民法院審理未辦結婚登記而以夫妻名義同居生活案件的若干意見》第十條之規定「解除非法同居關係時,同居生活期間雙方共同所得的收入和購置的財產,按一般共有財產處理」。
(一)解除非法同居關係時,同居生活期間雙方共同所得的收入和購置的財產,按一般共有財產處理。
(二)解除非法同居關係時,同居期間為共同生產、生活而形成的債權、債務,可按共同債權、債務處理。
當然,如果是有配偶一方與他人同居,期間的勞動所得,屬於有配偶一方和其配偶的共同財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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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馮玉林與第三人馮光平系夫妻關係,被告司馬少霞與第三人馮光平曾系情人關係,同居過一段時間,現已分手。在同居期間,第三人馮光平於2013年3月出資325000元購買了位於南通市港閘區曙光新村13幢103室房屋一套,該房屋登記在被告司馬少霞名下。原告認為,第三人為被告出資的325000元是原告與第三人的夫妻共同財產,被告與第三人的行為侵犯了原告的合法財產權益。現要求確認第三人為被告出資325000元用於購房的處分行為無效;被告返還購房款325000元。被告辯稱,涉案房產是被告與第三人一起做生意時用被告應得的錢購買的,並非第三人為被告出資購買的。錢和房子都是被告自己所有的,原告的主張沒有依據,請求駁回原告的訴訟請求。
法院判決:第三人馮光平贈與被告司馬少霞162500元的贈與行為無效,被告司馬少霞於本判決生效後十日內一次性返還原告馮玉林人民幣162500元。
法院審理後認為,本案中,第三人在與原告夫妻關係存續期間,與被告婚外同居,並將其財產用於被告購房的行為,是基於婚外同居行為而產生的金錢給付行為,這種行為帶有明顯的交易性質,以繼續保持不正當的婚外關係為明示或默示條件,雙方的婚外同居行為、贈與行為均明顯違反公序良俗原則,損害了無過錯配偶的合法利益,更有損社會公共利益,因此該贈與行為應當認定為無效。
被告與第三人就共同所得財產沒有約定如何分割,應當推定由雙方均分,對訟爭的325000元各享有一半的權益,即162500元(325000÷2)。第三人馮光平經營所得的財產屬於夫妻共同財產,原告也是該162500元的共同所有人,第三人馮光平擅自將自己所有的162500元贈與給被告司馬少霞的行為既違反公序良俗原則,也損害了原告馮玉林的合法利益,當屬無效。因第三人在本案中未主張權利,且同意原告的訴訟請求,故被告司馬少霞應當將該款返還原告馮玉林。
律師說法:婚外同居財產歸誰所有
同居關係不是法定的婚姻關係,如果是二人共同勞動所得,只能按共同共有處理。
《關於人民法院審理未辦結婚登記而以夫妻名義同居生活案件的若干意見》第十條之規定「解除非法同居關係時,同居生活期間雙方共同所得的收入和購置的財產,按一般共有財產處理」。
(一)解除非法同居關係時,同居生活期間雙方共同所得的收入和購置的財產,按一般共有財產處理。
(二)解除非法同居關係時,同居期間為共同生產、生活而形成的債權、債務,可按共同債權、債務處理。
當然,如果是有配偶一方與他人同居,期間的勞動所得,屬於有配偶一方和其配偶的共同財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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