他用藥物控制強迫我與他保持不正當關係。近日在常州,一名年輕的女子雙手拿著身份證,站在鏡頭前控訴當地一家醫院的主治醫生黃某,稱因為生病去醫院就診認識了黃某,此後在醫院的值班室,黃某將女子性侵。
因擔心事情鬧大影響自己,女子當時並未選擇報警,此後女子哥哥知情後,黃某主動賠償了30萬元,並多次向其炫耀收受醫藥代表以及病人的紅包,目前涉事醫院表示正在對此事進行調查。
想必受害女子也是無法再容忍了,於是選擇了這樣一種幾乎魚死網破的方式來控訴對方。
但是,事實真相如何,目前還不好說,畢竟醫院已經專門調查此事,而且目前也只聽到了一方的說辭,另外一方黃某對此事是認可還是否認,也不清楚。
而從這名女子控訴來看,其實還是涉及到一些法律層面的問題的。
比如控訴黃某收受醫藥代表以及病人及其家屬的紅包,那麼這種行為顯然就是一種受賄行為了。
根據最新的立案標準,公司、企業或者其他單位的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財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財物,為他人謀取利益,或者在經濟往來中,利用職務上的便利,違反國家規定,收受各種名義的回扣、手續費,歸個人所有,數額在三萬元以上的,應予立案追訴。
也就是說,涉事黃醫生如果收受的財物價值在三萬元以上,對此是可以按照非國家工作人員受賄罪來追究其刑事責任的。根據《刑法》第一百六十三條規定,公司、企業或者其他單位的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財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財物,為他人謀取利益,數額較大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罰金,如果情節嚴重,最高可面臨無期徒刑的處罰。
而黃某趁著女子不備,採取暴力方式違背其意願與之發生關係,那麼其行為也是會構成強姦罪的,按照《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條規定,以暴力、脅迫或者其他手段強姦婦女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因此如果黃某構成上述兩個罪名,其將會面臨兩個罪名的處罰。
其中,事發後黃某主動賠償了女子30萬元,這其實很值得探討,有人講如果被性侵後,向對方索要高額賠償屬於敲詐勒索,會被追究刑事責任。
其實不然,由於性侵他人本身就是嚴重侵犯他人生命健康的行為,受害人據此是享有正當賠償的權利的,那麼無論是否以報警為條件,向對方索要巨額賠款的,都不會構成敲詐犯罪。
但是,如果是採取了非法方式,即便目的是合法的,也是違法犯罪行為。
當然,作為受害人來件,公開舉報只是一個方式,其更應該通過合法的途徑,比如報警或者向其所在單位反映以及主管部門反映來表達訴求,事實真相如何,我們拭目以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