陳三新,出生於1957年11月,湖南永州人,中央黨校在職研究生文化。
其曾長期在湖南省國土資源廳任職,2006年官至廳長。2010年1月,他轉任湖南省湘潭市委書記,六年後,赴省政協任副秘書長。
在陳三新任職湘潭期間,曾發生一個飽受爭議的事件。
2012年4月,湘潭市岳塘區發布幹部任前公示,其中擬選拔任用1991年10月出生的女幹部王茜為區發改局副局長,當時她年僅21歲,外界質疑其受到了「火箭提拔」
據悉,王茜系省發改委重大辦原主任王達武之女,被違規登記為參公人員,在區發改局工作不到半年就準備升職。
最終,這名「90後」女生的任職決定被撤銷,其父王達武被黨內警告、免職。
2013年11月,陳三新在湖南紀委全會上述廉,就被問到「如何看待湘潭集中出現『火箭』式幹部」,他的回覆沒有被公開。
同樣在這次述廉會上,陳三新還欺騙了組織,自稱「沒有利用職務之便謀取不正當利益,沒有插手過工程招投標、土地出讓事項,沒有以本人或借他人名義經商、辦企業,家屬及子女也沒有類似情況……」
2018年2月27日至5月30日,湖南省委第二巡視組對湘潭市進行了巡視。
2018年5月11日,陳三新官宣「落馬」,同年8月被「雙開」。「雙開」通報顯示,陳三新利用職權和職務上的影響,通過直接給下屬打招呼等方式,為親屬「提籃子」承攬工程;長期與女下屬保持不正當兩性關係,並搞權色交易、錢色交易;利用職務上的便利為他人在承攬礦產評估等方面謀取利益。
2018年9月,湖南國土廳以陳三新「提籃子」問題為鑑開展警示教育。其中透露一個細節,陳三新在「提籃子」時,有所謂的「原則」與「高招」:認為靠得住、不會出賣自己的人送的錢物,自己才收;把收受的錢財存入他人賬戶代管;收受他人所送車輛並登記在他人名下。
2018年12月,陳三新被判處有期徒刑十一年。法院審理查明,陳三新單獨或者夥同其妻子、女兒(另案處理)共同受賄共計摺合人民幣922萬餘元。
此外,陳三新親侄子陳曦因犯利用影響力受賄罪,於2019年5月被判處有期徒刑十六年,並處罰金人民幣五百五十萬元。判決書顯示,陳曦除了利用陳三新的影響力受賄外,為牟取不正當利益,他還直接向陳三新行賄。
在受審最後的陳述階段,陳三新低著頭,用「無地自容、羞愧難當」8個字為引,對自己的違紀違法行為深刻剖析,並當庭表示認罪悔罪,配合追繳贓款。法庭上,陳三新幾度哽咽,老淚縱橫。
同許多落馬官員的斂財手法如出一轍,陳三新的落馬主要是利用職務便利為親友謀利,從中收受「好處」,簡單地說,就是「提籃子」。據有關人員介紹,陳三新曾有著所謂的「密招」:自認為靠得住、不會出賣自己的人送的錢物,自己就收。但他沒有想到,招供他的,正是這些他認為「靠得住」的鐵關係,這些看似牢靠的「密友」,最後卻讓他墜入深淵。在聽到組織開始調查自己時,又以串供、退款、轉移等對抗組織審查,自以為瞞天過海、矇混過關,但法網恢恢,疏而不漏。
陳三新親侄子陳曦,因犯利用影響力受賄罪,被株洲縣(現淥口區)法院判處有期徒刑十六年,並處罰金人民幣五百五十萬元。
判決書確定,陳曦應退繳犯罪所得33116792元並處罰金,5500000元,共計人民幣38616792元。
因陳曦未按約定履行,淥口區法院於去年3月17日立案執行。執行過程中,3月31日向陳曦郵寄送達了執行通知書、報告財產令等材料。該院於3月18日、4月16日通過全國網絡執行查控系統查詢了陳曦名下的財產信息,未發現陳曦有銀行存款等,3月20日該院線下查詢了陳曦名下公積金、收益保險等,未發現名下有可供執行財產。
淥口區法院窮盡財產調查措施之後,暫未發現陳曦名下有可供執行財產。依照規定,裁定終結本次執行程序。申請執行人發現被執行人有可供執行財產的,可以再次申請執行。再次申請執行不受申請執行時效期間的限制。
判決書顯示,陳曦除了利用陳三新的影響力受賄外,為謀取不正當利益,他還直接向陳三新行賄。
法院查明,2010年至2016年,陳曦作為陳三新的親侄子、關係密切人,直接通過陳三新職務上的行為,或者利用陳三新職權和地位形成的影響力,通過其他國家工作人員的職務行為,為請託人周某、潘某、林某、金澤小額貸款公司籌委會在承攬工程項目、支付工程款、工程驗收審計、小額貸款公司審批等事項上謀取不正當利益,收財物,共計人民幣3491.6792萬元。
法院還查明,陳曦為謀取不正當利益,直接向陳三新或通過陳三新的妻子李某、女兒陳凌嘉送給其人民幣及物品307.111335萬元,1萬美元、0.5萬歐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