秋審,是清代詳核各省死刑案件的一種制度。因在秋季舉行而得名。其做法與朝審大體相同。唯朝審時是將死囚提到當堂,而秋審時是憑招冊審核。招冊是一種公文,上面載有案情及各省法司、督撫的勘語。刑部先期印好招冊,,分送九卿、詹事、科道各一份。審核的結果,也將死刑案件分為情實、緩決、可矜、可疑、留養承祀五類。然後由刑部上報皇帝裁決。《清史稿•刑法志》:「秋審亦原於明之奏決單,冬至前會審決之。」
又【朝審】明、清兩代審錄京城死囚的一種制度。明代從天順三年(1459年)趙,每年霜降以後,定期將法司在押死囚引至承天門外,由三法司同公、侯、伯逐一會審,稱為朝審。死囚往往因此得到未減(減刑)。清沿明制,而做法益加祥宻。每年八月定期將在押死囚引至金水橋西,由三法司會同九卿、詹事、科道逐一詳核,將死囚的案情分為五類:情實、緩決、可矜、可疑、留養承祀,然後由刑部報請皇帝裁決。朝審是封建皇帝標榜「恤刑」的措施。
又【朝審】明、清兩代審錄京城死囚的一種制度。明代從天順三年(1459年)趙,每年霜降以後,定期將法司在押死囚引至承天門外,由三法司同公、侯、伯逐一會審,稱為朝審。死囚往往因此得到未減(減刑)。清沿明制,而做法益加祥宻。每年八月定期將在押死囚引至金水橋西,由三法司會同九卿、詹事、科道逐一詳核,將死囚的案情分為五類:情實、緩決、可矜、可疑、留養承祀,然後由刑部報請皇帝裁決。朝審是封建皇帝標榜「恤刑」的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