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80年代實行財政體制改革以來,一些地方為了解決行政機關經費不足的問題,採取了行政機關在執行法律、法規規定的職責時,將罰沒收入與財政分成的制度。這一制度的實行,雖然解決了執行機關行政經費不足的矛盾,卻由此產生了一個很嚴重的負面效應,那就是行政機關罰款、沒收違法所得越多,自己收入越多,罰沒款成了執法機關創收的手段,濫罰款、罰款被截留、私分或者變相私分的問題則由此產生。針對這一問題,國家在80年代中期明確了罰沒收入與執法機關行政經費「收支兩條線」政策,即罰沒收入全部由執法機關上交財政,執法機關所需經費由財政部門另行撥給。這一制度從理論上說是可行的,但在實際執行中卻又產生了另外一個問題,那就是行政機關雖然把罰沒收入上繳了財政,但財政部門卻以種種形式向行政機關返還罰款或者返還拍賣款項,而且行政機關上交的罰沒款越多,財政部門返還給它的也越多。這樣一來,行政機關照樣可以以罰沒款來創收,「收支兩條線」形同虛設。究其原因就在於罰沒收入是由執法機關上交財政,因而上交罰沒收入的多少成了罰款機關與財政部門討價還價的籌碼。而財政部門也願意以返還的形式來刺激行政機關多上交罰沒收入。財政部門與執法機關利益一致了,這種行為其他機關是難以發現和制止的。所以為了抑制財政部門將執法部門上交的罰沒款變相返還的問題,行政處罰法規定,罰款、沒收違法所得或者沒收非法財物拍賣的款項,必須全部上繳國庫,任何行政機關或者個人不得以任何形式截留、私分或者變相私分;財政部門不得以任何形式向作出處罰決定的行政機關返還罰款、沒收的違法所得或者沒收的非法財物的拍賣款項。
@kaka9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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