票據法規定,持票人提示付款時,承兌人或付款人要進行認真查驗。
(1)付款人應當對票據憑證的格式進行審查。根據《票據管理實施辦法》的規定,票據當事人應當使用中國人民銀行規定的統一格式的票據。付款人應當審查該票據是否符合此規定。
(2)付款人審查票據上必須記載的法定事項是否有欠缺,審查該記載位置和簽章是否符合法定要求,是否存在法律不允許更改的事項而做了更改。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票據糾紛案件若干問題的規定》第43條規定:「依照票據法第9條以及《票據管理實施辦法》的規定,票據金額的中文大寫與數碼不一致,或者票據載明的金額、出票日期或者簽發日期、收款人名稱更改或者違反規定加蓋銀行部門印章代替專用章,付款人或者代理付款人對此類票據付款的,應當承擔責任」。該規定第66條還規定,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票據,未經背書轉讓的,票據債務人不承擔票據責任;已經背書轉讓的,票據無效不影響其他真實簽章的效力:①出票人簽章不真實的;②出票人為無民事行為能力人的;③出票人為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的。都說明了付款人仔細查驗票面本身的重要性。
(3)付款人應當審查票據的背書是否連續,以確認持票人是否為真正的票據權利人。一般情況下,票據是通過背書進行轉讓,轉讓人應當簽章並記載背書日期,在被背書人欄目里簽上被背書人的名稱並交付票據。無背書權的人在票據上實施背書行為的,不發生背書效力,記載人不負背書責任,被背書人不能取得持票人地位。如果持票人所持票據的背書是間斷的,要由持票人負責舉證,證明其具有票據權利,例如:非經背書轉讓,而以繼承等其他合法方式取得的票據。不能舉證的,不能取得票據權利。
(4)付款人應當對提示付款人的身份進行審查,以確認持票人就是票據上所記載的應接受付款的人。主要審查提示付款人的合法身份證明或有效證件。這裡「合法身份證明」是指足以能證明提示付款人真實身份的有關文件,如身份證、戶口簿以及公安機關出具的身份證明等;「有效證件」是指身份證等以外的能合法有效證明提示付款人身份的證件,如提款付款人單位出具的加蓋公章的介紹信、證明材料、授權委託書等。
(1)付款人應當對票據憑證的格式進行審查。根據《票據管理實施辦法》的規定,票據當事人應當使用中國人民銀行規定的統一格式的票據。付款人應當審查該票據是否符合此規定。
(2)付款人審查票據上必須記載的法定事項是否有欠缺,審查該記載位置和簽章是否符合法定要求,是否存在法律不允許更改的事項而做了更改。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票據糾紛案件若干問題的規定》第43條規定:「依照票據法第9條以及《票據管理實施辦法》的規定,票據金額的中文大寫與數碼不一致,或者票據載明的金額、出票日期或者簽發日期、收款人名稱更改或者違反規定加蓋銀行部門印章代替專用章,付款人或者代理付款人對此類票據付款的,應當承擔責任」。該規定第66條還規定,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票據,未經背書轉讓的,票據債務人不承擔票據責任;已經背書轉讓的,票據無效不影響其他真實簽章的效力:①出票人簽章不真實的;②出票人為無民事行為能力人的;③出票人為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的。都說明了付款人仔細查驗票面本身的重要性。
(3)付款人應當審查票據的背書是否連續,以確認持票人是否為真正的票據權利人。一般情況下,票據是通過背書進行轉讓,轉讓人應當簽章並記載背書日期,在被背書人欄目里簽上被背書人的名稱並交付票據。無背書權的人在票據上實施背書行為的,不發生背書效力,記載人不負背書責任,被背書人不能取得持票人地位。如果持票人所持票據的背書是間斷的,要由持票人負責舉證,證明其具有票據權利,例如:非經背書轉讓,而以繼承等其他合法方式取得的票據。不能舉證的,不能取得票據權利。
(4)付款人應當對提示付款人的身份進行審查,以確認持票人就是票據上所記載的應接受付款的人。主要審查提示付款人的合法身份證明或有效證件。這裡「合法身份證明」是指足以能證明提示付款人真實身份的有關文件,如身份證、戶口簿以及公安機關出具的身份證明等;「有效證件」是指身份證等以外的能合法有效證明提示付款人身份的證件,如提款付款人單位出具的加蓋公章的介紹信、證明材料、授權委託書等。